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交通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履约管理,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拟制定《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至5月7日。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地址:杭州市梅花碑4号;邮编:310009
联系人:周晓 联系电话:0571-87802729
邮箱:5855107@qq.com
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交通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履约管理,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现制定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x月x日起施行。
一、 约谈情形
全省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建设工程中,如存在参建单位履职能力严重不足,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存在较大隐患、发生欠薪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的(详见附件1),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可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约谈。
二、 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时也可邀请建设、铁路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约谈单位应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地点及参加约谈人员要求。被约谈单位应在收到约谈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约谈单位应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被约谈单位应就约谈事项准备书面材料并进行陈述。
约谈单位负责起草约谈纪要(应包括约谈时间和地点、参加约谈各方单位及人员、约谈事项情况、约谈工作要求等内容),并将纪要印发至参加约谈的各单位,同时抄送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约谈单位,并在整改期限内及时上报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约谈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约谈单位应将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现场检查记录汇总收集归档,并作为约谈处理的依据。
三、约谈处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被约谈的,可视被约谈事项和整改落实情况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的责任,涉及建设、铁路等相关行业从业企业的,可将有关情况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地方征迁指挥部、前期工作牵头单位被约谈的,约谈情况将与全省交通运输目标责任考核情况挂钩。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可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被约谈的代建、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相关信息抄送上海铁路监管局。
附件:
1.可对交通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约谈的情形
2.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通知书(格式)
3.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整改情况现场检查记录(格式)
附件1:
可对交通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约谈的情形
一、前期工作牵头单位或建设单位:
1.管理能力严重不足的;
2.工程进度或前期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
3.项目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5.建设资金(资本金)不及时到位、工程资金拨付滞缓或计量支付不及时,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6.项目发生欠薪、欠款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7.地方铁路项目工程现场未设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或未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全面管理责任的。
8.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勘察设计单位
1.由于勘察设计方原因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
2.因勘察设计方原因造成项目较大以上设计变更的;
3.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服务人员,或设计服务工作不到位,影响项目正常推进的;
4.不配合移交项目竣(交)工资料,影响项目竣(交)工验收的;
5.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施工单位
1.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
2.人员、资金、设备等未按合同要求到位,明显不能满足正常施工要求的;
3.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存在严重隐患的;
4.存在违规分包等情况,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或由于欠资、不文明施工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6.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或连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7.不配合移交项目竣(交)工资料,影响项目竣(交)工验收的;
8.地方铁路项目施工单位违反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
9.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四、监理单位
1.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
2.监理工作不到位,包庇、纵容施工单位,所监理的合同标段质量、安全、进度问题较多的;
3.违反合同约定将监理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4.不配合移交项目竣(交)工试验检测资料,影响项目竣(交)工验收的;
5.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五、试验检测单位
1.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
2.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标准降低的;
3.违反合同约定将试验检测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4.不配合移交项目竣(交)工试验检测资料,影响项目竣(交)工验收的;
5.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六、征迁指挥部
1.征迁工作滞后,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2.因地方政策处理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3.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附件2:
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通知书(格式)
编号:
被约谈单位名称:
因你单位存在 情形,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管理办法》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进行约谈,请 (约谈人员要求,如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等)于 (约谈时间)到 参加约谈。
请你单位就 、 (需要整改的事项,可另附)等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按要求准时参加约谈。
请在收到本约谈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并向我单位报送参加约谈人员名单。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约谈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整改情况
现场检查记录(格式)
编号:
被检查单位 | ||||
检查时间 | 检查地点 | |||
检查人 | ||||
整改事项 | 整改落实情况 | 检查结论 | ||
事项1 | ||||
事项2 | ||||
事项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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