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推进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交发函〔2019〕8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推进交通运输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台州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舟山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省公路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6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持续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双随机抽查监管
(一)拓展应用领域。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交通运输领域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原则上对道路运输及辅助业、港口、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工程检测和监理等交通运输企业实施的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二)调整完善清单。各单位要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认领本单位本系统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抽查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实施分类抽查。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客运、危险品、船舶质量和其他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往年抽查反映问题较集中的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对社会关注高、隐患多、信用差以及投诉举报多的一般检查事项,可以根据实际工作要求,调整为重点检查事项范围,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推进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将企业信用监管结果信息作为开展双随机抽查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于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企业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将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信用风险程度较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四)动态完善“两库”。各地各单位根据监管和执法职责,对照《抽查清单》,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建立健全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并进行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交通运输领域的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检测机构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为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且实际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业务专长、监管实际需求进行分类标注。对危险化学品等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二、促进规范有序监管
(一)统筹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厅属管理中心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抽查清单》,突出监管重点,统筹制定各自年度抽查计划。抽查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明确本部门以及市县两级抽查工作要求,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标准、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年度抽查计划原则上应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可根据工作需求适时调整完善,向社会公示的同时抄送上级交通运输部门。
(二)科学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年度抽查计划,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合理整合同一对象涉及的抽查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检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建立交通运输行政审批、行业管理与行政执法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与公安、应急、环保等部门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处理和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规范抽查行为。抽查检查工作应严格遵守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使用全省统一的随机抽查检查表单,防止操作随意或把握尺度不一,提高规范化水平。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应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各业务系统与之进行整合融合。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实施抽查检查时,要遵守抽查纪律要求,规范检查行为,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抽查事项无关的物品,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要时,执行抽查任务还要事先开展业务培训,努力做到有问题能够发现,发现问题能够及时有效解决。
(四)正确处理随机抽查与其他检查方式的关系。对公路(水路)巡查、船舶检验、海事检查等涉及重大安全和公共利益、未列入《抽查清单》的事项,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实现有效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上级部门督办、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检查,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无证经营行为应按照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查处。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和非现场执法方式,提高精准执法能力。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执法保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提高装备水平,加强人员培训,确保有效监管。
(二)明确责任边界。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抽查监管工作,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检查时未发现问题的情形,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强指导监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结合实际探索监管新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快形成政府工作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厅法规处(执法指导处)要加强统筹协调;厅属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各自监管领域抽查事项清单编制、调整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各业务信息系统与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的整合融合。厅属管理中心、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厅。联系人:杨东,电话:87805569。
附件: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0月8日
附件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类别 | 抽查主体 | 抽查依据 |
1 | 航道专项养护项目监管 | 航道专项养护项目建设单位 | 项目程序规范性;原始工作台账情况;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环境;专项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等。 | 50% | 每年1次以上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监管 | 省港航管理中心、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2.《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2 | 港口经营监管 | 港口经营企业 | 企业经营基本情况;设施设备情况;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从业人员情况;经营规范情况。 | 不低于10%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2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3 | 港口设施保安监管 | 港口经营企业 | 资质情况;台账情况;现场情况。 | 不低于10%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2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4 | 国内水路运输监管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 | 1.企业经营基本情况; | 不低于10% | 每年2次以上 | 通过年度核查、预警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
5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监管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 | 1.船舶管理企业经营基本情况; | 不低于10% | 每年2次以上 | 通过年度核查、预警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
6 | 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监管 | 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经营企业 | 1.企业经营基本情况; | 不低于10% | 每年1次以上 | 通过年度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一条第一项 |
7 | 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监管 | 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经营企业 | 1.企业经营基本情况; | 不低于10% | 每年1次以上 | 通过实地检查方式进行抽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八条第一项 |
8 | 无船承运业务监管 |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企业 | 1.企业经营基本情况; | 不低于1% | 每年1次以上 | 通过实地检查方式进行抽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三条第二项 |
9 | 出租汽车经营监管 |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 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举报投诉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 25%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1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2.《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6.《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10 | 公共汽车经营监管 | 公共汽车经营企业 | 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50%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1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11 | 一、二级客运站经营监管 | 一、二级客运站经营企业 | 经营资质条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检设备配备情况;客运站封闭式管理情况;工作人员文明服务情况;客运站车辆门检、例检制度执行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 | 50%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2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5.《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12 | 三级及以下道路客运站经经营监管 | 三级及以下客运站经营企业 | 经营资质条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检设备配备情况;客运站封闭式管理情况;工作人员文明服务情况;客运站车辆门检、例检制度执行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 | 50%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1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5.《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13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监管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 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车辆维护计划、执行及记录保存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重点营运车辆定位设备安装、联网接入情况;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运输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查验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对车辆规模5辆以下的企业,市级运管机构每次检查比例不低于0.5%,县级运管机构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对车辆规模5辆及以上企业,市级运管机构每次检查比例不低于5%(其中杭州、宁波不低于3%),县级运管机构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其中杭州、宁波不低于5%)。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1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六十一条;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5.《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8.《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14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监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 经营资质条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车辆维护计划、执行及记录保存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车辆定位设备安装、联网接入情况;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运输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查验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市级运管机构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30%(杭州、宁波不少于20%);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2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五十九条、六十一条;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9.《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15 | 货运场站经营监管 | 货运场站经营企业 | 经营资质条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运输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查验制度落实情况。 | 100%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1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五十九条、六十一条;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6.《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16 | 一、二类机动车经营监管 | 一、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 经营资质条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机动车维修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维修废弃物处置情况;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公布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 | 市级运管机构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县级运管机构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20%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1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五十九条、六十一条;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5.《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17 | 三类及以下机动车维修经营监管 | 三类及以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 经营资质条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机动车维修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维修废弃物处置情况;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公布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 | 市级运管机构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县级运管机构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20%。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1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五十九条、六十一条;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5.《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18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经营资质条件;教学设施、设备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教练车维护情况;教学质量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 | 100%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1-2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五十九条、六十一条;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二条、四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5.《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19 | 道路客运经营监管 | 道路客运经营企业 | 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车辆维护计划、执行及记录保存情况;车辆定位设备安装、联网接入情况;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乘客身份实名制查验制度落实情况。 | 50% | 严重失信企业:每年4次,其他企业每年2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监管 |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5.《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8.《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20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行业监管 | 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 | 监理企业制度建设情况、管理机制情况、项目管理情况以及其它情况。 | 25% | 信用评价等级为C、D级的监理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其他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内不少于1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监管 | 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3.《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5.监理合同;6.<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
21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业监管 | 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 | 对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况。 | 20% |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D级的检测机构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不少于一次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询问核查、试验操作等方式 | 一般监管 | 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建设工程质丘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