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工作,拟修订《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至4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地址:杭州市梅花碑4号;邮编:310009
联系人:俞淼 联系电话:0571-87802353
邮箱:525236326@qq.com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总体要求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制度,依法维护交通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对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1、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2、建立完善省信息平台,加强与交通运输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实现部、省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3、采集并在省信息平台中发布有关行业管理信息;
4、审核并在省信息平台中发布省外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审核并在省信息平台中发布省内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省外业绩信息;审核并在省信息平台中发布监理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5、审核部信息平台中有关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审核并在部信息平台中发布监理从业单位有关信用信息;
6、向部信息平台报送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等信用信息。
(二)市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从业单位做好部、省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1、采集并在省信息平台发布辖区内建设项目信息、行业管理信息;
2、审核省信息平台中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有关信用信息;审核省信息平台中辖区内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业绩信息;
3、发布省信息平台中注册地在辖区内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省内业绩信息;
4、初步审核部信息平台中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有关信用信息;
5、审核并在部信息平台中发布监理从业单位辖区内的业绩信息;
6、完成省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县(市、区)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协助审核辖区内相关信用信息。
(三)从业单位责任分工
1、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采集并在部、省信息平台上报所建项目的信用信息;完成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交办的信用信息核实等工作;
2、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负责采集并在部、省信息平台上报本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二、信用信息内容
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守信信息等。
(一)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分为建设项目信息、从业单位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等。
1、建设项目信息
根据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列入信用评价范围的建设项目,均应记入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标段详细信息以及项目的施工图许可、施工许可、竣(交)工验收等信息。
2、从业单位信息
从业单位信息包括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基本信息。根据从业单位类别的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1)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勘察设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财务指标、资质资格情况、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主要业绩、科技进步情况、企业简历、诚信记录等;
(3)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施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财务指标、资质资格情况、企业负责人、经济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已完业绩、在建项目、科技进步情况、诚信记录等;
(4)监理单位基本信息包括监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财务指标、资质资格情况、人员状况、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企业资产、检测设备、已完业绩、在建项目、科技进步情况、诚信记录等;
3、从业人员信息
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安全人员、设计人员、监理人员、质检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工程造价人员以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等的基本信息和个人信用档案。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人员类别、证书编号等信息应记入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人员的主要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含继续教育)以及奖惩情况等应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二)守信信息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守信信息包括:
1、被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奖励的信息;
2、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的记录。
(三)失信信息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失信信息包括:
1、在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被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的信息;
2、被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3、因上报的信用信息有弄虚作假情形,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息;
4、被国家各部委或省级各管理部门联合惩戒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息。
三、信用信息采集
各单位应及时报送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在部、省信息平台上报的同一信息内容需保持一致。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如下:
(一)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基本信息由“省级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和“省级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实时推送。
(二)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集并在省信息平台发布辖区内各行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通报、处罚等信息,补充完善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基本信息。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采集并在部、省信息平台实时报送本单位基本信息。
四、信用信息公开与查询
有关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对省信息平台中信用信息进行完整性检查后,即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一)信息报送说明
信用信息是否在省信息平台中公开由报送单位自行决定。首次公开本单位信用信息的,应在省信息平台中上传信息公开承诺书,承诺书应按省信息平台提供的格式填写;变更本单位信用信息的,应及时通过省信息平台向有关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信息变更承诺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变更承诺书应按省信息平台提供的格式填写。
(二)信息审核说明
有关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及时完成变更信息的完整性、符合性检查,各个审核环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涉及省内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或省外从业单位省内业绩信息变更的,相关变更材料由相应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进行完整性审核,有关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完整性审核工作并发布;涉及省外从业单位有关基本信息变更的(不包括省内业绩信息),变更申请人应提供相关变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台中公开的页面打印件,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不再进行真实性核查。
(三)信息暂停公开说明
有关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在变更信息审核期间,发现从业单位申请变更的信息在信息公开前(或上一次变更前)已发生变化但未及时更新,属于信息公开后(或上一次变更后)再申请变更的,将暂停公开该从业单位信息,暂停期为30日,由有关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确认变更信息有上述情形之日起算。从业单位有异议的,可向省级交通(港口)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复核要求。
(四)信息公示说明
信息通过审核后向社会公示3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举报事项的,公示期结束即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企业信息。省信息平台中的信息一经公开,即处于锁定状态。
在变更信息公示期结束前,或者变更信息公示期已结束但有异议或举报事项尚在调查期间的,从业单位原有信息公开内容仍然有效。
(五)信息变更、撤销说明
信息提供单位认为省信息平台中公开的信息有误,应及时向有关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撤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认为部信息平台中公开的信息有误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对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应予以及时变更或撤销,并进行公告。
(六)信息查询说明
信息提供单位可进入部、省信息平台查询本单位报送的各类信息。公众可通过部、省信息平台查询所有公开信息。在全省交通建设行业的资质审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推荐评优等管理活动中,应查询使用省信息平台中的公开信息。
(七)信息公开期限说明
信息公开期限自信息公开之日起计算。公开期限届满后,信用信息转为历史记录自动转入后台长期保存,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可根据审核权限查询相应部分内容,信息提供单位可查询本单位填报的历史记录。具体期限分别为:
1、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长期(从业单位要求终止公开的除外);
2、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交工后10年;
3、中标单位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10年;
4、评标结果公示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1个月;
5、招投标公告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
6、信用评价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1年;
7、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2年;
8、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2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政策法规的公开期限,按其规定的期限执行。
五、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建立适合当前形势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通过不同形式的监督管理方式,进一步构建交通建设行业亲清政商关系,进一步引导企业梳理诚信廉洁、守法经营理念。
(一)不定期抽查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采取不定期抽查模式,抽查已公示、公开从业单位信息,进行完整性审核。经查实,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有关内容进行处理。
(二)真实性动态审核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可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息进行复核、调查。省内从业单位注册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从业单位有关基本信息(已完业绩、在建项目除外)的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省内项目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从业单位的已完业绩、在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
(三)举报及调查程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公示或公开的信息有误或弄虚作假的,均可向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或举报。接异议或举报件后,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信息提供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信息核实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或举报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或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或举报人。公开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改正。
(四)从业单位上报虚假信息的处理方式
1.对于已经信息公开的从业单位,其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有关信息被查实的,从核实之日起进行通报,暂停信息公开6个月,并按有关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对于首次申请信息公开的从业单位,其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有关信息被查实的,从核实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信息公开申请。
3. 信息提供单位对异议或举报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的,从超出规定答复期限之日起,该单位信息暂停公开。
(五)行业主管部门违规的处理方式
1、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拒绝或无故拖延提供相关信息的,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将通报情况记入年度考评中。
2、信息维护管理人员有擅自披露或者泄露系统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擅自更改系统中有关信息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等行为,由管理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责任,对其他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六、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以及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七、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是通过浙江交通信用网站交通工程模块(简称“省信息平台”)和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部信息平台”)中进行采集、上报、审核、发布、变更、维护等活动,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对部、省信息平台中信用信息进行审核或发布。
八、各单位首次报送信息前,应按要求向部、省信息平台申请用户注册,填报注册信息。注册成功、获取用户名后,即可进入部、省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用信息。
省信息平台的登录网址为http://jssccx.zjt.gov.cn:8532/;部信息平台包括公路、水运工程两个子系统,登录网址分别为http://glxy.mot.gov.cn/BM/和http://syxy.mot.gov.cn/credit/index.jsp/。
九、本实施细则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细则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浙交〔XX〕XXXX号)同时废止。
附件
从业单位(企业)信息变更证明材料清单
1.法人名称变更、资质资格变动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
2.企业财务指标(包括注册资本金)变更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财务报表。
3.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包括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明、工作简历等。
4.申请增加有关人员的,应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从业)资格证、学历证明和养老保险凭证。
5.申请删除有关人员的,应提供经被解聘人员签名确认的解聘合同或解聘证明、被解聘人员的身份证。
6.申请变更有关人员职称等级、执业(从业)资格证、学历等信息的,应提供相关人员的职称证、执业(从业)资格证、学历证明或发证机关颁布的公告文件。其中:省内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进行审核(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对县(市、区)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省外企业申请变更省信息平台中相关人员信息的,应提供相关变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台中公开的页面打印件。
7.申请新增在建项目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其中:省内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配到项目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项目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省外项目应提供相关变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台中公开的页面打印件。
8.申请在建项目主要人员变更的,应提供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主要人员变更审批表》等变更证明文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其中:省内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分配到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省外项目应提供相关变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台中公开的页面打印件。
9.申请将在建项目转换为已完业绩的,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交工验收报告。其中:省内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分配到项目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省外项目应提供相关变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台中公开的页面打印件。
10.申请补充完善已完业绩的,应提供发包人或质监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包含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名称、项目类型、技术等级、合同段名称、合同段开工日期、合同段交工日期、起止点桩号、质量评定情况、主要工程量内容等信息),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其中:省内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分配到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项目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省外项目应提供相关变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台中公开的页面打印件。
11.申请新增科技进步成果的,应提供科技进步成果证书或评选机关颁布的公告文件。
12.以上变更证明文件、证书的颁发时间在信息公开前(或上一次变更前),但从业单位拿到证明文件、证书的实际时间是在信息公开后(或上一次变更后)的,还应提供证明文件、证书颁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