索引号:002482277/2022-00037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2-01-13 |
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乔司收费站至钱塘江新建大桥段)声屏障工程施工第SPZ01标段施工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访问次数: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乔司收费站至钱塘江新建大桥段)声屏障工程施工第SPZ01标段施工招标已于2022年1月11日公开开标、1月12日评标,现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如对评标结果的真实性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监督部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 址:浙江省人民政府1号楼
邮 编:310000
电 话:0571-87052924
招标人:杭州市交通运输发展保障中心
地 址:杭州市文一西路769号
邮 编:310030
电 话:0571-87692320
杭州市交通运输发展保障中心
2022年1月13日
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乔司收费站至钱塘江新建大桥段)声屏障工程施工第SPZ01标段施工招标评标结果
项目名称: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乔司收费站至钱塘江新建大桥段)声屏障工程施工招标
开标日期:2022年1月11日 评标日期:2022年1月12日
标段 | 推荐中标人 | 单位名称 | 评标价 (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日历天) | 项目经理 | 综合得分 |
第SPZ01标段 | 中标候选人 | 南京华路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40920757.00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 | 182 | 李兆勇 | 99.81 |
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乔司收费站至钱塘江新建大桥段)声屏障工程施工第SPZ01标段施工招标中标候选人业绩
标段 | 该业绩证明 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 (项目发包人)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第SPZ01标段 | 南京华路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新机场高速公路(南五环-北京新机场)附属工程环保类别SPZSG1标段 | 北京京投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 交工日期:2019.6.28;承担的工作:100%完成合同内吸、隔声板声屏障等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及缺陷责任期修复等;合同价格:32616241元 | 合同协议书、交工验收证书、中标通知书 |
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乔司收费站至钱塘江新建大桥段)声屏障工程施工第SPZ01标段施工招标
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
标段 | 被否决投标单位 | 被否决原因 | 否决投标的依据 | 组织询问核实情况 |
第SPZ01标段 | 河南省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为龙军,但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或盖电子章为程光耀,人章不符。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5). | 已询标,未回复。 |
北京东方朗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项目总工未提供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信息.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3(6)a | 已询标。 | |
鼎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总工未提供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3(6)a | 已询标,确认。 | |
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要求承诺提供不少于800万元流动资金。贵单位只提供500万元流动资金。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3(3). | 已询标,已确认。 |
附件3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乔司收费站至钱塘江新建大桥段)声屏障工程施工第SPZ01标段
开评标时间:2022年1月11、12日
招标人名称:杭州市交通运输发展保障中心(盖章)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因故不参加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因故不签字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因故放弃投标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无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无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无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无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无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