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分包管理制度,规范施工分包行为,提高合同履约管理水平,强化交通建设领域廉政建设,我厅对2012年印发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7日-9月21日,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
联系人:俞晶樑,联系电话:1730654445,邮箱:1136688384@qq.com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等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五条 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及劳务合作活动中,相关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廉政防范制度建设。禁止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出现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类别以及相应的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与进度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鼓励发包人积极探索建立合同标准化管理体系。
第八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九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承包人应当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并督促分包
人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分包工程的
施工活动。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质量、安全等行为实施重点管理。
承包人应当督促劳务合作企业委派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务合作队伍,并对劳务合作队伍进行质量、安全的培训和交底。承包人对有劳务合作人员参与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廉政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条件
第十一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主体结构和关键性工作,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合同段予以明确。不得分包的主体结构和关键性工作可参考本实施细则附件1。
第十二条 专业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三)具有(自有或租赁)专业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四)具有与分包的专业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见附件2)。
第十三条 专项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三)具有(自有或租赁)专项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四)具有与分包的专项工程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见附件2)。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对工程分包内容一般应予以明确,如未对工程分包内容进行明确,但工程依法允许分包并且需要实施分包的,承包人应当制定工程分包方案,列明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人的资质(资格)条件。分包方案应当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认可。
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业(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认可,可以分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将一个专业工程内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同一分包人的,分包人应当具有与该专业工程相适应的资质。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施工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并作为动员预付款拨付和工程开工的前提条件。
在进场初期,合同段项目部应按要求及时提交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3),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十七条 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施工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机械设备等需变更调整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质(资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九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4)依法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认可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备案后的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签订补充合同,并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备案。
分包合同审查与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包括涉及施工专业资质要求的临时性工程等),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质(资格)、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审查备案表(附件5),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组织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质(资格)、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监理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分包合同内容,不得以合同审查的名义干涉承包人自主选择分包人;
(三)发包人备案受理。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备案认可。
第二十条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提交分包合同时向监理人提供书面说明:
(一)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最低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
(二)以低于本项目中其他合同段同类工程最低单价进行分包的;
(三)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该分包工程市场分包管理费水平的。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采用劳务合作的,应参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6)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填写劳务合作合同备案表(见附件7),报监理人备案。合同中应当明确用工要求、结算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等。劳务合作的结算费用应以人工及适当的辅助性机械设备为主。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
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
包、劳务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二十三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委派具备相应资格、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进场,并接受承包人的统一管理。劳务合作企业就其人员的行为向承包人负责。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转包。
除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转包行为外,承包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转包:
(一)母公司承接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
(二)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或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承包人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水运工程。
除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违法分包行为外,承包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视为违法分包:劳务合作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建筑材料款和主要机械设备,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二十六条 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的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应严格把控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
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十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都应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合同段和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款项应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合同履约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鼓励发包人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分包合同进行管理,对合同信息进行阳光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的合同信息平台中,及时录入、上传、维护合同信息,实现各级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合同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的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业(专项)工程的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业(专项)工程是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业(专项)类别与资质(资格)条件”(附件2)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以劳务活动和适当的辅助性机械设备为主完成的施工活动。劳务合作对象为经工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2]2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不得分包的主体结构和关
键性工作参考表
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业(专项)类别与资质(资格)条件
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确认表
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5.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审查备案表
6.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
7.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劳务合作合同备案表
附件1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不得分包的主体结构和关键性工作参考表
序号 | 专业工程 | 不得分包的主体结构 | 不得分包的关键性工作 |
1 | 路基工程 | / | 1.对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的配备; 2.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等实施有效的组织管理; 3.对构成工程实体的钢材、水泥、砼等主要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采购供应; 4.对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试验检测工作。 |
2 | 路面工程 | 路面为主合同段的沥青面层结构。 | |
3 | 桥梁工程 | 1.一般桥梁预应力混凝土上部梁体结构; 2.拱桥、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桥梁上部承重混凝土结构; 3.桥塔、锚碇、沉井基础等结构。 | |
4 | 隧道工程 | 1.隧道为主合同段的二衬结构; 2.结构、围岩等特别复杂的隧道。 | |
5 | 船闸工程 | 闸体结构。 | |
6 | 码头工程 | 钢筋混凝土靠船结构。 | |
7 | 航道工程 | 桥梁结构参照桥梁工程。 |
注:1本表未涉及的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相关规定设定;
2.航道工程中的桥梁、码头等结构物参照相应的专业工程;
附件2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业(专项)类别与资质(资格)
条件
编号 | 工程类别 | 资质(资格)条件(最低要求) | |||||
法人资格 | 人员 | 设备 | 施工业绩 | 备注 | |||
一 | 专业工程 | ||||||
LJ | 路基工程 |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 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相应资格; 技术负责人1人,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 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 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设备 | 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2个项目以上类似工作经验。 | 路基工程资质 | |
LM | 路面工程 | 路面工程资质 | |||||
QL | 桥梁工程 | 桥梁工程资质 | |||||
SD | 隧道工程 | 隧道工程资质 | |||||
GJG | 钢结构工程 | 钢结构工程资质 | |||||
FSFF | 防水防腐工程 | 防水防腐工程资质 | |||||
BP | 爆破工程 | 爆破资质 | |||||
FJ | 房建工程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房建资质 | |
JT | 交通工程 | 安全设施 | 安全设施资质 | ||||
机电工程 | 机电工程资质 | ||||||
GKHA | 港口与海岸工程 | 港口与海岸工程资质 | |||||
HD | 航道工程 | 航道工程资质 | |||||
TH | 通航建筑物工程 | 通航建筑物工程资质 | |||||
GH |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 |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资质 | |||||
SG |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 |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资质 | |||||
二 | 专项工程(公路工程) | ||||||
ZX1 | 土石方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运输、填筑等) |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 项目负责人1人; 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专业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 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 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设备。 | 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1个项目以上类似工作经验。 | ||
ZX2 | 软基处理工程(湿喷桩、粉喷桩、喷浆桩、塑料排水板、沙井、砂桩、碎石桩、水泥搅拌桩、打入桩、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等) | ||||||
ZX3 | 排水工程(圆管涵、边沟、排水沟、截水沟、盲沟、渗沟、跌水、急流槽、水簸箕、检查(雨水)井、排水泵站、路面排水等) | ||||||
ZX4 | 防护工程(护坡、护面墙、挡土墙、喷射混凝土、喷浆边坡防护、河道防护、桥台锥坡、植物护坡等) | ||||||
ZX5 | 抗滑处置工程(抗滑桩及相关防护工程、预应力锚索边坡加固)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ZX6 | 小型构造物(箱涵、渡槽、倒虹吸、通道等) | ||||||
ZX7 | 路面基层及底基层(碎石底基层、各类稳定土、混合料底基层、各类稳定土、混合料基层) | ||||||
ZX8 | 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桥面铺装水泥混凝土层等) | ||||||
ZX9 | 沥青混凝土面层(各类沥青混凝土(混合料)面层、透层、黏层、封层、桥面铺装沥青混凝土层等) | ||||||
ZX10 | 路面附属工程(路缘石、路肩、人行道旧路面拆除等其他附属工程) | ||||||
ZX11 | 桥梁基础工程(扩大基础、桩基、承台、桩的制作、钢筋加工及安装等)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ZX12 | 桥梁下部构造(墩台身(砌体) 浇筑、钢筋加工及安装、墩台身安装、墩台帽、组合桥台、支座垫石和挡块等) | ||||||
ZX13 | 上部构造安装(悬臂拼装、顶推施工梁、拱圈节段预制、拱的安装、转体施工拱、劲性骨架拱肋安装、支座安装、其他构件预制等) | ||||||
ZX14 | 上部构造现场浇筑(钢筋加工及安装、预应力筋的加工和张拉、主要构件浇筑、其他构件浇筑、悬臂浇筑、劲性骨架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拱等) | ||||||
ZX15 | 桥面系和附属工程(桥面防水层施工、搭板、伸缩缝安装、栏杆安装、混凝土护栏、人行道铺设、灯柱安装等)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ZX16 | 隧道开挖及运输 | ||||||
ZX17 | 隧道支护((钢纤维)喷射混凝土支护、锚杆支护、钢筋网支护、管棚、小导管、超前锚杆、超前钢管、仰拱等) | ||||||
ZX18 | 隧道衬砌(混凝土衬砌、钢支撑、衬砌钢筋等) | ||||||
ZX19 | 隧道防排水(防水层、止水带、捧水沟等) | ||||||
ZX20 | 洞内装饰与附属工程(装饰、设备设施安装等) | ||||||
ZX21 | 绿化工程(中央分隔带绿化、路侧绿化、互通立交绿化、服务区绿化、取弃土场绿化等)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ZX22 | 环境保护工程(声屏障等) | ||||||
三 | 专项工程(水运工程) | ||||||
ZX23 | 土石方工程(土石方围堰、便道等修建与拆除、陆域(堆场)填筑、陆上土石方工程、航道疏浚土方、粉喷桩、塑排桩、真空预压等地基处理、炸礁及水下石方爆破等复杂土石方工程、防波堤土石方等) |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 项目负责人1人; 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专业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 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 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设备。 | 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1个项目以上类似工作经验。 | ||
ZX24 | 桩基工程(钻孔灌注桩、PHC桩、钢管桩、方桩、预制型嵌岩桩等) | ||||||
ZX25 | 混凝土工程(预制构件的预制及安装、码头胸墙及墙身等混凝土结构、护岸混凝土、混凝土趸船、临时简易码头、混凝土便桥修建与拆除、船闸及船坞混凝土、重力式码头、防波堤等大体积混凝土结构等)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ZX26 | 砌筑工程(码头(护岸)基础、墙身及附属结构等的砌筑、其他简易附属砌筑工程等) | ||||||
ZX27 | 钢结构工程(钢结构、钢构件、压型板、钢引桥、钢结构涂装、钢趸船、其他简易钢结构构件等) | ||||||
ZX28 | 疏浚与吹填工程(基建性疏浚、维护性疏浚、吹填、围埝等) | ||||||
ZX29 | 设备安装工程(港口、码头等大型机械设备安装,小型设备、管道及附属设备安装、供电、给排水、照明设备、消防系统、环保系统等)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ZX30 | 航标工程(航道标志、标牌安装及附属设施等) | ||||||
ZX31 | 绿化工程 |
注: 1.专项工程中如采用外购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基层混合料,相应的拌和设备可不作要求;
2.分包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已完类似工程业绩的认定证明,由已完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书面出具;
3.专业分包人应具有比招标文件规定的承包人资质不低于一个等级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
制作安装、悬索(斜拉索)制作安装以及其它具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应同时符合相应资质等规定要求;
4.表中未列明的工程类别,可参照类似类别的要求增列,无可参照的,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由发包人确定。
附件3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确认表
项目名称 承包人 合同号
承包人 自查情况 |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到位情况:
|
主要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 |
资金流向情况:
| |
工程分包情况:
| |
劳务合作情况:
| |
附表:1.项目部主要人员到位确认表(附有效凭证); 2.主要机械设备到位确认表(附有效凭证); 3.资金流向情况确认表(附银行对帐单); 4.专业(专项)工程分包情况确认表(附分包合同); | |
承包人 自查意见 |
项目经理(签名): 项目经理部(章): 年 月 日 |
监理人核查意见 |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驻地监理办(章): 年 月 日 |
发包人确认意见 |
发包人负责人(签名): 发包人(章): 年 月 日 |
附表1: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到位确认表
项目名称 承包人 合同号
项目部 主要人员 | 合同要求到位人员 | 实际到位人员 | 资格符合情况 | 与承包人劳动人事关系情况 | ||
姓名 | 职称/从业资格 | 姓名 | 职称/从业资格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安全负责人 | ||||||
质量负责人 | ||||||
计量负责人 | ||||||
负责人 | ||||||
...... | ||||||
承包人自查 汇总 | 本合同段人员到位率 %;替换率 %;资格符合率 %;身份符合率 %。 项目经理(签名): 项目经理部(章): 年 月 日 | |||||
监理人核查 意见 |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驻地监理办(章): 年 月 日 | |||||
发包人确认 意见 |
发包人负责人(签名): 发包人(章): 年 月 日 |
注:附各主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资格、简历及与承包人关系证明等凭证。
附表2:主要机械设备到位确认表
项目名称 承包人 合同号
机械设备 名称 | 合同要求到位机械 | 实际到位机械 | 机械设备来源(自有/租赁/分包) | 符合合同和施工要求情况 | ||||
型号 | 到位 时间 | 数量 | 型号 | 到位 时间 | 数量 | |||
承包人 自查汇总 | 到位率 %;替换率 %;自有率 %;租赁率 %; 分包率 %;符合要求率 % 项目经理(签名): 项目经理部(章): 年 月 日 | |||||||
监理人 核查意见 |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驻地监理办(章): 年 月 日 | |||||||
发包人 确认意见 |
发包人负责人(签名): 发包人(章): 年 月 日 |
注:附有效凭证。
附表3:资金流向情况确认表
项目名称 承包人 合同号
资金流向单位 | 金额 (汇入) | 金额 (汇出) | 凭证 | 日期 | 资金使用 违规情况 |
承包人自查汇总 |
项目经理(签名): 项目经理部(章): 年 月 日 | ||||
监理人核查意见 |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驻地监理办(章): 年 月 日 | ||||
发包人确认意见 |
发包人负责人(签名): 发包人(章): 年 月 日 |
注:1、汇入是指公司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的汇入项目部账户情况;汇出是指项目部资金汇出至公司账户及非工程支付款项情况;如实填写计提管理费的比例、次数和金额;如实填写转移与挪用工程款情况。
2、附银行对帐单复印件。
附表4:专业(专项)工程分包情况确认表
项目名称 承包人 合同号
分包人 | 分包 合同号 | 分包工程 内容 | 分包实施时间 | 分包合同价格 | 分包合同报备情况 | 分包人资质(资格)符合情况 | 分包类型(专业分包或专项分包) |
承包人自查汇总 |
项目经理(签名): 项目经理部(章): 年 月 日 | ||||||
监理人核查意见 |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驻地监理办(章): 年 月 日 | ||||||
发包人确认意见 |
发包人负责人(签名): 发包人(章): 年 月 日 |
注:附分包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示范文本)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二一年八月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段:
甲方(承包人) :
乙方(分包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分包人情况
1.1分包人名称: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称: ,职务: 。
1.2分包项目负责人姓名 ,职称: ,资格: :分包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 ,资格: :
1.3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见附表1)
1.4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见附表2)
2.分包工程概况
2.1分包工程名称及地点
2.2 分包工程范围、内容:
2.3 分包方式:
3.分包合同有关款项
3.1 分包价款
3.1.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合同单价和暂估数量见《分包工程工程量清单》(附表3)。实际合同总价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由甲方确认并经监理人签认的数量按本合同后附清单所列固定单价进行计算,并结合本合同条款进行结算支付。
3.1.2上述合同单价已包括了乙方为实施和完成上述工程量清单细目内容及其附属工作及缺陷修复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涉及工程量清单中未列的子目,其费用参照总包合同相关计量有关条款办理。
3.1.3(税费内容约定)。
3.2履约保函或保证金:
3.2.1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的 天内,应向甲方交纳 :(b履约保函;b履约保证金),即:
a.分包合同价的 %履约保函和分包合同价的 %质量保函。
b.分包合同价的 %履约保证金计 元和分包合同价的 %质量保证金计 元。
3.2.3乙方严格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事宜,施工任务如期完工,工程质量达到甲方向发包人承诺的质量要求,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未遗留各种纠纷,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给予全额退还保证金,否则甲方继续扣留或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3.3有关本分包工程款项约定
3.3.1动员预付款 元,甲方在乙方交纳上述保函或保证金后的 天内向乙方支付;
3.3.2质量保证金限额为合同总价 %。质量保证金参照总包合同中的规定执行。若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涉及乙方施工项目的维修费用,则由乙方全额承担,并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3.3.3安全生产费用按总包合同的专用条款的规定进行计量支付,按实投入使用,承建工程竣工后,最终由甲乙双方结算。
3.3.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项目专用条款或发包人规定的比例在计量支付时提取,在乙方项目完工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后退还。
3.3.5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保证金、保留金等到期无争议需要返还的,均不计利息。
3.3.3(质量和进度考核相关条款)。
4 合同工期和要求
4.1根据甲方的总体施工计划要求,乙方完成分包工程的合同工期 天,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
4.2如甲方总体施工计划调整时,乙方应作相应的调整,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3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开工或延误工期,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必要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按照发包人同意的相应工期予以顺延。
5工程质量及质量保修
5.1乙方应向甲方负责其分包工程的质量。甲方应对乙方分包的工程进行全面有效质量管理。
5.2乙方应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甲方向发包人承诺的质量等级和标准。如果因乙方原因质量不符合要求,乙方应返工达到质量等级和标准,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3甲方委派质检人员对乙方分包的工程进行质量管理,乙方应配备相应的质检人员予以配合。施工每道工序完毕后,先由乙方质检员自检,符合要求后报甲方质检员检验,检验通过后,再由甲方质检员通知监理人检验签认,通过并签认后,才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4乙方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内容应到甲方的试验室或甲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完成,其费用由 方承担。试验检测的频率、方法、操作规程等,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执行。
5.5甲方按照现行的验收办法、评定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及施工图等报请发包人组织验收。分包工程涉及的竣工资料 (a.由甲方统一编制,乙方承担竣工资料编制费用;b.由乙方编制,乙方承担竣工资料编制费用;)。
5.6乙方分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等同于发包人要求甲方的保修期,保修期间发生在乙方工作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 工程变更和质量事故处理
6.1工程变更的处理方式及费用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由甲方统一办理。应由乙方负责实施的变更项目和内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或不按要求实施,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6.2乙方实施完成的工程变更项目的费用待发包人批复并支付给甲方后,甲方扣除一定比例即 %的管理费用后结算支付给乙方。
6.3乙方应向甲方及时报告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和事故,甲方应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按规定程序处理。根据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由责任方承担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7 工程款项的结算与支付
7.1中期支付
7.1.1按分包工程量清单及其计量规则,以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和甲乙双方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并扣除应扣款项。中期支付所需的有关资料由乙方准备,计量支付报表编制和报送要求按发包人规定的要求执行。价款的支付时间为甲方取得发包人的支付款后的 天之内,并以 (a.银行支票b.转账方式)支付。
7.1.2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动员预付款,从中期支付款的第一期开始逐月按比例扣回,扣完为止。
7.2完工结算
7.2.1乙方承担项目完工,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的,经甲方确认并经监理人签认及发包人支付涉及的工程量和甲乙双方约订的单价结算。在扣留质量保证金,乙方证明债务债权与甲方无涉后,甲方将剩余款额在 天内支付给乙方。
对于完工时尚不能完成结算的细目,双方核实列出清单,说明情况和结算原则,签字确认,待终期结算时视项目决算审计及发包人决算支付情况一并结清。
7.2.2完工结算时,对乙方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安全生产费用等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7.3最终结算支付
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经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甲方获得发包人竣工最终结算支付后,甲方扣除缺陷责任期和审计中涉及乙方施工项目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后,剩余部分全额支付给乙方,并退还保留金。
7.4分包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所得的分包款项应有明确的收支明细账目和凭证。
8 材料物资和机械设备
8.1材料
8.1.1发包人和甲方统一采购供应的材料名称、单价及允许损耗系数等见《承包人供应材料清单》(附表4)。乙方领用的甲供材料,若累计用量在图纸用量加允许损耗用量以内的数量按材料清单单价扣回,超出允许损耗用量的材料款在乙方当月的工程款结算时按上述材料的市场价加 %保管费的费用扣回。
8.1.2除上述甲方提供的材料物资外,用于乙方施工的其他材料物资由乙方自行采购和提供,并负责其保管、检测、使用、运输等全部费用。
8.2机械设备
8.2.1乙方施工所需机械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和提供,并符合工程施工和进度的要求。
9 安全生产管理
9.1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总包合同条款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承担施工安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9.2乙方应按规定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施工安全负责。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乙方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
9.3乙方施工范围内安全防护设施的采购、提供、搭拆、保管和维护,由乙方负责实施并承担费用。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进行用品发放、并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0劳务管理
10.1乙方招用的劳务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缴纳工伤保险,其应得工资应通过银行卡转账或现金发放的方式及时、足额地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本人。严禁发放给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10.2乙方招用的劳务人员,在核定的人工费总额内需由甲方统一代为发放的,乙方需出具书面委托,并在每月月底报送员工考勤表及乙方签认的工资发放表到甲方。甲方以工资卡形式发放,费用在月结算计量款中抵扣。
10.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克扣员工工资,更不得发生员工到甲方追讨工资或有举报拖欠工资的情况发生,若乙方无理克扣或拖欠工资情况属实,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在垫付其应得工资后,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每次 元,并没收保证金。
11保险
11.1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甲方投保并承担费用。一旦发生事故和损失,乙方应按要求和程序采用应急措施,并保护好现场,由甲方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乙方有责任提供理赔所需的基础资料。甲方获得的理赔金额扣除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后,补偿给乙方,乙方得到补偿后还不能弥补损失的,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事故和损失,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事故和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11.2除上一条款险种外,其他保险由乙方自行投保并承担费用,其中,高危等项目,乙方必须投保。
12现场管理
12.1乙方应做到文明施工,做到施工场地整洁有序,设立必要宣传、告示等标志、标牌。
12.2乙方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由 方修建和维护,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出由损坏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12.3 乙方必须对分包合同施工范围内的三线、文物、矿产及环境做好保护工作,在施工前应做好详细的调查工作,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三线、文物、矿产及环境破坏,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
13违约责任
13.1 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转包或分包,否则将无条件被认为乙方违约,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13.2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发包人、监理人或有关部门的极大不满,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3 除上一条款外,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时,应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3.4因乙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认为合理的一切措施进行处理,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4.1乙方的主要人员、机械设备及流动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严重制约了工程的施工;
13.4.2进度滞后该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10%或落到工程管理曲线下线以下的;
13.4.3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达不到验收标准的;
13.4. 4不遵守甲方的管理,不能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造成工程不能管理无法推进。
13.5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完成,否则应偿付给甲方 元/天的逾期违约金,限额为 %本合同的签约合同价。
14 附则
14.1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须经驻地监理办审查,报发包人备案之日起生效。
14.2合同终止日期:在全部工程竣工,办理竣工验收款项结清后失效。
14.3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按以下第 项解决:(a)向工程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人民法院起诉。
14.4本合同要求鉴证(公证)的,可向工程所在地的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或公证处公证。
14.5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驻地监理办、发包人备案各一份。
14.6 双方商定的补充条款:
1.
2.
……
14.7本合同未尽事宜,发包人与甲方签订总包合同的相关条款已有的,按其办理;未涉及的,按照本工程合同文件的精神,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1.分包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分包人有关企业信息介绍等资料
3.分包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关系材料复印件;
4.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表(附表1)
5.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表(附表2)
6.分包工程工程量清单(附表3)
7.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清单 (附表4)
8.其它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表1:分包人投入人员表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分包工程: 分包人:
岗位 名称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称 | 资格 | 拟进场时间 | 备注 |
分包项目 负责人 | ||||||
分包项目 技术(质量)负责人 | ||||||
分包项目 安全负责人 | ||||||
…… | ||||||
附:身份证件、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附表2:分包人投入设备表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分包工程: 分包人:
设备名称 | 型号 | 性能 | 数量 | 进场时间 | 承诺违约金(元/日) | 备注 |
附表3:分包工程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分包工程: 分包人:
清单编号 | 工程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金额 (元) | 预定工期 |
附表4:承包人供应材料清单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分包工程: 分包人:
序号 | 材料品种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结算 单价 | 交货 时间 | 交货 地点 |
附件5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审查
备案表
项目名称
承包人: 合同号:
监理人: 编 号:
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我方拟将本合同段的以下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资格条件经自查符合规定,分包合同已经双方协商一致,现上报分包人情况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等资料,请予以审查备案。 附件:1.承包人自查情况报告; 2.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含合同附件); 3.分包人相关资料: a)分包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b)分包人近五年内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c)分包人拟投入的具有类似工程经验的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简历表、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 d)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 e)其它材料。
项目经理(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拟分包工程名称(部位) | 分包人名称 | 拟分包工程合同金额 | 占合同总金额的% | 拟分包施工工期 (年月~年月) | |
监理人审查意见 |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 ||||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发包人审批意见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各一份。 |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
(示范文本)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二一年八月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
劳务合作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段:
甲方 (承包人或工程分包人):
乙方(劳务合作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专项)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合作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名称、地点和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和范围
劳务内容和方式:
劳务人员数量共计 人。其中,技工 人,普工 人(劳务人员工种及花名册附后)。
劳务及管理费的结算支付
2.1本合同劳务费用采用计件形式。计件单价和暂估数量见《劳务计价清单》(附表1)。劳务费用中的结算工程量按每月得到监理和业主签认
计量的工程量为准。
2.2上述计件单价为乙方完成上述工程内容及其附属、辅助工作及缺陷修复工作所发生的所有人工费、乙方自有机械设备费、除甲供外的零星材料、管理费、利润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
2.3劳务计价清单未涉及的工程内容,或由于待料、停电、气候恶劣等非乙方的责任而造成的停工按计日工结算。计日工单价根据发生时的市场价由双方商定。
2.4本合同计件单价不含甲方提供的材料费用和机械设备费用,但含税金,税金由甲方代扣代缴(增值税率为 %)。乙方办理劳务费结算支付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票据。
有关款项的约定:
2.5.1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项目总包合同专用条款或业主规定的比例在计量支付时提取,在乙方劳务作业全部完成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后退还。
2.5.2质量和进度考核基金按项目业主的考核办法的规定比例在中期计量支付时提取,并按考核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和奖惩。
工期
3.1 本劳务协议工期 日历天,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结束。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工作计划进场和退场,进、退场费用由 方承担。
3.2 在乙方工作期限期满之前,如需终止雇佣,甲方应在期满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
3.3 如需延长乙方工作期限,甲方应在期满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
3.4 乙方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也有权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或自行完成。在不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为 万元。乙方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乙方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材料物资和机械设备
4.1 本工程所需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提供的材料名称及允许损耗系数等见《甲方提供材料清单》(附表2)。乙方应授权专人领用甲供材料,若累计领用量超出理论用量加允许损耗用量的材料款在乙方当月劳务费结算时按上述材料的市场价加 %的费用扣回。
4.2 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见《甲方提供机械设备清单》(附表3),乙方应自带除甲供机械设备外的其他全部小型工具和专用工具,提供必要的辅助材料。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用好后及时归还,损坏或丢失由乙方按重置价赔偿。
4.3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机械设备到达工地或指定地点之后,发生的搬运、装卸、整理、清除等所有劳务工作均由 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5.1 乙方人员的劳动合同由乙方与其签订,建立员工花名册并及时报送给甲方备案。各类社会保险等均由乙方统一建立,并交纳费用。发现未订立劳动合同,查到一次即要求该人员停工办理上岗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上岗三级安全教育等),2天内未按规定办理上岗手续,即予以退场。
5.2 乙方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书。乙方应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的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5.3 乙方法定代表人应书面授权一名委托代理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作为有效签字人,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
5.5 乙方应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发放清单经本人签字后交甲方留存备案,需由甲方统一代为发放的,乙方需出具书面委托,并在每月底报送员工考勤表及分包人签认的工资发放表给甲方,费用在月结算款中抵扣。
5.6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克扣员工工资,更不得发生员工到甲方追讨工资或有举报拖欠工资情况发生,若乙方无理克扣或拖欠工资情况属实,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在垫付其应得工资后,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每次 元。
劳务作业管理
6.1乙方承担的工程内容,不得再行转包或分包,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6.2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课以 万元的违约金,并且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
负责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6.3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格式和要求及时报送完整的资料给甲方,配合甲方办理中期计量支付及交工验收。
安全管理
7.1 乙方应严格按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施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7.2 甲方的施工方案和现场指挥应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其责任与损失由甲方承担。
7.3 乙方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协助并服从甲方进行安全管理。
7.4乙方应按规范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配备劳动保护设施,对投入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实用实报原则向甲方计取;若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设施投入不足的,甲方有权先行投入,其费用由乙方按照实用实报原则向甲方计取。如乙方施工内容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乙方应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先行代购,费用由乙方承担。
7.5 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证件复印件留甲方备查。
7.6 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和治安事件等,整改不力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偿损失。
结算支付
8.1甲方每月在得到业主支付的计量款后按合同约定进行劳务费的结算和支付。
8.2甲方无故未按时支付劳务款的,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
偿付给乙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九章 附则
9.1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应按以下第( )项解决:(a)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人民法院起诉。
9.2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其余副本报驻地监理办和发包人。合同经发包人备案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合同地点: 。
9.3双方商定的补充条款:
1.
2.
……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业主与甲方签订的相关条款已有的,按其办理,未涉及的,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1.劳务计价清单(附表1)
2.甲方提供材料清单(附表2)
3.甲方提供机械设备清单(附表2)
4.乙方投入关键人员表(附表4)
甲 方: (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表1:劳务计价清单
项目名称及合同段: 劳务合作企业:
编号 | 工程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金额 (元) | 预定工期 |
附表2:甲方提供材料清单
项目名称及合同段: 劳务合作企业:
序号 | 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图纸数量 | 单价(元) | 损耗系数(%) | 交货 时间 | 备注 |
附表3:甲方提供机械设备清单
项目名称及合同段: 劳务合作企业: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到场时间 | 备注 |
附表4:乙方投入关键人员表
项目名称及合同段: 劳务合作企业:
序号 | 岗位或工种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劳动合同号 | 到场时间 | 备注 |
附件7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劳务合作合同备案表
项目名称
承包人: 合同号:
监理人: 编 号:
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我方拟将本合同段的以下工程进行劳务合作,劳务合作企业资格条件经自查符合规定,劳务合作合同已经双方协商一致,现上报劳务合作企业情况及拟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等资料,请予以审查备案。 附件:1.承包人自查情况报告; 2.拟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含合同附件); 3.分包人资格条件资料: a)分包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b)分包人近三年内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c)其它材料。
项目经理(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拟合作工程名称(部位) | 劳务合作企业名称 | 拟分包工程合同金额 | 占合同总金额的% | 拟分包施工工期 (年月~年月) | |
监理人审查意见 |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 ||||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