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21〕1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服务,及时转报进出港报告信息。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公开传真、电话、短信等接收辖区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的途径,以便船舶进出港报告平台或系统故障无法报告时,船舶能及时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落实专人接收,并及时上传至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各市接收辖区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的途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于9月1日前报省厅。
二、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要按照《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辖区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现场监管,在开展船舶安全监督时,应当对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进行核查。要充分运用“浙船e行”系统(原浙江港航智慧海事)强化船舶进出港报告的跟踪核查,重点检查船舶是否按规定报告、报告内容是否与实际一致等。对存在谎报、瞒报船舶进出港信息、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不准确等行为的,应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加强宣传,指导督促船户及时办理。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短信平台、服务区显示屏等多种有效方式,做好《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实施宣贯,让企业、船户及时了解掌握进出港报告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通过现场检查、公司走访等途径督促企业、船户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联系人及电话:曲少林,0571-88909573。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8月30日
附件: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