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省道养护工程管理,拟制定《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至7月27日。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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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适应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省道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条例》《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养护工程定义】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四条【养护工程分类】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 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具体养护工程分类细目附后。
第五条【管理职责】 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原则进行管理。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监管辅助工作,落实全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政策、制度。做好全省普通国道非收费公路省级资金筹集、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审批、验收等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养护工程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政策、制度。协助省级做好全省普通国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审批等相关工作,协助筹措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资金;负责普通国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的验收工作,负责普通省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的项目计划审核下达、设计审批、验收工作。
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政策、制度的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筹措普通国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县级资金和普通省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负责组织实施普通国省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
收费公路业主行使收费公路主体责任,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经营路段养护工程,资金筹集、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审批、验收等工作程序按照经营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资金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立项依据】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养护工程计划可作养护工程项目立项依据,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计划调整须经计划下达单位审批。普通国道非收费公路应急养护经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实施、普通省道非收费公路应急养护经设区的市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实施,视为立项依据。
第八条【计划编制及审批程序】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普通国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经设区的市公路管理部门初审汇总后报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审核,由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下达。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普通省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经设区的市公路部门审核,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下达。
养护工程计划可委托专业咨询单位协助编制、审核。
第九条【计划安排依据】 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基于全寿命周期养护成本理念,根据养护规划目标、公路技术状况、安全运行状况、病害发展、交通流量等要素科学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计划。
公路管理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定期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
第三章 养护工程设计
第十条【设计阶段要求】 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第十一条【设计资质要求】 养护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应与公路等级相适应。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设计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二级及以下公路的设计单位应具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
第十二条【设计工艺标准】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鼓励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十三条【设计深度要求】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根据病害情况针对性设计。
第十四条【动态设计理念】 养护工程设计应实行动态设计管理。设计单位应在养护工程全过程跟踪实施路段的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绿色环保理念】 养护工程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理念,大力推广成熟高效的绿色环保工艺,提高废旧材料回收及循环利用率。
第十六条【全寿命周期理念】 养护工程应坚持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理念,进行多方案、同深度经济技术比选,优化全寿命周期养护成本,提升养护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设计安全要求】 养护工程设计应考虑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设计方案应保障交通运行安全和作业安全为前提。
第十八条【应急养护设计】 应急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设计方案组织实施。
第四章 设计审查审批
第十九条【设计文件使用】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查、审批后方可使用。设计文件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形式,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咨询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施工图设计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收费公路设计审查审批】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审查、审批由收费公路经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需要市、县级财政补助的项目按地方政府有关要求组织。
第二十一条【国道非收费公路设计审查审批】 普通国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设计设区的市公路管理部门组织审查,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部门报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省道非收费公路设计审查审批】 普通省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设计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审批。
第二十三条【应急养护设计审批】 普通国道非收费公路应急养护经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部门组织审批。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四条【工程招标】 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按照国家和部、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应急养护、工程资金未达到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招标金额下限的小额零星养护工程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可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二十五条【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 养护工程施工前, 养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 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施工阶段设计服务】 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和设计服务工作,并派驻设计代表,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全过程提供养护工程设计技术服务,根据需要及时做好变更设计。
第二十七条【普通国省道设计变更程序】普通国省道设计变更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审批,普通国道设计变更应抄送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普通国道变更后突破总预算批复金额的,需经省级公路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审批。
第二十八条【质量保证体系】 养护工程应建立施工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法人管理、政府监督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要求】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订和完善岗位质量安全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加强施工全过程中的自检、交接检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单位应遵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加强施工路段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工作要求】 监理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保、投资进行监管。
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 国省道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由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三十二条【技术指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验收组织】 普通国省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部门组织并出具验收报告。收费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组织。
第三十四条【验收指标要求】养护工程各项指标应满足《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验收时间要求】 年度计划项目原则上要求当年完成,一般在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
第三十六条【质量缺陷责任期】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预防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按EPC等试点模式管理的项目可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延长质量缺陷责任期。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验收未通过及不合格情形】 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第三十八条【验收依据】 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养护工程合同;
(三)设计文件及图纸;
(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三十九条【验收条件】 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七)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施工信用评价】 养护工程施工纳入公路养护信用评价体系,对养护施工企业从业主体行为、业绩进行监管。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养护资金使用】 省、部按项目法补助的国省道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强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普通国道养护工程地方配套资金和普通省道养护工程资金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二条【工程计量及支付】 普通国省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开展工程计量,及时向地方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确保下达的中央车购税及省级预算资金尽快执行。
第四十三条【竣工决算要求】 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项目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并报上级部门审计审批。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审计办法按省制订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监督检查主体及方式】 省交通运输厅和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监督检查内容】 公路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
(三)养护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内业资料规范化情况;
(四)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绿色、环保等相关情况;
(五)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六)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跟踪审计】采用中长周期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周期较长的养护工程项目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跟踪审计。
第四十七条【信用评价】 推进公路养护工程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将养护工程设计、施工从业企业纳入公路养护信用评价体系管理,对从业行为和业绩进行监管。
第四十八条【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 年。《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浙交〔2018〕3号)同时废止。
附录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
类别 | 定义 | 具体作业内容 |
预 防 养 护 | 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 路基:增设或完善路基防护,如柔性防护网、生态防护、网格防护等;增设或完善排水系统,如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拦水带、泄水槽等;集中清理路基两侧山体危石等;其他。 路面:针对整段沥青路面面层轻微病害采取的防损、防水、抗滑、抗老化等表面处治;整段水泥混凝土路面防滑处治、防剥落表面处理、板底脱空处治、接缝材料集中清理更换等;其他。 桥梁涵洞:桥梁涵洞周期性预防处治,如防腐、防锈、防侵蚀处理等;桥梁构件的集中维护或更换,如伸缩缝、支座等;其他。 隧道:隧道周期性预防处治,如防腐、防侵蚀处理、防火阻燃处理等;针对隧道渗水、剥落等的预防处治;其他。 |
修 复 养 护 | 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 | 路基:处治路堤路床病害,如沉降、桥头跳车、翻浆、开裂滑移等;增设或修复支挡结构物,如挡土墙、抗滑桩等;维修加固失稳边坡;集中更换安装路缘石、硬化路肩、修复排水设施等;局部路基加高、加宽、裁弯取直等;防雪、防石、防风沙设施的修复养护等;其他。 路面:改善沥青路面结构强度,如直接加铺、铣刨加铺、翻修加铺或其他各类集中修复等;水泥路面结构形式改造、破碎板或其他路面病害修复等;整路段砂石、块石、条石路面的结构修复及改善等;配套路面修复完善相关附属设施,如调整标志标线、护栏、路缘石,路口及分隔带开口等;其他。 桥梁涵洞:桥梁涵洞加固、病害修复,如墩台(基础)、锥坡翼墙、护栏、拉索、调治结构物、径流系统等的维修完善;桥梁加宽、加高,重建、增设、接长涵洞等;其他。 隧道:对隧道结构加固、病害修复,如洞门、衬砌、顶板、斜井、侧墙等的修复;其他。 机电:对通信、监控、通风、照明、消防、收费、供配电设施、健康监测系统等进行增设、维修或更新;其他。 交安设施:集中更换或新设标志标牌、防眩板、隔音屏、隔离栅、中央活动门、限高架等;整段路面标线的施划;集中维修、更换或新设公路护栏、警示桩、道口桩、减速带等;其他。 管理服务设施:公路养护、管理、服务等的房屋、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扩建或增设;其他。 绿化景观:更换、新植行道树及花草,开辟苗圃等;公路景观提升、路域环境治理等。 |
按养护工程项目规模,将养护工程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及绿化等分别划分为大修、中修和小修。 | 路基:(一)大修:1、在原路技术等级内诊断改善现行;2、拆除、重建或曾建较大挡土墙、护坡等防护工程;3、大塌方的清除及善后处理。(二)中修:1、局部加宽、加高路基,或改善个别急弯、陡坡、视距;2、全面修理、接长或个别添建挡土墙、护坡、护坡道、泄水槽、护栏及铺砌边沟;3、清除较大塌方,大面积翻浆、沉陷处理;4、整段开挖边沟、截水沟或铺砌边沟;5、过水路面的处理;6、平交道口的改善;7、整段加固路肩。(三)小修:1、小段开挖边沟、截水沟或分期铺砌边沟;2、清除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轻微沉陷翻浆的处理;3、桥头接线或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4、修理挡土墙、护坡、护坡道、泄水槽、护栏和防冰雪设施等局部损坏;5、局部加固路肩; 路面:(一)大修:1、整段用稳定材料改善土路;2、整段加厚或翻修重铺碎砾石路面;3、翻修或补强重铺铺装、简易铺装路面;4、补强、重铺简易铺装路面。(二)中修:1、沙土路面处理翻浆,调整横坡;2、碎砾石路面局部路段加厚、加框调整路拱加铺磨耗层,处理严重病害;3、沥青路面整段封层罩面;4、沥青路面严重病害的处理;5、水泥混凝土路面严重病害的处理;6、水泥混凝土路面接缝材料的整段更换;7、整段安装更换路缘石;8、桥头搭板或过渡路面的整修。(三)小修:1、局部处理砂石路的翻浆变形,添加稳定料;2、碎砾石路面修补坑槽、沉降,整段修理磨耗层或扫浆铺砂;3、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4、沥青路面修补坑槽、沉陷,处理波浪、局部龟裂、啃边等病害;5、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块的局部修理; 桥梁、涵洞、隧道:(一)大修:1、在猿击术等级内加宽、加高、加固大中型桥梁;2、改建、增建小型桥梁和技术性简单的中桥;3、增改建较大的河床铺底和永久性调制结构物;4、吊桥、斜拉桥的修理与个别索的调整更换;5大桥桥面铺装的更换;6、大桥制作、伸缩缝的修理更换;7、通道改建;8、隧道的通风和照明、排水设施的大修或更新;9、隧道的较大防护、加固工程。(二)中修:1、修理、更换大桥的较大损害构建及防腐;2、修理更换中小桥支座、伸缩缝、及个别构建;3、大中型刚桥的全面油漆除锈和各部件的检修;4、永久性桥墩、台侧墙及桥面的修理和小型桥面的加宽;5、重建、增建、接长涵洞;6、桥梁河床铺底或调制构造物的修复和加固;7、隧道工程局部防护加固;8、通道的修理与加固;9、排水设施的更换;10、各类排水泵站的修理。(三)小修:1、局部修理、更换桥栏杆和修理泄水孔、伸缩缝、支座和桥面的局部轻微损坏;2、修补墩、台及河床铺底和防护圬工的微小损坏;3、涵洞进出口铺砌的加固修理;4、通道的局部维修和疏通修理排水沟;5、清除隧道洞口碎落岩石和修理圬工接缝,处理渗漏水。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一)大修:1、护栏、隔离栅、防雪栏栅等增设;2、通信、监控、收费、供配电设施的更新。(二)中修:1、全线新设或更换永久性标志牌、里程碑、百米桩、轮廓标、界牌等;2、护栏隔离栅、防雪栏栅等的全面修理更换;3、整段路面标线的画设;4、通信、监控、收费、供配电设施的维修。(三)小修:1、护栏、隔离栅、轮廓标、标志牌、里程碑、百米桩、防雪栏栅等修理、或部分添置更换;2、路面标线的局部补画。 泵站:(一)中修:1、排水泵站及道班公路站的泵房、水泵、变压器、控制柜等重要设施更换改造。(二)小修:1、维修控制开关、部分线缆等附属设施。 绿化:(一)中修:1、更新、新值行道树、花草、开辟苗圃等。2、单条路绿化面积大于2%的补植或整条路绿化更新、新值行道树。(二)小修:1、行道树、花草缺株的补植;2、单条路绿化面积小于2%的补植。 | |
专 项 养 护 | 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等工程 | 针对阶段性重点工作实施的专项公路养护治理项目。 如灾害防治工程、示范创建工程、安全防护工程、经济意义的路况保障服务项目等。 |
应 急 养 护 | 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塌陷、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 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障碍物的清理; 公路突发损毁的抢通、保通、抢修; 突发的经判定可能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重大风险的处治; 针对重大活动、会议等需要限时实施的养护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