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1-13644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1-09-27 |
《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规范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航运效益,我中心代厅起草了《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规定》起草的背景
(一)贯彻落实《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的需要
2019年交通运输部出台了《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并于当年4月1日起施行,为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和船舶高效通行提供了制度保障;之后又于2019年11月印发了《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水规[2019]19号),对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认真贯彻、细化落实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出台更加适应本省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必要的。
(二)加强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的需要
由于综合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和“公转水”工作的深入推进,水运吸引力不断增加,过闸船舶数量和货运量日益增长,在一些关键节点船闸,“船等闸”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直接关系着航道的畅通,给船闸运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2020年1月10日,高兴夫副省长现场调研杭州三堡船闸时,明确要求加快制订我省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畅通。因此尽快开展浙江省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研究,整合现行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通航建筑物运行效率是必要的。
二、《规定》拟制过程
2020年初,我中心会同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杭州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绍兴市港航管理局、金华市港航管理局等成立了编写组,着手开展《规定》调研、起草工作。期间实地调研了金华、衢州、绍兴等地船闸运行管理情况,并对全省范围内船闸管理部门、运行单位进行了书面调研,从建设、运行、维护、体制、资金等多个维度,系统梳理全省通航建筑物发展现状,评价其发展特点、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通过对国家与部级层面法规和政策制度、地方层面立法、标准规范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全省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现状,编写组于2020年3月底起草了《规定》初稿。
我中心于3月底组织编写组集中办公,逐条研讨《规定》内容,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3月6日,我中心代厅行文向各地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机构、船闸运行单位征求意见,期间同步征求了中心相关业务处室意见。5月初向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征求了意见,5月中旬征求了省厅相关处室意见。过程中共收集主要意见25条,现《规定(送审稿)》吸收采纳了大部分主要意见(采纳19条、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3条),详见《主要意见清单及采纳情况汇总表》。6月8日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5月至11月,在《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开展修订工作期间,通过与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汇报沟通,使修订后的条例吸纳了《规定》多条主要成果内容。主要包括:
(一)第十八条,“前款规定以外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养护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通过财政预算、以电养航等方式予以保障。”
(二)第二十条,“通航建筑物由承担建设主体责任的人民政府指定或者组建的运行单位负责养护。”“通航建筑物大修的具体组织实施时间,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在通航建筑物检测和鉴定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同一航道上相邻通航建筑物需要停航检修和大修的,一般应当安排在同一时间内作业。”
(三)第三十五条,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服从航道主管部门的管理。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情况进行考评。通航建筑物的运行调度方案和定期检修停航方案应当经航道主管部门同意。涉及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内河航道或者沿海五百吨级以上航道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其他航道的,由设区的市航道主管部门审核。停航检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通航建筑物的运行时间应当与船舶通行需求相适应。不属于全天候运行的通航建筑物应当建立应急延时运行机制。通航建筑物满足设计运行条件的,应当实施通闸运行。通闸运行条件调整的,运行单位应当组织通闸安全专项论证。
条例出台后我们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对《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厅法规处已出具《规定》合法性审核表。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规定》共七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为立法目的和依据、经费来源、相关职责等。
第二部分为加强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涉及运行方案的编制、审批、信息报送公开、诚信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并就提高通航建筑物运行效率提出要求和举措。
第三部分为加强船舶调度管理,对通航建筑物运行过程中调度原则、过闸申报信息、过闸航行要求、联合管控等进行了规定,是保证船舶过闸秩序,实现船舶高效过闸的重要内容。
第四部分为加强通航建筑物养护,规定了通航建筑物养护要求、检查检测、保养与修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部分为加强运行安全管理,明确了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主体责任,对安全运行监测、应急预案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停止开放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部分为加强监督考评,明确通航建筑物监督检查主体和考核内容。
第七部分为附则,主要规定了生效日期。
(二)主要条款说明
1.关于经费来源。依据《航道法》相关条款,通航建筑物属于航道的组成部分,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顺应取消船舶过闸收费的大趋势,《规定》在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中明确通航建筑物运行和养护资金,主要采用财政预算、以电养航、收取过闸费等方式,并提出考核要求。为保障通航建筑物大修经费,使高等级航道保持畅通高效运行,《规定》第四部分明确,通航建筑物大修经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5号)的规定由省市财政共同承担,省级承担费用考虑纳入省级专项养护经费盘子。
2.关于运行效率。结合当前三堡船闸船舶拥堵现状,《规定》要求运行单位应实施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通行效率。推荐采用水位与船舶吃水动态管理、待闸区域合理利用、船舶分类调度等措施,保障通航建筑物安全畅通。《规定》要求未全天候运行的通航建筑物应建立应急延时运行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延时运行。通航建筑物应在满足设计通闸运行条件时实施通闸运行,提高通航建筑物运行效率。
3.关于联合管控。为提高同一条航道上船舶通行效率,避免船舶拥堵现象发生,《规定》第三部分明确海事和港航管理机构、运行单位要根据船舶拥堵和应急情况,对同一条航道上下游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出现拥堵和应急情况要统一采取措施,保障船舶有序、高效通行。
4.关于通航建筑物维护。《规定》对通航建筑物养护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对通航建筑物各项设施的检测频率作了明确要求,明确了通航建筑物维护的5种类别,并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
5.关于运行安全。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水规[2019]19号)文件精神,《规定》第五部分对安全制度建立、安全保障措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运行单位应对通航建筑物运行进行监测和巡查,加强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诊断、评估,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重大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及时向航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6.关于重大应急事项报告。《规定》第五部分规定运行单位应将发生船舶搁浅、设备故障等需停闸的应急事项及时向港航管理机构报告。停闸2小时以上的报市、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停闸4小时以上的同步报省港航管理中心。
7.关于监督考评。为全面提高全省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水平,《规定》第六部分规定航道主管部门负责对通航建筑物的监督检查,由省交通运输厅建立通航建筑物运行考核机制。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制度建设、运行管理、养护实施、安全保障、服务对象满意度以及台账资料等内容。
解读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人:高承承
电话:0571-88909355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