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征求《港口普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港口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表》(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征求《港口普货企业安全生
产专项整治方案》《港口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自
查表》(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丽水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平安交通建设年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港口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港口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自查自纠,压实港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厅组织制定《港口普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港口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表》(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电子版请在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网站信息公开栏中下载,网址http://jtyst.zj.gov.cn)。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5月21日前反馈修改意见。联系人及电话:毛熙康,0571-8890773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5月18日
港口普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2021 年4 月7 日7 时许,我省某内河港口普货企业的件杂货码头发生堤岸滑位塌陷事故。2020年以来全省港口普货领域呈现事故多发态势,为深刻汲取港口普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港口普货企业的安全管理,决定对全省港口普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养护”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定和养护,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尽快解决问题;加强港口普货企业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风险管控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港口普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 码头主体
1.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的或竣工验收后营运15年以上且未进行结构检测评估的老旧码头必须按照《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要求委托具备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码头进行检测评估,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结果和相关设计数据(对无设计数据的老旧码头,检测机构应当联合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评估)依规出具明确的评估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整治提升措施或维护、修复意见。企业根据意见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评估结论码头整体为C级和D级的应及时按评估意见要求进行整改、维护,必要时暂停码头靠泊、装卸作业。
2.竣工验收后营运5-15年的码头按照《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状态评定,技术状态评定为四类、五类的码头应当按照第1项要求进行检测评估,并落实整改措施。
3.码头主体结构检查内容应包括码头靠船构件、墙身、面层、墩台、接岸结构、引桥等上部结构的混凝土是否破损、是否露筋等外观完整性;码头结构是否沉降、位移、变形等结构安全性、码头前沿水深变化等内容。码头外观破损的应及时安排预算,组织开展修复。
4.码头无明显沉降、位移且前沿冲刷不明显(以码头实际靠泊船舶的吃水计算的前沿底标高为基准)的,应继续做好定期连续沉降位移观测工作,每半年观测不少于一次;无明显沉降、位移但前沿冲刷明显的,应及时采取整治措施;有明显沉降、位移的,应立即停止作业,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按照第1项要求进行检测评估,并落实整改措施。
5.对于竣工验收后未对码头进行连续沉降位移观测的码头,需连续观测半年,前三个月每半个月观测一次,无明显变化的后三个月每月观测一次;有明显变化的应立即停止作业,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按照第1项要求进行检测评估,并落实整改措施。
(二)陆域堆场
1.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的堆场应按设计文件明确的堆场区域和堆载要求进行货物堆存;未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的、设计文件未明确堆场相关要求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堆载设计核定,明确堆场区域和堆载要求,按要求进行货物堆存。
2.堆场检查内容应包括堆载范围界分是否明确,堆载高度标识是否醒目,钢结构货棚(含钢结构筒仓)的焊接是否完好、钢结构是否锈蚀等外观情况;堆场是否沉降、筒仓基础是否沉降、筒仓垂直度等结构安全性;筒仓结构是否定期检测等内容。堆场范围不够明确、堆载高度标识不够醒目的,应立即补充完善;焊接脱落、钢结构锈蚀的,应立即修复。
3.堆场无明显沉降或筒仓垂直度无倾斜的,应继续做好定期连续沉降位移观测工作,每半年观测不少于一次。有明显沉降或筒仓垂直度有倾斜的,应立即停止作业,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三)港口装卸机具
推进普货装卸机具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工作,督促企业按照检查表对主要装卸机具的使用状况和检验情况进行自查,按期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测,并建立完善装卸机具的使用和检验台账。对自查发现问题的装卸机具,应及时整改闭环;特种设备未开展定期检测的,暂停相关设备作业并依规进行检测。
(四)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内容包括装卸机具人员配备、装卸机具操作人员持证情况、操作规程、实际操作情况等内容。企业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操作情况检查,对于无证和无装卸作业操作规程的,不得进行装卸作业。
三、进度安排
6月底完成竣工验收后营运5-15年的码头的技术状态评定,并编制辖区内港口普货企业码头结构检测评估任务清单。9月底,完成辖区内码头结构检测评估任务,湖州、嘉兴等老旧码头量大、检测能力不足的地区,应当先行启动20个港口装卸作业量最大的老旧码头(竣工验收时间超过15年且距上次检测时间超过5年)的主体结构检测评估工作,2022年底全部完成相关码头的检测和维护。11月底,各地管理部门完成专项整治抽查,抽取不少于20%的港口普货企业,重点对照企业自查表对装卸机具和装卸作业情况进行抽查。12月1日开始,符合专项整治主要任务范围但未完成相关检查、维护、检验检测工作的码头、堆场和装卸机具,应进行停用。对整治期间发现问题督促企业整改闭环,预期年底无法完成整改的应有明确整改计划并报当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牵头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相关行业管理中心、执法队伍按职责分工开展对应工作,确保工作责任有效落实,行业安全管理无死角、无真空。
(二)强化责任落实
专项整治期间,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的技术状态差的老旧码头依规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对认定存在违规作业、违规堆放、违规操作等较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港口普货企业实施约谈训诫,约谈训诫2次以上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业整顿;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港口普货企业,涉及较大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者2次一般等级安全生产事故,一律责令停业整顿。
(三)强化信息报送
各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梳理形成书面总结并如实填写附件内容,于12月25日前以盖章文件报省交通运输管理厅。
附件:港口普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4月15日
附件
港口普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企业名称:
检查人员签字: 联系方式:
检查 事项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打√) | 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 | ||
是 | 否 | 不涉及 | ||||
(一)码头主体检查事项 | 1 | 码头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 | ||||
2 | 码头靠船构件、墙身、面层、墩台、接岸结构、引桥等上部结构的混凝土是否破损、是否露筋等外观完整性。 | |||||
3 | 码头结构是否发生沉降、位移、变形等结构安全性问题。 | |||||
4 | 码头前沿水深是否发生明显变化。 | |||||
5 | 依据码头主体检查结果,是否按要求进行修复、定期连续沉降位移观测、采取整治措施、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码头进行检测等工作。 | |||||
6 | 码头竣工验收后是否对码头进行连续沉降位移观测。 | |||||
7 | 码头结构技术状态是否为四类和五类。 | |||||
8 | 码头结构是否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 |||||
9 | 是否为竣工验收时间超过15年且距上次检测时间超过5年的老旧码头。 | |||||
10 | 由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专业单位进行的结构安全性评估结论分级是否为C级和D级。 | |||||
11 | 依据码头结构检测与评估结论,是否落实码头结构维护工作,确保码头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指标符合规范要求。 | |||||
12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港口企业是否补充进行码头结构特殊检测: 1、定期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2、定期检测中难以判明主体结构是否安全的; 3、遭受特殊灾害或事故造成结构及主要构件损坏,可能危及结构安全的。 | |||||
(二)堆场检查事项 | 1 | 堆场是否有正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 | ||||
2 | 设计文件是否明确说明堆场堆载使用要求。 | |||||
3 | 码头是否按照正规设计规定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是否严禁超载。 | |||||
4 | 码头堆载范围界分是否明确,堆载高度标识是否醒目。 | |||||
5 | 钢结构货棚(含钢结构筒仓)的焊接是否完好、钢结构是否锈蚀等外观情况。 | |||||
6 | 堆场是否沉降、筒仓基础是否沉降、筒仓垂直度等结构安全性。 | |||||
7 | 筒仓结构是否定期检测。 | |||||
8 | 依据堆场检查结果,是否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修复、定期连续沉降位移观测、整治、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对结构进行检测等工作。 | |||||
(三)装卸机具检查事项 | 1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 ||||
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是否及时进行处理。 | |||||
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
4 | 装卸机具防风止动设施、限位设施、转动制动设施、电器设施等是否完好安全。 | |||||
5 | 特种设备是否定期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是否停止使用。 | |||||
6 | 依据装卸机具检查结果,是否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维修、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对设备进行检测等工作。 | |||||
7 | 港口装卸机具是否按照设计或核定的功能、标准和要求使用。港口装卸机具是否装设超载保护装置。 | |||||
8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在设备使用地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备查。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和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等。 | |||||
(四)操作司机装卸作业检查事项 | 1 | 港口企业是否根据本单位主要装卸机具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作业人员。 | ||||
2 | 码头装卸机具操作司机是否持有效的操作证从事装卸作业操作。 | |||||
3 | 港口装卸机具使用单位是否根据使用设备运行特点,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至少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 | |||||
4 | 在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强风时,操作司机是否停止作业。 | |||||
5 | 操作司机吊运货物时是否突然加速和减速,是否移动过快或来回摆动。 | |||||
6 | 操作司机是否采用自由下降的方式下降吊具或货物。 | |||||
7 | 在停工或休息时,操作司机是否将吊物、吊笼、吊具或吊索悬吊在空中。 | |||||
8 | 当装卸大型货物或采用大型起重机械进行特殊作业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专项安全评定和核定作业条件,并经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
附件2-1件杂货企业港口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表(征求意见稿)
附件2-2旅客运输企业港口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表(征求意见稿)
附件2-3散货码头、堆场企业港口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表(征求意见稿)
附件2-4危险货物集装箱码头及堆场企业港口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表(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