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海事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平安交通年”海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交〔2021〕28号
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海事局关于
印发《浙江省“平安交通年”海上交通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杭州、宁波、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平安交通建设年”活动总体部署,现将《浙江省“平安交通年”海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海事局
2021年3月16日
浙江省“平安交通年”海上交通安全专项
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海上安全“遏重大”工作决策部署、《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202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浙政办发函〔2020〕205号)精神,深入推进我省海上交通安全治理,坚决防范和遏制海上交通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开展“平安交通年”海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严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深化完善安全体系,围绕“船舶、船员、企业、航道锚地、港口码头、工作机制、应急能力、智控平台”等八要素,狠抓关键环节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健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以“遏重大、降较大、减总量”为目标,坚决遏制我省海上交通事故多发势头,实现我省沿海“四客一危”航运企业2次查访覆盖率100%、有效船舶营业运输证持证率100%,力争海上交通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各下降20%,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加快建设高水平交通强省提供安全保障。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船舶安全管理
1.加强船舶审核、营运准入、清退管理。严格船舶登记和安全管理证书核发管理,对发生重大事故、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导致人员死亡(失踪)的事故或者2次被滞留等情况的船舶,严格实施附加审核,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坚决收回安全管理证书(浙江海事局牵头,各项均需沿海各市属地政府配合,以下省略)。严格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管理,严格核查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及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等证书的有效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加强对运输船舶营运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严格依法撤销船舶营运证件;对运输船舶超出核定经营范围,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罚(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浙江海事局配合)。
2.严格海上运输船舶、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严格开展海上运输船舶营运检验,重点加强客(渡)船、海上自卸砂船、甲板运输船和船舶水密、风雨密设施的检验,对擅自改建、船证不符的一律不予发(签)证(省交通运输厅、中国船级社浙江分社按职责分工牵头)。严格开展海上渔船检验,对船长24米及以上渔业船舶稳性资料完整性逐船核查确认,符合要求的方可签发或签署检验证书;在换证检验中加强对老旧渔船船体结构水密完整性和舱底水管系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换发检验证书,对擅自改建渔船一律不予核发证书(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配合);严肃查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出港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AIS不开机、号灯号型不正常显示、渔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普通船员未持证上岗、船舶超员超载超抗风等级超航区航行作业、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3.加大海上运输船舶关键性设备和救生设备专项检查力度。加强船舶现场监督,重点加强对AIS、雷达、三机一炉等关键性设备及水密、风雨密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问题严重的禁止离港(浙江海事局牵头)。提升船用产品质量,船舶检验机构核查救生艇筏和固定式灭火系统等应急设备,未取得船用产品认可不得在船使用;海事机构强化船舶救生艇、救生筏和个人救生设备等三大类船用产品检验质量监督检查(省交通运输厅、中国船级社浙江分社、浙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4.打击“证业不符”行为,清理无资质运营船舶。加强对船舶船员接送、燃物料供应等港口服务业的备案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属地政府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对不适航、妨害海上交通安全、不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的辅助作业船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加强对进港运输船舶接受无证非法辅助作业船舶提供服务的查处(属地政府牵头,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加大非法港口辅助船等无证船舶治理,综合运用升级、纳规、取缔等方法,制定地方治理政策,全面消除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和作业的行为(属地政府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5.推进老旧、小型危化品运输船舶的淘汰。实施运力更新鼓励政策,对沿海省际危化品运输企业更新老旧船舶或合并更新小吨位船舶,给予50%比例的运力指标额度。(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浙江海事局配合)
(二)强化运输船舶船员安全管理
6.严把船员培训发证关口,提高船员素质。强化对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督促培训机构落实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有效运行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浙江海事局牵头)
7.加大执法力度,督促船舶严格依法配备船员。督促航运企业和船东船长按规定配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船员,将船舶配员情况作为船舶现场检查必查内容,在现场检查中核查船员服务资历的真实性,严格落实船员违法记分办法,严厉查处租借船员证书的违法行为,发现船舶配员不足和未持证的船员,实施行政处罚,并督促整改。(浙江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8.打击船员严重违法行为,督促船东船长落实主体责任。严查船员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与海警等部门开展联动执法,对涉嫌无证驾驶的船员及船东移交海警、公安等部门处理。(浙江海事局牵头,浙江海警局配合)
9.开展船员履职能力专项检查,提高船员履职和实操能力。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同步开展船员实操检查,客船实操检查率达到100%,其他船舶实操检查率达到20%;在船舶现场监督检查时开展海船船舶配员和海船船员任解职检查。(浙江海事局牵头)
10.加强安全宣教力度和警示教育。编制警示教育材料,通过微信等新媒体途径,开展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每季度对辖区船员履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反馈给培训机构和航运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知识进船员培训机构和航运企业,适时开展以案释法。(浙江海事局牵头)
(三)强化航运企业安全管理
11.严把航运公司经营资质“准入关”。全面收紧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强化企业资质管理,力争淘汰沿海1.5%的小散航运企业(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浙江海事局配合)。严格新设立航运企业、船舶管理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对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12.严格实施安全管理审查。全面收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把关,停止由中国船级社实施国内航运公司安全体系审核;在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强化岸基对所管理船舶的支持检查,发现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重大不符合情况时,不予签发符合证明(浙江海事局牵头)。督促第四批船舶及其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实施体系化管理(浙江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13.排查企业风险隐患,督促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公示、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航运公司按要求做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工作(浙江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督促、指导水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航运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检查(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浙江海事局配合)。
14.全面治理整顿公司“代而不管”突出问题。全面梳理浙江籍运输船舶委托管理情况,建立清单,明确委托双方各自的安全与防污染责任(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牵头)。制止变相挂靠经营行为,强化对运输船舶“光船租赁”等经营行为的检查,对存在虚假“光船租赁”而变相挂靠,注销其光船租赁登记,依法撤销船舶营运证件,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列入企业信用管理(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牵头)。严厉查处“代而不管”经营行为,发现安全管理体系代管的运输船舶存在“代而不管”的行为,依法收回《安全管理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件(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牵头)。
15.关停、注销问题企业。开展航运企业和船舶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全面排查,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停止其经营活动(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委托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的航运企业,依法约谈一批、停业整顿一批、注销淘汰一批,对两次被约谈的航运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停运(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对发生较大等级以上海上交通责任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次一般等级海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航运企业,一律实施船舶停航整顿(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四)强化港口码头安全管理
16.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印发)。全面落实港口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保持要求不降、力度不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港口生产安全平稳。(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浙江海事局配合)
17.提升码头和储罐安全水平。重点围绕码头的检测、维护工作,开展一次专项排查和治理,推动港口企业所属码头的耐久性、安全性等技术指标符合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储罐等经营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18.强化特殊作业安全管控。重点围绕港口危货企业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加强监管,进一步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控力度;进一步规范动火、受限空间作业,加大特殊作业抽查频次和力度,严禁未批先作业等违法行为,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57家港口危险企业存在特殊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19.强化船岸界面监督检查。督促船舶和码头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严格船岸界面检查,防止“光打钩不检查”“两张皮”现象。督促航运企业和码头单位加强船舶装载管理,严格按要求控制船舶装载和货舱平舱,严防船舶超载。(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五)强化航道锚地建设管理
20.加快航道、锚地规划实施。加快沿海各港口总体规划实施,推动航道和锚地等海上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提速落地,加大对浙江北部海域航道扩容和锚地建设支持力度。(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浙江海事局配合)
21.保障航道和重点航路畅通。开展浙江沿海船舶通航规律研究,优化调整并公告浙江沿海主要公共航路,规范运输船舶通航行为(浙江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规范海上养殖行为,治理重点海域渔船渔网碍航现象,开展海上联合执法,清理航道碍航张网,加大对违法养殖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协调推动虾峙门航道渔船碍航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积极化解虾峙门航道渔船碍航问题(属地政府牵头,省农业农村厅、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22.提高航道锚地资源利用率。实施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组织一体化运行,进一步统筹使用宁波和舟山两地的航道、锚地资源,提高航道锚地利用率。(浙江海事局牵头)
23.强化重点航道、锚地通航管理。指导港口企业合理调度船舶进出港,优化虾峙门口外锚地秩序,根据船舶计划、类型和大小,实施精细化管理,缓解该水域交通秩序紧张局面(浙江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加强重点航道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现场监督,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未按照规定采取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或者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危及周围人员、财产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的,依法责令建设、施工单位立即改正或停止施工作业,并从严予以处罚(浙江海事局牵头)。加强跨航桥梁、通航建筑物安全管理,落实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强化跨航桥梁、通航建筑物防碰撞监管;组织跨航公路桥梁、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综合评估,督促指导运行管理单位整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24.全面落实《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依法治理全省海上交通,依法履行海上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和管理职责。加强涉水安全管理队伍力量配备,加大对基层涉水安全执法资源和力量投入。(属地政府牵头,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海事局配合)
25.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海上安全综合执法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涉海违法行为查、打、纠,共享交通运输、海事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船舶、码头等信息,定期开展海上交通安全联合检查。(属地政府牵头,浙江海事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26.建立健全商渔船防碰撞机制。建立“商渔船长面对面”交流机制,推进伏季休渔期商渔船船长互登船舶常态化(省农业农村厅、浙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牵头);严格落实渔船编组生产制度,强化进入大轮习惯航路、商渔船碰撞易发高发区域、平台离线、编组生产落单渔船主动干预,加强“黑色四小时”点验抽查(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27.完善信用管理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制定印发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培育一批“安全诚信”航运企业、船舶和船长,为“安全诚信”单位提供政务办理便利等鼓励性政策(浙江海事局牵头)。
28.建立运行清理取缔无证非法码头、宕口和作业点联合机制。建立码头、作业点“黑白名单”,完善码头、作业点名录,通过海上、陆上巡查加强港口岸线巡查,排摸码头、临时装卸作业点资质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违章信息(属地政府牵头,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配合)。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浙政办发函〔2020〕205号)要求开展非法码头宕口清零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码头、无证作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拆除等强制措施,从源头上肃清违规装卸运输行为(属地政府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配合)。
29.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渡口所在地政府、渡口经营管理单位、渡工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专兼职渡口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天气恶劣或发现其他危险情况时及时停渡。统一规划渡口更新改造,加快推进渡运公交化、公司化运营管理,对渡运收费不足以维持正常开支的乡镇渡,由地方财政全额保障运行,确保渡船适航、渡工稳定。(属地政府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配合)
30.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重大事故“回头看”。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进行“回头看”。(属地政府牵头,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事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七)提升智慧管控能力
31.加快推进海上智控平台建设。全面融合渔业、交通、港口、海事、气象等部门管理数据,建设全覆盖、全管控、全智能的海上智控平台。(浙江海事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配合)
32.强化港口企业重点作业场所和环节视频监控管控。港口危险货物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堆场、储罐全部安装使用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并接入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系统;高危作业场所和环节实现重要设施设备实时监测、智能感知和风险预警。(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33.实施精细化恶劣气象预警预控。加强海洋气象预报,探索外海区和高风险水域海上大风、降水和海浪精准预报,及时掌握恶劣气象信息(省气象局、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牵头,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配合)。强化气象预警,依托智控平台,加强预警信息接收设施建设,提升预警信息应用能力(浙江海事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气象局配合)。
34.运行船舶交通组织服务管理平台。实施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组织一体化运行,进一步统筹港口船舶进出港管理。(浙江海事局牵头)
(八)提升海上应急能力
35.强化搜救协调组织。积极争取东海救助局增加大型远海救助船在我省沿海布点;进一步协调东海救助局等专业救助力量、公务船艇和部队船艇参与海上险情处置和人员救助。(省海上搜救中心牵头)
36.提升海上救助能力。对具备救助能力的港作拖轮组织开展专业培训,提高社会船舶海上人命救助技能;培育具备海上救助能力的志愿者服务团队,开展培训,鼓励其参与海上人命救助。(省海上搜救中心牵头)
37.组织开展海上应急演习。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习,针对各地风险特点,指导各地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习。(省海上搜救中心牵头)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1年3月)。各市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相关部门沟通会商,根据本方案和任务清单(详见附件2),制定当地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任务职责和联络员;进行全面部署安排,广泛宣传发动,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启动专项整治行动。
(二)集中整治(2021 年3月至12月)。各市、各部门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紧盯辖区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督导检查,加快推进实施,明确整改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及时通报一批管理差的公司,挂牌督办一批重大事故隐患,约谈一批问题企业,查处一批违法违规公司和船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巩固提升(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经验和成果,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事故发生的规律,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固化好的工作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成立领导小组,认真组织研究,制定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要建立工作台账,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各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要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的单位和部门,要落实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做表面文章、应付上级检查、谎报工作数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市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指挥棒”作用,将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作为检查考核重要内容。要强化跟踪督导和调度,采取明查暗访、考核评估等方式开展督查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做到责任压实、工作务实、整改扎实,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市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海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重大风险排查、隐患治理和专项整治活动中,主动联系媒体揭露一批长期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顽疾”,曝光一批违法单位和个人,形成震慑,切实营造安全氛围。
专项整治期间,各市、各部门每季度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年度工作总结(按工作任务分项列明)于2021年12月25日前分别报相关单位联络员。联络员:省交通运输厅,曲少林,0571-88909573;浙江海事局,刘奇儒,0571-88372832;省农业农村厅,李劲松,0571-86757579。
附件:1.“平安交通年”海上交通领域安全治理图
2.浙江省“平安交通年”海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任务清单
3.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附件1
附件2
浙江省“平安交通年”海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任务清单
序号 | 要素 | 工作任务 | 具体举措 | 完成期限 | 牵头单位 | 参加单位 |
1 | 船舶 方面 | 加强船舶审核、营运准入、清退管理。 | 严格船舶登记和安全管理证书核发管理。对发生重大事故、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事故或者2次被滞留等情况的船舶,严格实施附加审核,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坚决收回安全管理证书。 | 2021年12月 | 浙江海事局 | |
2 | 严格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管理。严格核查航运企业的经营资质及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等证书的有效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 2021年12月 | 省交通运输厅 | |||
3 | 加强对运输船舶营运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严格依法撤销船舶营运证件;对运输船舶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 2021年10月 | 省交通运输厅 | 浙江海事局 | ||
4 | 严格海上运输船舶、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 | 严格按照船舶检验规则开展海上运输船舶营运检验,重点加强客(渡)船、海上自卸砂船、甲板运输船的检验和船舶水密、风雨密设施,对擅自改建、船证不符的一律不予发(签)证。 | 2021年12月 | 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船级社浙江分社 | ||
5 | 对船长24米及以上渔业船舶稳性资料完整性逐船核查确认,符合要求的方可签发或签署检验证书。在换证检验中加强对老旧渔船船体结构水密完整性和舱底水管系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换发检验证书,对擅自改建渔船一律不予核发证书。 | 2021年12月 | 省交通运输厅 | 省农业农村厅 | ||
6 | 严肃查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出港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AIS不开机、号灯号型不正常显示、渔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普通船员未持证上岗、船舶超员超载超抗风级超航区航行作业、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 2021年12月 | 省农业农村厅 | 省交通运输厅 | ||
7 | 加大海上运输船舶关键性设备和救生设备专项检查力度。 | 加强对AIS、雷达、三机一炉等关键性设备及水密、风雨密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问题严重的禁止离港。 | 2021年12月 | 浙江海事局 | ||
8 | 船舶检验机构核查救生艇筏和固定式灭火系统等应急设备,未取得船用产品认可不得在船使用。海事机构强化船舶救生艇、救生筏和个人救生设备等三大类船用产品检验质量监督检查。 | 2021年12月 | 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船级社浙江分社 浙江海事局 | |||
9 | 打击“证业不符”行为,清理无资质运营船舶。 | 加强对船舶船员接送、燃物料供应等港口服务业的备案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 2021年6月 | 属地政府 | 省交通运输厅 | |
10 | 对不适航、妨害海上交通安全、不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的辅助作业船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加强对进港运输船舶接受无证非法辅助作业船舶提供服务的查处。 | 2021年6月 | 属地政府 | 浙江海事局 省交通运输厅 | ||
11 | 加大非法港口辅助船等无证船舶治理,综合运用升级、纳规、取缔等方法,制定地方治理政策,全面消除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和作业的行为。 | 2021年12月 | 属地政府 | 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业农村厅 | ||
12 | 推进老旧、小型危化品运输船舶的淘汰 | 实施运力更新鼓励政策,对沿海省际危化品运输企业更新老旧船舶或合并更新小吨位船舶,给予50%比例的运力指标额度。 | 2021年12月 | 省交通运输厅 | 浙江海事局 | |
13 | 船员 方面 | 严把船员培训发证关口,提高船员素质。 | 强化对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督促培训机构落实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有效运行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 2021年12月 | 浙江海事局 | |
14 | 加大执法力度,督促船舶严格依法配备船员。 | 督促航运企业和船东船长按规定配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船员。将船舶配员情况作为船舶现场检查必查内容,在现场检查中核查船员服务资历的真实性,严格落实船员违法记分办法,严厉查处租借船员证书的违法行为,发现船舶配员不足和未持证的船员,实施行政处罚,并督促整改。 | 2021年12月 | 浙江海事局 | 省交通运输厅 | |
15 | 打击船员严重违法行为,督促船东船长落实主体责任。 | 与海警等部门开展执法联动,对涉嫌无证驾驶的船员及船东移交海警、公安等部门处理。 | 2021年12月 | 浙江海事局 | 浙江海警局 | |
16 | 开展船员履职能力专项检查,提高船员履职和实操能力。 | 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同步开展船员实操检查,客船实操检查率达到100%,其他船舶实操检查率达到20%。 | 2021年12月 | 浙江海事局 | ||
17 | 加强安全宣教力度和警示教育。 | 编制警示教育材料,通过微信等新媒体途径,开展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每季度对辖区船员履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反馈培训机构和航运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知识进船员培训机构、进航运企业,适时开展以案释法。 | 2021年12月 | 浙江海事局 | ||
18 | 企业 方面 | 严把航运公司经营资质“准入关”。 | 全面收紧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强化企业资质管理,淘汰沿海1.5%的小散航运企业。 | 2021年12月 | 省交通运输厅 | 浙江海事局 |
19 | 新设立的航运企业、船舶管理公司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对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 | 2021年12月 | 省交通运输厅 | |||
20 | 严格实施安全管理审查。 | 全面收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把关,停止由中国船级社实施国内航运公司安全体系审核。在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重大不符合情况时,不予签发符合证明。 | 2021年3月 | 浙江海事局 | ||
21 | 督促第四批船舶及其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实施体系化管理。 | 2021年6月 | 浙江海事局 | 省交通运输厅 | ||
22 | 排查企业风险隐患,督促落实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公示、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航运公司按要求做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工作。 | 2021年12月 | 浙江海事局 | 省交通运输厅 | |
23 | 督促、指导水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航运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检查。 | 2021年12月 | 省交通运输厅 | 浙江海事局 | ||
24 | 全面治理整顿公司“代而不管”突出问题。 | 全面梳理浙江籍运输船舶委托管理情况,建立清单,了解委托管理船舶实际情况,明确委托双方各自的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 2021年12月 | 浙江海事局 省交通运输厅 | ||
25 | 制止变相挂靠经营行为,强化对运输船舶“光船租赁”等经营行为的检查,对存在虚假“光船租赁”而变相挂靠,注销其光船租赁登记,依法撤销船舶营运证件,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列入企业信用管理。 | 2021年12月 | 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海事局 | |||
26 | 严厉查处“代而不管”经营行为,发现安全管理体系代管的运输船舶存在“代而不管”的行为,依法收回《安全管理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件。 | 2021年12月 | 浙江海事局 省交通运输厅 | |||
27 | 关停、注销问题企业。 | 开展航运企业和船舶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全面排查,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停止其经营活动。 | 2021年12月 | 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海事局 | ||
28 |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委托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的航运企业,依法约谈一批、停业整顿一批、注销淘汰一批。对两次被约谈的航运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停运。 | 2021年12月 | 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海事局 | |||
29 | 对发生较大等级以上海上交通责任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次一般等级海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航运企业,一律实施船舶停航整顿。 | 2021年12月 | 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海事局 | |||
30 | 港口码头方面 | 组织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另行印发) |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保持要求不降、力度不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港口生产安全平稳。 | 2021年12月 | 省交通运输厅 | 浙江海事局 |
31 | 提升码头和储罐安全水平。 | 重点围绕码头的检测、维护工作,开展一次专项排查和治理,推动港口企业所属码头的耐久性、安全性等技术指标符合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储罐等经营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制度。 | 2021年12月 | 省交通运输厅 | ||
32 | 强化特殊作业安全管控。 | 重点围绕港口危货企业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加强监管,进一步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控力度。进一步规范动火、受限空间作业,加大特殊作业抽查频次和力度,严禁未批先作业等违法行为,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57家港口危险企业存在特殊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 | 2021年12月 | 省交通运输厅 | ||
33 | 强化船岸界面监督检查。 | 督促船舶和码头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严格船岸界面检查,防止“光打钩不检查”“两张皮”现象;督促航运企业和码头单位加强船舶装载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控制船舶装载和货舱平舱,严防船舶超载。 | 2021年6月 | 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海事局 | ||
34 | 航道锚地方面 | 加快航道、锚地规划实施。 | 加快沿海各港口总体规划实施,推动航道和锚地等海上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提速落地,加大对浙江北部海域航道扩容和锚地建设支持力度。 | 2021年12月 | 省交通运输厅 | 浙江海事局 |
35 | 保障航道和重点航路畅通。 | 开展浙江沿海船舶通航规律研究,优化调整并公告浙江沿海主要公共航路,规范运输船舶通航行为。 | 2021年12月 | 浙江海事局 | 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 | |
36 | 规范海上养殖行为,治理重点海域渔船渔网碍航现象,开展海上联合执法,清理航道碍航涨网,加大对违法养殖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协调推动虾峙门航道渔船碍航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积极化解虾峙门航道渔船碍航问题。 | 2021年12月 | 属地政府 | 省农业农村厅 | ||
37 | 提高航道锚地资源利用率。 | 实施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组织一体化运行,进一步统筹使用宁波和舟山两地的航道、锚地资源,提升资源利用率。 | 2021年12月 | 浙江海事局 | ||
38 | 强化重点航道、锚地通航管理。 | 指导港口企业合理调度船舶进出港,优化虾峙门口外锚地秩序,根据船舶计划、类型和大小,实施精细化管理,缓解该水域交通秩序紧张局面。 | 2021年12月 | 浙江海事局 | 省交通运输厅 | |
39 | 加强重点航道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现场监督,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未按照规定采取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或者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的,依法责令建设、施工单位立即改正或停止施工作业,并从严予以处罚。 | 2021年12月 | 浙江海事局 | |||
40 | 加强跨航桥梁、通航建筑物安全管理,落实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强化跨航桥梁、通航建筑物防碰撞监管;组织跨航公路桥梁、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综合评估,督促指导运行管理单位整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 2021年9月 | 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海事局 | |||
41 | 管理机制方面 | 全面落实“水条”规定,依法治理全省海上交通。 | 按照《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履行海上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和管理职责。加强涉水安全监管队伍力量配备,加大对基层涉水安全执法的资源和力量投入。 | 2021年12月 | 属地政府 | 省委编办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
42 |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联动机制。 | 建立“海上安全综合执法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涉海违法行为查、打、纠,共享交通运输、海事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船舶、码头等信息,定期开展海上交通安全联合检查。 | 2021年12月 | 属地政府 | 浙江海事局 省交通运输厅 | |
43 | 建立健全商渔船防碰撞机制。 | 建立“商渔船长面对面”交流机制,推进伏季休渔期商渔船船长互登船舶常态化。 | 2021年3月 | 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海事局 | ||
44 | 严格落实渔船编组生产制度,强化进入大轮习惯航路、商渔船碰撞易发高发区域、平台离线、编组生产落单渔船主动干预,加强“黑色四小时”点验抽查。 | 2021年12月 | 省农业农村厅 | |||
45 | 完善信用管理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 制定印发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 2021年12月 | 省交通运输厅 | ||
46 | 培育一批“安全诚信”航运企业、船舶和船长,为“安全诚信”单位提供政务办理便利等鼓励性政策。 | 2021年12月 | 浙江海事局 | |||
47 | 建立运行清理取缔无证非法码头、宕口和作业点联合机制。 | 完善码头、作业点名录,通过海上巡航、陆上巡查,排摸码头、临时装卸作业点资质情况,建立码头、作业点“黑白名单”,及时通报有关违章信息。 | 2021年12月 | 属地政府 | 省应急管理厅 省交通运输厅 | |
48 | 按照“浙政办发函〔2020〕205号”文件要求开展非法码头宕口清零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码头、无证作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拆除等强制措施,从源头上肃清违规装卸运输行为。 | 2021年12月 | 属地政府 | 省应急管理厅 | ||
49 | 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制。 | 建立健全渡口所在地政府、渡口经营管理单位、渡工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专兼职渡口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天气恶劣或发现其他危险情况时及时停渡。 | 2021年9月 | 属地政府 | 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海事局 | |
50 | 统一规划渡口更新改造,加快推进渡运公交化、公司化运营管理,对渡运收费不足以维持正常开支的乡镇渡,由地方财政全额保障运行,确保渡船适航、渡工稳定。 | 2021年12月 | 属地政府 | 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海事局 | ||
51 | 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重大事故“回头看”。 |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进行“回头看”。 | 2021年6月 | 属地政府 | 省应急管理厅 | |
52 | 智慧管控方面 | 加快推进海上智控平台建设。 | 全面融合渔业、交通、港口、海事、气象等部门监管数据,建设全覆盖、全管控、全智能的海上智控平台。 | 2021年12月 | 浙江海事局 | 省农业农村厅 |
53 | 强化港口企业重点作业场所和环节视频监控管控。 | 港口危险货物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堆场、储罐全部安装使用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并接入到行业管理部门信息化系统。高危作业场所和环节实现重要设施设备实时监测、智能感知和风险预警。 | 2021年12月 | 省交通运输厅 | ||
54 | 实施精细化恶劣气象预警预控。 | 加强海洋气象预报,探索外海区和高风险水域海上大风、降水和海浪精密预报,及时掌握恶劣气象信息。 | 2021年12月 | 省气象局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农业农村厅 | |
55 | 强化气象预警,依托智控平台,加强预警信息接收设施建设,提升预警信息提醒能力建设。 | 2021年9月 | 浙江海事局 省农业农村厅 省交通运输厅 | 省气象局 | ||
56 | 应急能力方面 | 优化应急设施布局 | 科学编制水上搜救能力建设规划。加快推进舟山等地飞行救助常驻基地建设。 | 2021年12月 | 省海上搜救中心 | |
57 | 强化搜救协调组织。 | 积极争取东海救助局增加大型远海救助船在我省沿海布点。进一步协调东海救助局等专业救助力量、公务船艇和部队船艇参与海上险情处置和人员救助。 | 2021年12月 | 省海上搜救中心 | ||
58 | 提升海上救助能力。 | 对具备救助能力的港作拖轮组织开展专业培训,提高社会船舶海上人命救助技能。培育具备海上救助能力的志愿者服务团队,开展培训,鼓励其参与海上人命救助。 | 2021年12月 | 省海上搜救中心 | ||
59 | 组织开展海上应急演习。 | 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习,针对各地风险特点,指导各地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习。 | 2021年6月 | 省海上搜救中心 |
附件3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浙江海警局、中国船级社浙江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