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港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查清单》的通知

2021-08-27 10:55    信息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字号:[ ]    访问次数: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港口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自查清单》的通知

 

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丽水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三基”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水运港口函〔2021〕156号)和省委省政府平安交通建设年活动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港口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厅组织编制了《港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查清单》(以下简称《自查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自查清单》填报要求

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开展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精准管控的要求,在《自查清单》中实行企业类型分类、风险隐患分级。一是按港口企业经营类型将《自查清单》划分件杂货、散货、液体散货、液化烃、集装箱和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六类,每类又根据实际情况,细分为码头区域、陆域区域(储罐、堆场、仓库、场站等)、配套设施(消防、供配电等)和内页资料四个子表;二是经过多次论证研究,选取约20%检查内容用星号标注为重点问题,作为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中重点抽查内容。

二、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请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在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网站信息公开栏中下载《自查清单》电子版(网址http://jtyst.zj.gov.cn/col/col1229327533/index.html),并组织辖区内港口企业对照《自查清单》开展问题隐患自查自纠。

港口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类型,将对应自查表中的检查内容与日常隐患排查工作相结合,于年底前完成相关内容自查,并按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要求,持续推进自查自纠工作。同时,要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判定,严格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并实施分类分级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依规报送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由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实施挂牌督办。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将《自查清单》中重点问题作为港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结合各项检查工作不定期进行抽查,通过周期性检查实现辖区内重点企业的重点问题抽查全覆盖。省厅将结合第三方专家服务、港口安全巡查、专项整治督查等工作,对企业自查自纠和问题隐患治理情况开展暗查暗访,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监督检查过程中,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发现企业自查工作开展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情况,应当采取约谈等措施,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对于抽查中发现自查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自查工作未开展或流于形式的,应当按《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21〕39号)实施信用扣分,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地交通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作为典型案例报送我厅。联系人:毛熙康,联系电话:0571-8890773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8月23日    


附件1-1 件杂货企业-港口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表.zip

附件1-2 旅客运输企业-港口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表.zip

附件1-3 散货码头、堆场经营企业-港口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表.zip

附件1-4集装箱码头及堆场(普货及危险货物)企业港口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表.zip

附件1-5 液化烃、罐区(含液化天然气码头).zip

附件1-6液体散货码头、罐区企业港口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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