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港航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21年浙江港航政务服务工作要点》《2021年浙江港航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心便笺〔2021〕34号
省港航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21年浙江港航
政务服务工作要点》《2021年浙江港航
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港航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服务、港航事业发展、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港航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中心机关各处室:
现将《2021年浙江港航政务服务工作要点》《2021年浙江港航法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
2021年5月8日
2021年浙江港航政务服务工作要点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全省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港航工作实际,今年重点做好深化港航政务服务改革、推进港航政务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加快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抓好水路交通公共场所智慧化提升四个方面11项工作。
一、深化港航政务服务改革
(一)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力争取消下放调整水上水下活动施工许可、渔业船舶检验等3项以上港航权力事项。做好港航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调整和服务指南更新工作,实现“向市场、向基层”放权。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争取更多涉企港航许可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二)着力强化港航事项“一网通办”。继续强化“一网通办”,保证智能导服、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全过程监控、“好差评”闭环;推广应用浙里办APP,实现港航事项全部纳入交通专区“浙里畅行”,保持办件零差评,持续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指标。实现港航事项全省通办,推进港航高频政务服务事项长三角区域内“跨省通办”。
(三)深化内河船舶“多证合一”,探索沿海船舶“多证联办”。全面推广内河船舶“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精简办证流程,分批推进我省内河普通货船和省内营运客船的“多证合一”证书换发工作。探索合并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船舶航行类文书,试点推进沿海船舶“多证联办”改革。
二、推进港航政务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四)优化升级政务服务2.0。高标准完成政务服务2.0优化升级建设任务,推进一系列2.0平台升级工作。落实港航“多证合一”、“两证合一”2.0平台的上线,根据权力事项的变更,随时动态调整2.0事项,持续维护港航2.0事项。
(五)加快推动港航证书电子化。推动更多的港航证书电子化,做好港航电子证照库维护,落实长三角地区高频电子证照共享互认,实现高频港航电子证照跨省亮证,推进港航电子证照在审批、监管等领域的应用。
(六)持续推出便民利企改革新举措。聚焦群众企业办事难点、堵点,深挖改革潜力。持续推出优化船舶年审签注业务办理、港航审批服务等多项便民利企改革新举措。建立运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推进实施《内河船舶年度检验“市内通检互认”工作规则》,积极推进内河船舶进出“一件事”办理。积极推广使用海事电子报告APP、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船e行)以及“浙闸通”、“e航运”、“港易通”等船户使用的手机客户端,方便船户办事。
三、加快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
(七)规范行政许可文书。进一步规范港航行政许可文书填制格式。优化档案电子化管理流程,配合编制交通运输高频许可事项案例范本港航部分,做好行政许可年度评议考核工作,全面提升港航行政许可文书制作、电子归档及管理水平。
(八)持续修订“八统一”办事服务指南。深化开展“四减”工作,修订完善港航事项办事服务指南,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办事条件及材料,提升行政审批工作标准化建设水平。
四、抓好水路交通公共场所智慧化提升
(九)开展内河水上综合服务区智慧化提升专项行动。以水上综合服务区为载体,加快设施系统改造升级,开发完善综合航运信息应用平台、微信小程序、APP应用等信息化平台,积极引入第三方水运服务企业,提升智能化便民服务水平,实现停船、过闸、加油、排污等船舶服务线上预约功能,实现航运信息智能推送,加强智慧化运维管理。年内完成省内10个内河综合水上服务区智慧化提升改造。
(十)开展主要水路客运站智慧化提升专项行动。加快构建水路客运统一售票平台,完善网上购票、移动支付功能,打造线上区域性“一站式”服务。推进无纸化通关设施设备改造,完善人脸识别、身份证识读、二维码识读等检票功能,提升旅客通关效率。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优化电子发票在线自助申领功能。年内完成省内15个主要水路客运站智慧化提升改造试点工作。
(十一)开展船闸通行效率提升专项行动。加快推动全省内河船闸联网调度,实施数字化提升改造,进一步提升船闸通行效率。根据船闸运行管理及船户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浙闸通”船闸调度系统功能,持续推进省内推广工作,瓯江航道开通时实现“浙闸通”试运行。
附件:2021年浙江港航政务服务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21年浙江港航政务服务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主要任务 | 责任处室(单位) | 时间 要求 |
1 | 力争取消下放调整水上水下活动施工许可、渔业船舶检验等3项以上港航权力事项。 | 海事处、渔检处、各业务处室、发展处,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工作 |
2 | 做好港航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调整和服务指南更新工作。 | 各业务处室、发展处,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工作 |
3 | 积极推进内河船舶进出“一件事”办理。 | 湖州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发展处、各业务处室, | 全年工作 |
4 | 推广应用浙里办APP,实现港航事项全部纳入浙里办交通专区“浙里畅行”。 | 发展处、各业务处室,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工作 |
5 | 加强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实现港航事项全省通办,推进高频服务事项长三角区域内“跨省通办”。 | 发展处、各业务处室,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工作 |
6 | 全面推广内河船舶“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精简办证流程,分批做好我省内河普通货船和省内营运客船的“多证合一”证书换发工作。 | 省中心发展处、海事处、航运处、船检处、相关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工作 |
7 | 探索合并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船舶航行类文书,试点推进沿海船舶“多证联办”改革。 | 发展处、各业务处室,相关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工作 |
8 | 高标准完成政务服务2.0优化升级建设任务。 | 发展处、各业务处室,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5月底前 |
9 | 推动港航证书电子化,做好港航电子证照库维护,落实长三角地区高频电子证照共享互认,实现高频港航电子证照跨省亮证,推进港航电子证照在审批、监管等领域的应用。 | 发展处、各业务处室,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工作 |
10 | 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争取更多涉企港航许可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 发展处、各业务处室,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按省厅部署 |
11 | 建立运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 | 海事处,相关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工作 |
12 | 推进实施《内河船舶年度检验“市内通检互认”工作规则》。 | 船检处,相关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工作 |
13 | 规范统一港航行政许可文书填制格式,编制交通运输高频许可事项案例范本港航部分,配合做好行政许可年度评议考核工作。 | 发展处、各业务处室,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工作 |
14 | 深化开展“四减”工作,加快修订完善“八统一”办事服务指南。 | 发展处、各业务处室,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5月底前 |
15 | 开展内河水上综合服务区智慧化提升专项行动,年内完成省内10个内河综合水上服务区智慧化提升改造。 | 发展处、各有关处室,杭州、嘉兴、湖州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工作 |
16 | 开展主要水路客运站智慧化提升专项行动,年内完成省内15个主要水路客运站智慧化提升改造试点工作。 | 港口处、各有关处室,杭州、舟山市主管部门或机构 | 全年工作 |
17 | 持续推动“浙闸通”船闸调度系统省内推广工作,进一步提升船闸通行效率,瓯江航道开通时实现“浙闸通”试运行,根据船闸运行管理及船户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浙闸通”功能。 | 航道处,相关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工作 |
18 | 做好政务服务信息报送,各市年度向省中心报送信息不少于2篇,各业务处室向发展处报送信息不少于1篇。抓好宣传,在相关媒体发表港航政务服务报道不少于5篇。 | 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各业务处室、发展处 | 全年工作 |
2021年浙江港航法治工作要点
根据省委关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法治工作要点》的具体要求,结合港航工作实际,今年重点做好完善港航法规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信用港航建设、深化港航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强化法治保障机制共四方面13项工作,全面提高港航法治工作水平。
一、不断完善港航法规体系建设
(一)开展地方性法规修订。围绕相关法规规章衔接、实际管理需求、管理主体等内容,按要求做好《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清理和适应性修改工作。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完成《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浙江省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起草和修订工作。严格把关规范性文件质量,做好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和备案工作。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信用港航建设
(三)加快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简政放权,力争取消下放调整水上水下活动施工许可、渔业船舶检验等3项以上港航权力事项,推动港航事项全省线下异地通办改革。全面推广内河船舶“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精简办证流程,分批做好我省内河普通货船和省内营运客船的“多证合一”证书换发工作。加快推动船舶证书电子化,实现高频港航电子证照跨省亮证、一网通办。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争取更多涉企港航许可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建立运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推进实施《内河船舶年度检验“市内通检互认”工作规则》。
(四)强化信用支撑。出台实施《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管理实施细则》,配合推进省级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港航模块建设,做好数据归集和系统应用,开展好工程、水路运输、港口、海事等领域信用评价和应用,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按照《长三角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合作备忘录》,推进信用在船舶现场监督等方面的应用。
三、全面提升港航行政执法能力
(五)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完成我省交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三年行动各项重点工作。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港航部分梳理,根据部事项归并精简港航执法事项。动态调整交通运输权力清单、监管事项清单、处罚事项清单等三张港航事项清单,修订改进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港航部分。落实行政执法“四基四化”建设,开展港航基层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试点,打造港航执法样板、做好示范引领。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三覆盖”。
(六)创新完善执法监管。制定实施2021年港航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水路运输及辅助业核查、港口危险货物专项整治、船舶和港口突出问题整治、长期脱管船检查等专项检查、整治工作。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港航双随机抽查事项的抽查计划,开展运政、港政、航道等事项的双随机抽查,事项覆盖率达到100%。指导有关市组织开展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加的针对港口企业的跨部门联合检查,推进跨部门联合执法。全面推行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七)提升智慧化监管水平。全面落实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与服务平台、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抓好港航事项维护。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指引》,加快推进港航非现场执法,推广应用“海事通”非现场智能监管系统和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持续提高掌上执法率,全省港航非现场执法案件比例达到45%。强化杭州水上非现场执法示范区建设,推广落实《非现场执法操作指南》等制度性成果,进一步提高杭州航区非现场执法案件比例。
(八)加强执法监督。开展港航领域年度执法案卷评查,加强评查结果应用,推广标准案卷,提高港航执法案卷质量。继续开展港航行政执法暗访,加强执法监督、及时整改。配合省厅开展全省交通行政执法能力第三方评估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港航法治保障
(九)强化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分解落实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各项任务,加强依法履职组织保障,领导班子年度研究法治工作不少于2次。加强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领导班子年度集体学法不少于3次。
(十)化解行政争议。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配合编制《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评析》,加强行政争议化解和执法规范的指导。
(十一)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确保法律顾问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合同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信访案件处置等方面发挥切实作用。中心本级力争完成法律顾问年度重大合同和规范性文件审查10件以上,参与信访案件处理3次以上。
(十二)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完成港航领域执法培训教材、题库、案例修编,优化执法培训课程及师资库。制定实施年度执法培训计划,省级层面拟举办港航领域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海事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等执法培训班,各市结合本地实际抓好执法培训,进一步提升港航执法队伍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牵头开展好港航现场执法技能比武,配合做好第二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比武活动的相关工作。
(十三)持续打造普法亮点。围绕“扬帆法治港航,启航交通强省”的主题,抓好“十四五”浙江港航普法工作计划的实施,开展好“法治护航强国路”系列普法活动,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新修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宣贯。开展好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联合开展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特色普法活动,进一步扩大港航普法的社会影响力。做好法治信息宣传工作,各市、省中心各业务处室年度向省中心发展处报送法治信息分别不少于2篇、1篇,中心本级向省厅及司法厅报送法治信息不少于6篇,在相关媒体上发表港航法治、普法报道不少于6篇。
附件:2021年浙江港航法治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21年浙江港航法治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主要任务 | 责任处室(单位) | 时间要求 |
1 | 做好《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纳入内河小型客运船舶管理等内容)《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清理和适应性修改工作 | 省中心海事处、航运处、发展处 | 全年 |
2 | 完成《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浙江省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浙江省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起草和修订工作 | 省中心工程处、港口处、航道处、发展处 | 全年 |
3 | 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 省中心发展处、各业务处室、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 |
4 | 出台并认真实施《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 省中心发展处、航运处、港口处 | 全年 |
5 | 配合推进省级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港航模块建设,做好省级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数据归集和应用 | 省中心发展处、工程处、海事处、航运处、港口处 | 由省厅统筹安排 |
6 | 开展好工程、水路运输、港口、海事等领域信用评价和应用,全面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 省中心工程处、航运处、港口处、海事处、发展处,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 |
7 | 按照《长三角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合作备忘录》,推进信用在船舶现场监督等方面的应用 | 省中心海事处、相关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 |
8 | 做好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港航事项梳理,动态调整交通运输权力清单、监管事项清单、处罚事项清单等三张港航事项清单,修订改进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港航部分 | 省中心发展处、海事处、航运处、港口处、航道处,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 |
9 | 按要求开展港航基层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试点 | 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 |
10 | 制定实施2021年港航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水路运输及辅助业核查、港口危险货物专项整治、港口普货企业装卸作业和老旧码头安全技术状况专项治理、港口企业安全巡查河交叉检查、船舶和港口突出问题整治、长期脱管船检查、船舶水污染防治监管检查等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 省中心海事处、航运处、港口处、航道处、发展处,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 |
11 | 实施港航双随机抽查事项的抽查计划,开展运政、港政、航道等事项的双随机抽查,事项覆盖率达100% | 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省中心航运处、港口处、航道处 | 全年 |
12 | 指导有关市组织开展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加的针对港口企业的跨部门联合检查,推进跨部门联合执法 | 省中心港口处,相关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 |
13 | 全面推行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 各市港航执法机构,省中心发展处、各业务处室 | 全年 |
14 | 全面落实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与服务平台、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抓好港航事项维护 | 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省中心发展处、海事处、航运处、港口处、航道处 | 全年 |
15 | 推广应用“海事通”非现场智能监管系统,全省港航非现场执法案件比例达到 45% | 相关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省中心海事处 | 全年 |
16 | 推广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持续提高掌上执法率 | 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省中心发展处 | 全年 |
17 | 强化杭州水上非现场执法示范区建设,推广落实《非现场执法操作指南》等制度性成果,进一步提高杭州航区非现场执法案件的比例 | 杭州市港航行政执法队,省中心发展处、海事处 | 全年 |
18 | 开展港航领域年度执法案卷评查,加强评查结果应用,推广标准案卷 | 省中心发展处、各业务处室,各市港航执法机构 | 由省厅统筹安排 |
19 | 继续开展港航行政执法暗访,加强执法监督、及时整改 | 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省中心发展处、各业务处室 | 由省厅统筹安排 |
20 | 配合省厅开展全省交通行政执法能力第三方评估工作 | 各市港航执法机构,省中心发展处、各业务处室 | 由省厅统筹安排 |
21 | 加强依法履职组织保障,建立完善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领导小组,领导班子年度研究法治工作不少于2次 | 省中心发展处、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 |
22 | 加强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领导班子年度集体学法不少于3次 | 省中心发展处、机关党委,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 |
23 | 配合编制《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评析》 | 各市港航执法机构,省中心发展处、相关业务处室 | 5月底前 |
24 | 完成港航领域执法培训教材、题库、案例修编,优化执法培训课程及师资库 | 省中心发展处、相关业务处室 | 5月底前 |
25 | 制定实施年度执法培训计划,省级层面拟举办港航领域执法业务培训、海事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等业务执法培训班,各市结合本地实际抓好日常培训 | 省中心发展处、港口处、海事处,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 |
26 | 牵头开展港航现场执法技能比武,配合做好第二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比武活动的相关工作 | 省中心发展处、海事处、港口处、航运处、航道处,绍兴市、舟山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6月底前 |
27 |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中心本级力争完成法律顾问年度重大合同和规范性文件审查10件以上,参与信访案件处理3次以上 | 省中心发展处、综合处、各业务处室 | 全年 |
28 | 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宣贯 | 省中心发展处、港口处、航道处,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 |
29 | 高质量承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联合开展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特色普法活动 | 省中心发展处、海事处、杭州市港航行政执法队,相关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 |
30 | 做好法治信息宣传工作,各市、省中心各业务处室年度向省中心发展处报送法治信息分别不少于2篇,中心本级向省厅及司法厅报送法治信息不少于6篇,在相关媒体上发表港航法治、普法报道不少于6篇 | 省中心发展处、各业务处室,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 全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