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1-13645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1-09-27 |
《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为适应全省交通行业行政机构改革,规范和加强我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我中心修订了《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并根据最新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更名为《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规定》起草的背景
现行《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为原省港航局于2013年7月印发,另外2013年2月和2010年9月还分别印发了《浙江省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管理规定》、《内河航道经常性养护经费定额化管理暂行规定》,这三个规定实施以来,在全省航道养护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全省航道养护的规范管理。近两年来全省交通行业行政机构完成了新一轮改革,同时《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于2020年下半年完成了修订,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于2020年初开展修订,并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于2021年2月正式施行。因此,为适应机构改革和上位法修订,将我省航道养护相关的规定进行合并,并做好相关的适应性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二、《规定》拟制过程
2020年上半年,我中心着手开展《规定》的修订工作,于6月5日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代厅行文向各地交通运输局以及舟山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集主要意见27条,《规定(送审稿)》吸收采纳了大部分主要意见(已采纳11条、基本采纳7条、未采纳9条),详见附件2《主要意见清单及采纳情况汇总表》)。《规定》修订过程中,恰逢《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也在开展修订。我们通过与上位法修订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积极沟通联系,《规定》修订内容始终与上位法保持协调、对应和衔接。2021年5月24日,省港航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根据会议意见对《规定》作了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规定》报批稿。厅法规处已出具《规定》合法性审核表。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总则主要为《规定》适用范围、养护项目包含内容、项目分类、省市县职责分工等;第二部分养护预算和资金管理,从规划、资金来源、定额化管理和预算资金管理等方面对航道养护作了具体规定;第三部分例行养护,明确了例行养护实施主体,从航道巡查、水深监测、护岸、疏浚、绿化、航标、通航建筑物等各方面提出了例行养护的实施要求和方式;第四部分专项养护,从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设计、变更、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对航道专项养护项目全过程作了细致全面的规定;第五部分应急抢通,明确了航道应急抢通工程报告程序、实施要求、资金申请等内容;第六部分技术核查,主要内容是技术核查等级、核查内容、实施方式等;第七部分附则,涉及用语解释、《规定》生效时间等。其中修订重点内容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扩大适用范围
原《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未将沿海航道纳入适用范围,但自2014年以来,在实际工作中,对舟山虾峙门口外航道和乐清湾等人工航道维护疏浚等沿海专项养护项目的管理,对沿海航道养护的技术核查,均一直参照该办法执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和正在修订的《航道养护技术规范》(原名《航道维护技术规范》)也将沿海航道纳入了适用范围。因此将《规定》的适用范围拓展到包括沿海人工航道在内的全省所有公共航道的养护。
(二)实施和管理主体修改
基于机构改革后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体制现状,结合《航道法》、《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职责划分、机构名称进行了修改。浙江省体制改革后,省港航管理局更名为省港航管理中心,部分行政职能回归省交通运输厅,对省交通厅与省港航管理中心的职责进行了重新梳理。省交通运输厅对列入省预算的养护项目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年度预算的审核;省港航管理中心负责年度预算的编制和重点专项工程的设计审核,对各市养护工程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核查。目前市、县航道主管部门和港航管理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在职责划分中按照修订后的《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明确航道养护的规划、计划、预算编制等工作由“航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养护实施由“港航管理机构”负责。
(三)整合三个规定
原省港航局印发的《浙江省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管理规定》、《内河航道经常性养护经费定额化管理暂行规定》是原《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重要支撑,细化了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例行养护经费定额化管理制度等有关具体要求。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内容相近三个规范性文件进行归并,将《浙江省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管理规定》、《内河航道经常性养护经费定额化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内容纳入新修订的《规定》。
(四)修改竣工验收职责和操作流程
贯彻国务院放管服相关精神,将原来“谁批复谁验收”的省市按职责分别负责竣工验收的模式,修改为均由项目单位负责。具体验收操作流程,参照《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调整。
解读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人:房朝辉
电话:0571-88909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