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船舶内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意见的函
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
《船舶内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意见
的函
各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船舶内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意见的函》(海危防函〔2O21〕5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和汇总当地主要港航单位的意见,于2021年5月31日前反馈省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李楹,0571-88909318。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