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金55号建议的答复
胡小琴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金55号建议《关于要求延长杭金衢沈村收费站合并收费期限的建议》收悉。结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330国道、46省道兰溪段等收费项目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嘉兴东西大道海盐段等15个收费公路项目收费年限的复函》(浙政办函〔2002〕83号)批准,收费期限为30年(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收费公路最长收费期限不得超过25年。2011年,交通运输部等5部委印发《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要求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但不符合规定的,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收费期限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因此,在事先征求兰溪市政府及收费项目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330国道、46省道兰溪段合并收费期限的复函》(浙政办函〔2020〕88号)将收费期限从30年调整为25年是符合规定的。同时,取消330国道、46省道兰溪段收费项目在杭金衢高速公路兰溪收费站的出口合并收费,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促进兰溪市经济发展。据了解,今年4月兰溪市政府已和收费公路项目业主签订相关补偿协议。综上,330国道、46省道兰溪段委托杭金衢高速公路兰溪收费站出口合并收费期限应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330国道、46省道兰溪段合并收费期限的复函》规定执行,到期后不宜再延长。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余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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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