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周锐剑:
您于2021年8月18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规定,现将有关信息告知如下:
《关于规范浙北内河航道网主干航道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交〔2004〕201号),已于2017年11月20日发布的《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7﹞187号)中公布废止。
如不认同本意见,您可以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