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船舶内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意见的函

2021-05-20 18:07    信息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字号:[ ]    访问次数:


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

《船舶内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意见

的函

 

各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船舶内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意见的函》(海危防函〔2O21〕5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和汇总当地主要港航单位的意见,于2021年5月31日前反馈省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李楹,0571-88909318。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5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