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省管内河客渡运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2021-03-24 17:48    信息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字号:[ ]    访问次数:


浙交发函〔2021〕79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省管内河客渡运

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杭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进一步加强省管内河客渡运安全管理,决定开展省管内河客渡运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水上交通安全“遏重大”工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规〔2020〕13号)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狠抓法规标准制度落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效防范化解省管内河客渡运安全重大风险,坚决防范有人员死亡的客渡运事故发生,为高水平建设交通强省和“重要窗口”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客渡运企业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客渡运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客运企业、港口客运经营人、渡口运营人等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建立健全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所有员工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规定建立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强化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客运企业、渡口运营人要落实船长(或依法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对船舶安全的最终责任,港口客运经营人要确保旅客集散通道畅通,客运场站安检设施、码头靠泊设施良好可用。

2.健全完善客渡运企业船员管理制度。客运企业、渡口运营人要加强对船员渡工)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激励船员(渡工)提升专业技能,关爱船员渡工)心理和身体健康,严禁不适任、不健康船员渡工)上岗。客运企业要重点加强船员上船任职条件和转岗任职内部管理,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NSM体系熟悉、安全技能等培训考核。渡口经营人要严格落实渡船船员(渡工)配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培训,确保船员(渡工)每年参加不少于4小时课时的安全培训

3.严格执行船舶禁限航和开航前自查制度。客运企业、渡口运营人要提前了解客运航线沿线水域气象水文情况,严格执行客渡运船舶防抗风等级、车辆限重系固、人车分离等规定,确保船舶适航。渡口经营人应按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渡运路线航行,如实清点并记录渡船载客人数,杜绝超载航行。

4.严格按规定执行水路旅客实名制和安检制度。执行客运实名制管理的客运企业、港口客运经营人,要做到水路旅客实名售票、实名查验进站、登船,确保身份证件、票证信息相符,对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进站,对旅客身份存疑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查证核实。要按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或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相关规定,加强检查,严格执行。

(二)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责任

5.督促企业落实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客运企业、渡口经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公示、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按要求做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工作。督促客运企业、渡口经营人加大安全投入,加强船舶关键性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6.加强对客渡运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定期对辖区客渡运企业安全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检查频次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影响航行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及时消除隐患,或依法依规责令暂停经营。督促指导客渡运相关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针对运输各环节深入开展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督促客渡运相关经营单位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演练,定期开展船岸应急演习和客渡运船舶消防、救生等演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强化客渡运船舶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客渡运船舶日常监管,组织对辖区客渡运船舶的日常监管、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切实制定客渡运船舶现场监督方案,明确检查频次和实施部门。督促指导船舶加强开航前自查,严格执行通航规定。强化客渡运船舶配员日常监管,发现船舶配员不足和未持证的船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严格督促整改。及时排查消防、救生等重要设备的安全隐患并限时整改,完成整改并复查合格后,方可允许其投入营运。加强客渡运重点水域、重点时段执法,严厉打击船舶超载、超员、超航区航行以及客渡船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航行、农(林)自用船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

8.加强客渡运船舶通航安全监管。以客渡运码头、渡口和事故多发区、通航密集区、桥区等重点水域为重点,加强日常巡航和电子巡查,及时制止船舶违章锚泊、违规追越、高速客船不按规定减速等违章行为,有效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建立完善恶劣气象水文情况下客渡运船舶限(禁)航和船舶航行安全信息预警预控管理制度,落实浓雾、大风、汛期等恶劣天气水文情况下船舶停航停渡。建立健全客渡运通航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殖、渔船非法占用航道等影响客渡船安全航行的重大问题。

9.强化客渡运重点库区应急救助能力。加强千岛湖、千峡湖等内河客渡运重点库区深水应急救捞能力建设,提升内河巡航救助一体化水平,补强非水网地区水上搜救能力短板。积极发挥社会救助力量作用,加强险情救助和专业救援装备配置,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处置专家库。

(三)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10.推动落实客运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辖区客运安全情况,提请协调解决农林自用船非法载客和养殖、渔船非法侵占客运航线航道等易导致群死群伤水上交通事故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推动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加强水上交通执法、应急和船检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水上搜救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水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协调、指挥、保障,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形成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就便、快速高效的工作格局。

11.督促落实渡口渡运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向当地市、县、乡地方政府通报渡船超载、违反航行规定等违法行为,督促乡镇政府严格履行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建立落实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加强对渡口渡船安全的日常管理。推动县乡政府将渡口经营管理单位、人员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乡镇和公益性渡口建设维护、渡船更新维修等费用,推进渡运公交化,健全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渡运安全管理机制。推动渡口所在地县级政府进一步严格渡口设立、撤销审批、监管和停渡渡口管理,及时发布停渡公告,做好封存渡埠、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渡运高峰期现场监管的组织协调。

12.推动实施美丽渡口提升工程。以考评奖励促进安全管理,引导督促属地政府做好美丽渡口“管养运”,按照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标准,“建设好、管理好、养护好、运营好”美丽渡口;继续实施渡埠、渡船提升改造,进一步改善渡埠渡船安全技术状况;加强渡口视频监控等信息化设施的建设,实现三类以上渡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浙江港航“智慧海事”等监管平台,推进鼓励有条件地区的四类渡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 年3月)

各单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宣传发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深化专项整治活动的具体方案,全面启动水上客渡运专项整治活动。

(二)重点整治阶段(2021年 4月至11月)

各单位紧盯重点对象和薄弱环节,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投诉监督电话等方式举报安全隐患;针对系统性、瓶颈性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限时督办等方式,研究制定管理机制,推出务实举措,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确保整治工作有效实施。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 11 月至12月)

各单位系统研判辖区水上客渡运共性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落实管控措施;固化整治成果,完善水上客渡运安全管理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客渡运安全监管是我省水上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各单位要增强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认真负责地抓好客渡运安全工作。要统筹安排,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建立工作台账,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相关工作方案请于3月底前报省厅。

(二)严格检查,强化责任落实

各单位要强化责任落实,工作任务要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指挥棒”作用,将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作为检查考核重要内容。要强化跟踪督导,采取明查暗访、考核评估等方式开展督查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到责任压实、工作务实、整改扎实,确保水上客渡运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做好总结评估

各单位要进一步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利用多种方式拓展宣传教育范围,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深化宣传教育效果,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要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力量宣传水上客渡运专项整治活动,在重大风险排查、隐患治理和专项整治活动中,主动联系媒体,揭露一批长期影响水上客渡运安全的“顽疾”,扩大专项行动社会影响力。各单位要针对活动中发现的安全风险、事故隐患、突出问题,提出强化安全监管的思路和重点,全面总结取得的经验和做法。专项整治活动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省厅。联系人:曲少林,电话: 0571-88909573。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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