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港航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21年浙江港航政务服务工作要点》《2021年浙江港航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1-05-08 16:55    信息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字号:[ ]    访问次数:


中心便笺〔2021〕34号

省港航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21年浙江港航

政务服务工作要点》《2021年浙江港航

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港航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服务、港航事业发展、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港航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中心机关各处室:

现将《2021年浙江港航政务服务工作要点》《2021年浙江港航法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

2021年5月8日    

 

 

 

2021年浙江港航政务服务工作要点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全省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港航工作实际,今年重点做好深化港航政务服务改革、推进港航政务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加快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抓好水路交通公共场所智慧化提升四个方面11项工作。

一、深化港航政务服务改革

(一)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力争取消下放调整水上水下活动施工许可、渔业船舶检验等3项以上港航权力事项。做好港航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调整和服务指南更新工作,实现“向市场、向基层”放权。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争取更多涉企港航许可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二)着力强化港航事项“一网通办”。继续强化“一网通办”,保证智能导服、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全过程监控、“好差评”闭环;推广应用浙里办APP,实现港航事项全部纳入交通专区“浙里畅行”,保持办件零差评,持续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指标。实现港航事项全省通办,推进港航高频政务服务事项长三角区域内“跨省通办”。

(三)深化内河船舶“多证合一”,探索沿海船舶“多证联办”。全面推广内河船舶“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精简办证流程,分批推进我省内河普通货船和省内营运客船的“多证合一”证书换发工作。探索合并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船舶航行类文书,试点推进沿海船舶“多证联办”改革。

二、推进港航政务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四)优化升级政务服务2.0。高标准完成政务服务2.0优化升级建设任务,推进一系列2.0平台升级工作。落实港航“多证合一”、“两证合一”2.0平台的上线,根据权力事项的变更,随时动态调整2.0事项,持续维护港航2.0事项。

(五)加快推动港航证书电子化。推动更多的港航证书电子化,做好港航电子证照库维护,落实长三角地区高频电子证照共享互认,实现高频港航电子证照跨省亮证,推进港航电子证照在审批、监管等领域的应用。

(六)持续推出便民利企改革新举措。聚焦群众企业办事难点、堵点,深挖改革潜力。持续推出优化船舶年审签注业务办理、港航审批服务等多项便民利企改革新举措。建立运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推进实施《内河船舶年度检验“市内通检互认”工作规则》,积极推进内河船舶进出“一件事”办理。积极推广使用海事电子报告APP、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船e行)以及“浙闸通”、“e航运”、“港易通”等船户使用的手机客户端,方便船户办事。

三、加快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

(七)规范行政许可文书。进一步规范港航行政许可文书填制格式。优化档案电子化管理流程,配合编制交通运输高频许可事项案例范本港航部分,做好行政许可年度评议考核工作,全面提升港航行政许可文书制作、电子归档及管理水平。

(八)持续修订“八统一”办事服务指南。深化开展“四减”工作,修订完善港航事项办事服务指南,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办事条件及材料,提升行政审批工作标准化建设水平。

四、抓好水路交通公共场所智慧化提升

(九)开展内河水上综合服务区智慧化提升专项行动。以水上综合服务区为载体,加快设施系统改造升级,开发完善综合航运信息应用平台、微信小程序、APP应用等信息化平台,积极引入第三方水运服务企业,提升智能化便民服务水平,实现停船、过闸、加油、排污等船舶服务线上预约功能,实现航运信息智能推送,加强智慧化运维管理。年内完成省内10个内河综合水上服务区智慧化提升改造。

(十)开展主要水路客运站智慧化提升专项行动。加快构建水路客运统一售票平台,完善网上购票、移动支付功能,打造线上区域性“一站式”服务。推进无纸化通关设施设备改造,完善人脸识别、身份证识读、二维码识读等检票功能,提升旅客通关效率。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优化电子发票在线自助申领功能。年内完成省内15个主要水路客运站智慧化提升改造试点工作。

(十一)开展船闸通行效率提升专项行动加快推动全省内河船闸联网调度,实施数字化提升改造,进一步提升船闸通行效率。根据船闸运行管理及船户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浙闸通”船闸调度系统功能,持续推进省内推广工作,瓯江航道开通时实现“浙闸通”试运行。

 

附件:2021年浙江港航政务服务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21年浙江港航政务服务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主要任务

责任处室(单位)

时间

要求

1

力争取消下放调整水上水下活动施工许可、渔业船舶检验等3项以上港航权力事项。

海事处、渔检处、各业务处室、发展处,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工作

2

做好港航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调整和服务指南更新工作。

各业务处室、发展处,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工作

3

积极推进内河船舶进出“一件事”办理。

湖州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发展处、各业务处室,

全年工作

4

推广应用浙里办APP,实现港航事项全部纳入浙里办交通专区“浙里畅行”。

发展处、各业务处室,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工作

5

加强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实现港航事项全省通办,推进高频服务事项长三角区域内“跨省通办”。

发展处、各业务处室,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工作

6

全面推广内河船舶“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精简办证流程,分批做好我省内河普通货船和省内营运客船的“多证合一”证书换发工作。

省中心发展处、海事处、航运处、船检处、相关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工作

7

探索合并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船舶航行类文书,试点推进沿海船舶“多证联办”改革。

发展处、各业务处室,相关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工作

8

高标准完成政务服务2.0优化升级建设任务。

发展处、各业务处室,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5月底前

9

推动港航证书电子化,做好港航电子证照库维护,落实长三角地区高频电子证照共享互认,实现高频港航电子证照跨省亮证,推进港航电子证照在审批、监管等领域的应用。

发展处、各业务处室,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工作

10

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争取更多涉企港航许可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发展处、各业务处室,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按省厅部署

11

建立运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

海事处,相关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工作

12

推进实施《内河船舶年度检验“市内通检互认”工作规则》。

船检处,相关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工作

13

规范统一港航行政许可文书填制格式,编制交通运输高频许可事项案例范本港航部分,配合做好行政许可年度评议考核工作。

发展处、各业务处室,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工作

14

深化开展“四减”工作,加快修订完善“八统一”办事服务指南。

发展处、各业务处室,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5月底前

15

开展内河水上综合服务区智慧化提升专项行动,年内完成省内10个内河综合水上服务区智慧化提升改造。

发展处、各有关处室,杭州、嘉兴、湖州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工作

16

开展主要水路客运站智慧化提升专项行动,年内完成省内15个主要水路客运站智慧化提升改造试点工作。

港口处、各有关处室,杭州、舟山市主管部门或机构

全年工作

17

持续推动“浙闸通”船闸调度系统省内推广工作,进一步提升船闸通行效率,瓯江航道开通时实现“浙闸通”试运行,根据船闸运行管理及船户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浙闸通”功能。

航道处,相关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工作

18

做好政务服务信息报送,各市年度向省中心报送信息不少于2篇,各业务处室向发展处报送信息不少于1篇。抓好宣传,在相关媒体发表港航政务服务报道不少于5篇。

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各业务处室、发展处

全年工作

 

 

 

 

2021年浙江港航法治工作要点

 

根据省委关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法治工作要点》的具体要求,结合港航工作实际,今年重点做好完善港航法规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信用港航建设、深化港航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强化法治保障机制共四方面13项工作,全面提高港航法治工作水平。

一、不断完善港航法规体系建设

(一)开展地方性法规修订。围绕相关法规规章衔接、实际管理需求、管理主体等内容,按要求做好《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清理和适应性修改工作。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完成《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浙江省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起草和修订工作。严格把关规范性文件质量,做好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和备案工作。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信用港航建设

(三)加快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简政放权,力争取消下放调整水上水下活动施工许可、渔业船舶检验等3项以上港航权力事项,推动港航事项全省线下异地通办改革。全面推广内河船舶“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精简办证流程,分批做好我省内河普通货船和省内营运客船的“多证合一”证书换发工作。加快推动船舶证书电子化,实现高频港航电子证照跨省亮证、一网通办。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争取更多涉企港航许可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建立运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推进实施《内河船舶年度检验“市内通检互认”工作规则》。

(四)强化信用支撑。出台实施《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管理实施细则》,配合推进省级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港航模块建设,做好数据归集和系统应用,开展好工程、水路运输、港口、海事等领域信用评价和应用,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按照《长三角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合作备忘录》,推进信用在船舶现场监督等方面的应用。

三、全面提升港航行政执法能力

(五)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完成我省交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三年行动各项重点工作。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港航部分梳理,根据部事项归并精简港航执法事项。动态调整交通运输权力清单、监管事项清单、处罚事项清单等三张港航事项清单,修订改进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港航部分。落实行政执法“四基四化”建设,开展港航基层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试点,打造港航执法样板、做好示范引领。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三覆盖”。

(六)创新完善执法监管。制定实施2021年港航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水路运输及辅助业核查、港口危险货物专项整治、船舶和港口突出问题整治、长期脱管船检查等专项检查、整治工作。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港航双随机抽查事项的抽查计划,开展运政、港政、航道等事项的双随机抽查,事项覆盖率达到100%。指导有关市组织开展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加的针对港口企业的跨部门联合检查,推进跨部门联合执法。全面推行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七)提升智慧化监管水平。全面落实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与服务平台、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抓好港航事项维护。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指引》,加快推进港航非现场执法,推广应用“海事通”非现场智能监管系统和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持续提高掌上执法率,全省港航非现场执法案件比例达到45%。强化杭州水上非现场执法示范区建设,推广落实《非现场执法操作指南》等制度性成果,进一步提高杭州航区非现场执法案件比例。

(八)加强执法监督。开展港航领域年度执法案卷评查,加强评查结果应用,推广标准案卷,提高港航执法案卷质量。继续开展港航行政执法暗访,加强执法监督、及时整改。配合省厅开展全省交通行政执法能力第三方评估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港航法治保障

(九)强化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分解落实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各项任务,加强依法履职组织保障,领导班子年度研究法治工作不少于2次。加强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领导班子年度集体学法不少于3次。

(十)化解行政争议。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配合编制《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评析》,加强行政争议化解和执法规范的指导。

(十一)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确保法律顾问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合同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信访案件处置等方面发挥切实作用。中心本级力争完成法律顾问年度重大合同和规范性文件审查10件以上,参与信访案件处理3次以上。

(十二)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完成港航领域执法培训教材、题库、案例修编,优化执法培训课程及师资库。制定实施年度执法培训计划,省级层面拟举办港航领域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海事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等执法培训班,各市结合本地实际抓好执法培训,进一步提升港航执法队伍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牵头开展好港航现场执法技能比武,配合做好第二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比武活动的相关工作

(十三)持续打造普法亮点。围绕“扬帆法治港航,启航交通强省”的主题,抓好“十四五”浙江港航普法工作计划的实施,开展好“法治护航强国路”系列普法活动,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新修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宣贯。开展好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联合开展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特色普法活动,进一步扩大港航普法的社会影响力。做好法治信息宣传工作,各市、省中心各业务处室年度向省中心发展处报送法治信息分别不少于2篇、1篇,中心本级向省厅及司法厅报送法治信息不少于6篇,在相关媒体上发表港航法治、普法报道不少于6篇。

 

附件:2021年浙江港航法治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21年浙江港航法治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主要任务

责任处室(单位)

时间要求

1

做好《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纳入内河小型客运船舶管理等内容)《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清理和适应性修改工作

省中心海事处、航运处、发展处

全年

2

完成《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浙江省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浙江省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起草和修订工作

省中心工程处、港口处、航道处、发展处

全年

3

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省中心发展处、各业务处室、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

4

出台并认真实施《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省中心发展处、航运处、港口处

全年

5

配合推进省级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港航模块建设,做好省级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数据归集和应用

省中心发展处、工程处、海事处、航运处、港口处

由省厅统筹安排

6

开展好工程、水路运输、港口、海事等领域信用评价和应用,全面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省中心工程处、航运处、港口处、海事处、发展处,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

7

按照《长三角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合作备忘录》,推进信用在船舶现场监督等方面的应用

省中心海事处、相关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

8

做好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港航事项梳理,动态调整交通运输权力清单、监管事项清单、处罚事项清单等三张港航事项清单,修订改进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港航部分

省中心发展处、海事处、航运处、港口处、航道处,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

9

按要求开展港航基层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试点

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

10

制定实施2021年港航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水路运输及辅助业核查、港口危险货物专项整治、港口普货企业装卸作业和老旧码头安全技术状况专项治理、港口企业安全巡查河交叉检查、船舶和港口突出问题整治、长期脱管船检查、船舶水污染防治监管检查等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省中心海事处、航运处、港口处、航道处、发展处,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

11

实施港航双随机抽查事项的抽查计划,开展运政、港政、航道等事项的双随机抽查,事项覆盖率达100%

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省中心航运处、港口处、航道处

全年

12

指导有关市组织开展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加的针对港口企业的跨部门联合检查,推进跨部门联合执法

省中心港口处,相关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

13

全面推行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各市港航执法机构,省中心发展处、各业务处室

全年

14

全面落实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与服务平台、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抓好港航事项维护

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省中心发展处、海事处、航运处、港口处、航道处

全年

15

推广应用“海事通”非现场智能监管系统,全省港航非现场执法案件比例达到 45%

相关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省中心海事处

全年

16

推广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持续提高掌上执法率

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省中心发展处

全年

17

强化杭州水上非现场执法示范区建设,推广落实《非现场执法操作指南》等制度性成果,进一步提高杭州航区非现场执法案件的比例

杭州市港航行政执法队,省中心发展处、海事处

全年

18

开展港航领域年度执法案卷评查,加强评查结果应用,推广标准案卷

省中心发展处、各业务处室,各市港航执法机构

由省厅统筹安排

19

继续开展港航行政执法暗访,加强执法监督、及时整改

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省中心发展处、各业务处室

由省厅统筹安排

20

配合省厅开展全省交通行政执法能力第三方评估工作

各市港航执法机构,省中心发展处、各业务处室

由省厅统筹安排

21

加强依法履职组织保障,建立完善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领导小组,领导班子年度研究法治工作不少于2次

省中心发展处、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

22

加强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领导班子年度集体学法不少于3次

省中心发展处、机关党委,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

23

配合编制《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评析》

各市港航执法机构,省中心发展处、相关业务处室

5月底前

24

完成港航领域执法培训教材、题库、案例修编,优化执法培训课程及师资库

省中心发展处、相关业务处室

5月底前

25

制定实施年度执法培训计划,省级层面拟举办港航领域执法业务培训、海事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等业务执法培训班,各市结合本地实际抓好日常培训  

省中心发展处、港口处、海事处,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

26

牵头开展港航现场执法技能比武,配合做好第二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比武活动的相关工作

省中心发展处、海事处、港口处、航运处、航道处,绍兴市、舟山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6月底前

27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中心本级力争完成法律顾问年度重大合同和规范性文件审查10件以上,参与信访案件处理3次以上

省中心发展处、综合处、各业务处室

全年

28

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宣贯

省中心发展处、港口处、航道处,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

29

高质量承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联合开展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特色普法活动

省中心发展处、海事处、杭州市港航行政执法队,相关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

30

做好法治信息宣传工作,各市、省中心各业务处室年度向省中心发展处报送法治信息分别不少于2篇,中心本级向省厅及司法厅报送法治信息不少于6篇,在相关媒体上发表港航法治、普法报道不少于6篇

省中心发展处、各业务处室,各市港航管理、执法机构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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