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路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路长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交通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路长制”的指导意见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做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路长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含连接公路的渡口、陆岛码头)治理体系,深入推行“路长制”,提升农村公路治理能力,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打造“重要窗口”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完善县、乡、村三级路长组织体系,规范设置路长公示牌,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奖惩有力”的路长管理制度;到2021年底,全面建立覆盖县、乡、村道的“路长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三、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一)省市联席会议
省政府将农村公路“路长制”相关工作纳入交通强省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在省交通运输厅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省农村公路“路长制”的统筹、指导、检查等,健全农村公路“路长制”的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及评价体系,加强对市、县两级的监督考评。
各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有效落实省级联席会议的要求,对县级农村公路“路长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
(二)县、乡、村级路长
1.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体系。县、乡两级分别设立总路长,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县级总路长、乡级总路长,其他县、乡领导担任具体县道、乡道路长;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担任村道路长。有渡口、陆岛码头连接的公路,由县级总路长结合当地实际协调县、乡级领导担任路长。各级路长如有变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2.县级总路长是县域内农村公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为:负责统筹辖区内农村公路(含连接的陆岛码头及渡口,下同)的“建、管、养、运”及路域(含渡口水域)环境整治、安全管理等工作;组织研究并确定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考核督查机制,检查督促落实人员、资金等要素保障;定期听取县级路长及乡级总路长的履职汇报等。
乡级总路长职责:负责乡镇(街道)路长制的组织领导,协调、统筹解决辖区内农村公路“建、管、养、运”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乡道、村道、渡口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路域(含渡口水域)环境整治、安全管理工作;完成县级总路长交办的任务,定期向县级总路长汇报履职情况,听取乡、村级路长的履职汇报。
3.县、乡级路长分别在两级总路长的领导下,对相应县、乡道公路的“建、管、养、运”及路域环境整治等负直接责任,具体职责为:开展检查、巡查或抽查,监督、协调、解决县道、乡道的建设养护、路域环境、路产路权保护、运营管理等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管理职责;完成县、乡两级总路长交办的工作任务,定期向县、乡两级总路长汇报履职情况。
村级路长职责:监督协调相应村道公路的日常巡查、路域环境整治和运营管理等工作;完成乡级总路长交办的工作任务,定期向乡级总路长汇报履职情况。
鼓励市县两级“两代表一委员”作为“路长制”督查专员进行社会监督;鼓励妇联、人武、团委等组织或部门认养或联系部分农村公路,营造全社会参与农村公路“路长制”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路长办公室
县乡级政府成立路长办公室。县级路长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交通的县级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府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县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旅游、应急管理、海事和港航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级路长办公室和“四好农村路”办公室合署办公。
乡级人民政府设立乡级路长办公室,乡级路长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交通的乡级领导兼任,并明确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路长办公室协助总路长、路长做好履职工作,负责联系、协调、记录、传达、反馈、督办等工作,负责制定路长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督促落实总路长的工作部署和问题处置,指导下级路长开展工作。
(四)乡村道专管员
按照“县统筹、乡管理、村监督”的模式,加快推进乡村道专管员制度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等级、数量、任务及乡镇渡口渡运量等实际需要,以合适的用工方式,招募并管理乡村道(渡口)专管员;县级政府从农村公路预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补助专管员经费,不足部分由乡镇自筹。
乡村道专管员在各级路长和路长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农村公路日常管养巡查、安全隐患排查,灾毁信息核查、上报,监督工程实施,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协助交通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和涉路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工作机制
(一)研究协调机制。各级路长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强化统筹协调,切实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各市每年专题研究“路长制”工作1次,各县每年不少于1次,各乡每半年不少于1次。各级路长应定期向同级总路长报告管辖公路运行情况(村级路长定期向乡级路长办报告);各级总路长每年召开路长会议应不少于1次。各职能部门及群团组织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共同推进路长制实施。
(二)工作巡查机制。各级路长专项巡查管辖路段(渡口、陆岛码头),县级每年度不少于1次,乡级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每周不少于1次。县、乡、村三级路长应对管辖路段进行不定期巡查,特别在台汛期、其他恶劣天气和重要节假日期间加大巡查力度。各级路长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交通隐患等问题进行挂牌督办,由同级路长办公室进行汇总公示,督促相关部门按期整改销号。
(三)督查检查机制。将农村公路“路长制”落实情况纳入“四好农村路”年度考核和省级示范县创建内容。省级管理部门每年对市级开展“四好农村路”工作检查1次,各市每半年对所辖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检查1次,各县(市、区)每季度对所辖乡镇开展相关工作检查1次。
(四)信息报送制度。县乡级路长办公室要定期将专项检查结果报送同级总路长,并通过相应流程交办、督办。村级路长每月专项检查要形成记录。由于自然灾害(包括地质灾害、恶劣天气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涉及农村公路的突发性事件,各级路长及路长办公室要第一时间上报,加强应急保障和抢险抢通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五)公告公示制度。各地应在农村公路起始点路边显著位置规范设置路长公示牌,标明人员信息、路长职责、管护路段、监督电话;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是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提出推行“路长制”的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健全运行机制。各地应制定路长巡查、信息报送、检查考核等配套制度,将路长履职和基层治理等工作相结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交通(港航)、公安、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旅游、应急管理和海事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督查检查。各地要加强督查检查,完善“路长制”考核奖惩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路长制”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加强公共财政支持,加大对农村公路基础设施、管理队伍和物资装备的投入力度,形成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农村公路信息化水平,推进农村公路整体智治。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运用报刊、网络及新媒体等宣传载体,加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宣传教育。认真总结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