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1-13379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1-07-08 |
《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安排和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推进工作的需要,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对《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约谈制度(试行)》(浙交〔2013〕2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约谈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约谈办法》修订背景
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我厅于2013年制定印发了《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约谈制度(试行)》(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建设约谈制度》”),《高速公路建设约谈制度》印发实施后,我厅多次组织开展对高速公路参建单位的约谈工作,约谈效果较好。约谈工作成为我厅抓好高速公路推进工作的重要抓手,在强化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四五”是我省全面推进交通强省建设的关键时期,交通建设项目数量多、任务重、投资大,交通主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强化项目推进和建设管理的工作抓手,全面保障“十四五”综合交通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因此,我厅全面修订并印发了《约谈办法》
二、《约谈办法》的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的《约谈办法》以《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约谈办法(试行)》为基础,参照吸收了《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部分内容,并注重与新修订的《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做好衔接,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类别全覆盖。《高速公路建设约谈制度》仅针对高速公路项目,修订后的《约谈办法》管理的项目类别涵盖了我厅监管的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实现建设项目类别全覆盖。
(二)项目建设阶段全覆盖。《高速公路建设约谈制度》约谈项目的范围是在建项目,修订后的《约谈办法》将前期项目纳入约谈范围,约谈范围扩大到前期和在建项目,有利于统筹抓好项目推进工作。
(三)约谈对象范围全覆盖。约谈对象在《高速公路建设约谈制度》规定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征迁指挥部、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基础上,增加了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约谈对象覆盖了交通建设单位各参建方。
(四)约谈情形进一步细化。一是对《高速公路建设约谈制度》参建单位约谈情形的表述进一步完善;二是增加了地方铁路项目参建单位需要约谈的情形;三是增加对新增的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等明确了约谈情形。
(五)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在《约谈办法》中明确了约谈程序和约谈处理相关规定,并补充了约谈通知书格式和约谈整改情况现场检查记录格式,便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开展约谈。
四、《约谈办法》的修订目的
(一)通过本次修订,推动交通建设约谈工作更加系统化、全面化。原《高速公路建设约谈制度》主要针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约谈对象、约谈情形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修订后的《交通建设约谈办法》实现了项目类别、约谈对象、建设阶段三个“全覆盖”,并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约谈情形,约谈工作更加系统化、全面化,是运用系统观念系统方法做好交通建设管理工作的具体举措。
(二)通过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交通项目推进力度,有利于全面深化交通强省建设。“十四五”是我省全面推进交通强省建设的关键时期,预计将完成综合交通建设投资两万亿元,交通项目建设任务艰巨,修订后的《交通建设约谈办法》为交通主管部门狠抓项目推进、督促落实责任落实提供了有效手段,可以进一步强化项目推进力度,为全面完成“十四五”综合交通建设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解读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人:俞淼
电话:0571-87802353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