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2021-04-16 11:08    信息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字号:[ ]    访问次数:


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

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丽水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1〕4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浙江省“平安交通建设年”海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以下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将本辖区核查工作总结和相关表格于5月15日前报省港航管理中心。国内部分填写《通知》中附件1、3、4、5、6和本通知中附件1;国际部分填写《通知》中附件7、8、9、10。《通知》中附件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网址:www.mot.gov.cn);本通知中附件可在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zjgh.jtyst.zj.gov.cn/)。我省暂无从事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业的企业。

二、报送形式:《通知》中附件1报送电子材料,其他材料同步报送书面材料(一式一份)和电子材料;每个经营者需建立一个独立的电子文档。报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的材料也采取上述形式。

三、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由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辖区开展;各市在核查过程中,注意提醒辖区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按时报送《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报表制度》的相关统计信息。

四、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切实做到辖区内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及营运船舶核查全覆盖,切实抓好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报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撤销其船舶营运证件;对本辖区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资质要求、责令限期整改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相关企业办理经营资质注销手续。

根据《通知》要求,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将对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抽查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阮黎明,0571-88909337。

 

附件:1.国内补充报表(省表)

2.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名单及地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O2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1〕451号).pdf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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