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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277/2021-13361 文件编号:浙交建〔2021〕2号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组配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2021-07-07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台6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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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标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领衔提出的台6号建议《关于加强对渔船救生筏检测管理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进行了实地调研,并于4月23日会同有关部门就建议内容与您作了当面交流,现答复如下:

渔船气胀式救生筏作为渔民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重要性在历年来的海难事故中已经充分得到验证,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这一重要产品非常重视,为了保证救生筏能做到及时可用,各级渔船检验部门把救生筏的配备和安装作为渔船检验的一项必检项目,严格加强管理。

一、关于气胀式救生筏的检验

气胀式救生筏作为一项重要的救生产品,实施“先认可后检验”的方式,即对气胀式救生筏的实施日常检验前,首先必须取得产品的型式认可。

每一种型号的气胀式救生筏的认可除了图纸等技术资料的审查外,还应进行22项型式试验,从产品的原材料到产品全方位进行考核,这些试验有的在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有的在验船师的见证下完成,每项试验都必须合格才能算通过产品的型式试验,主管部门才能签发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认可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再次认可时,还会对产品再次进行型式试验,如果在认可有效期内,影响产品质量的材料和生产工艺发生改变,会重新进行产品的型式试验,渔船检验部门对产品的定型把关十分严格。

在取得产品型式认可以后,产品制造企业还应向所在地渔船检验部门申请产品日常检验。气胀式救生筏作为A1类产品,实施单件发证。所在地渔船检验部门对企业自检合格的气胀式救生筏成品按国家有关批量产品抽样规则的要求进行出厂试验,只有每项试验合格,才能确认该批产品合格,才能签发产品证书。

渔船检验部门按照《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定期对气胀式救生筏施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内容记录在案,一旦发现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问题或者产品质量存在隐患,视情节轻重,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停止受理产品检验直至收回认可证书。

二、关于气胀式救生筏的检修

2018年机构改革以前,各渔船检验机构按照农业部渔船检验局《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和《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管理办法》对渔业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实施认可和管理,2018年机构改革以后,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技术条件》和《船舶检修检测服务管理办法》实施采信和管理。无论是认可还是采信,均对气胀救生筏检修站的场地、人员、设备等具有明确的要求,不仅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培训合格的资格证书,而且筏站还必须通过质量体系认证,配备高清摄像头,对每一只救生筏的检修过程记录在案。认可小组(现场考核小组)对气胀救生筏检修站按照《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2019年以后按《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技术条件》)逐项进行审核,同时对检修人员技能和救生筏检修质量进行考察,只有考核合格的气胀救生筏检修站才能取得认可证书(2019年以后被采信),气胀救生筏检修站才能从事气胀式救生筏的检修。

2018年机构改革以前(包括国家海事局发布《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技术条件》和《船舶检修检测服务管理办法》以前),省、市、县各级渔船检验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进行突击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还每年对全国的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进行一次抽查,当场反馈筏站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检查的情况发布通报,并对存在问题的筏站视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收回认可证书的处理。2019年国家海事部门发布《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技术条件》和《船舶检修检测服务管理办法》以后,对气胀救生筏的监督管理分持续监督和质量监督,持续监督每年一次,由省级船舶检验部门会同所在地船检机构对已采信的气胀救生筏检修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由所在地市、县船舶检验部门组织实施,同时各级海事部门也对各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检查结果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取消采信的处罚。

今年4月23日台州市渔船检验处召开了全市救生筏检修站站长会议,会议通报了全市近期的突击检查情况,对各筏站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责令筏站限期整改,同时要求各筏站收费项目、标准公开,对本次检修费用预计较高的,检修前告知船东,由船东决定是否继续检修,增加修筏价格的透明度。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做好对救生筏产品的严格检验和救生筏检修的严格管理,不断加强对救生筏生产、检修领域的监督管理,确保每一只气胀式救生筏让消费者放心,使之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保护渔民的生命安全。

感谢您和代表们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沈伟民

联系电话:0571-88007179

传  真:0571-88909392

 邮  编:31001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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