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化交通运输信用建设,我厅起草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23日。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地址:杭州市梅花碑4号;邮编:310009
联系人:葛清芝,联系电话:0571-87809782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高质量发展,紧扣治理现代化要求,依法依规夯实信用制度基础,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优化信用评价,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交通运输监管机制,为清廉交通建设和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提供信用支撑。
(二)工作原则
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有效、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等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非在本省登记或者未取得本省从业资格证的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职责分工
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信用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编制全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目录,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和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所辖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所辖领域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信息中心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负责信用数据归集、共享等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市、县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依据职责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工作,具体由其明确的责任部门按规定职责承担相应工作。
二、信用信息归集和披露
(一)加强信用信息内容管理。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能够反映从业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守信信息。
1.基础信息主要包括: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建设项目信息、职业资格信息以及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信息等从业主体的基础信息,许可信息以及其他与从业主体基础状况有关的信息。
2.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因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不履行交通运输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或规定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和黑名单信息;交通运输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等信息以及其他经依法依规认定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不良行为信息。
(二)实行信用信息目录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信息目录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实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并定期更新全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目录(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各领域需要记入信用档案的公共信用信息具体项目。
信用信息目录是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的重要依据。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信用信息目录,依据“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
(三)加强信用信息归集系统支撑。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是全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查询和交互共享的统一工作平台。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须及时准确归集至该系统。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可通过主动采集、接口对接、系统推送和手工填报方式采集。信用信息已有业务系统支撑的应通过系统自动归集,无系统支撑的应在信息产生后及时登录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填报录入,并加强校对和审核。
(四)加强信用信息保存和披露管理。全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通过公开、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情形外,应当尽可能通过公开方式披露。
1.从业主体基础信息保存与披露期限为长期。
2.不良信息保存与披露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信息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其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表彰荣誉类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为2年,有明确期限的与其一致。
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交通运输信用评价,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三、信用评价及应用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不同领域信用评价的办法、指标和程序,依据职责对从业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
(一)科学制定评价指标体系。信用评价应明确具体的评价指标、内容及计算方法、权重、统计周期,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计分规则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信用有关政策及各领域信用工作实际制定,并动态调整。
(二)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原则上实行千分制。从业企业信用分为 AA、 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具体信用评价规定根据各领域实际制定。
(三)逐步实行动态评价。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应逐步实行动态信用评价。动态信用评价是指信用主体相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实时汇集、动态计分,并形成该主体信用总分和信用等级,实时发布。交通运输领域实行定期评价的,信用评价等级应在浙江信用交通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定发布。
(四)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依规采取激励、优惠、便利或者加强监管等措施。
(五)加强事前信用监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行政审批中应根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主体依规实行告知承诺、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等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采取从严审查、限制准入等措施。
(六)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作为开展双随机抽查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适当减少监管频次;对信用等级为C、D的企业可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监管频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具体细则根据各领域业务实际制定。
(七)推进信用联合奖惩。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内部以及与公安等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互通和联合奖惩机制,推动广泛应用交通运输信用评价结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发挥协同效应。
四、红黑名单管理
(一)依法依规认定红黑名单。本办法的“红黑名单”,是指交通运输守信典型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红黑名单认定工作。
1.红名单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本省交通运输部门实施信用评价形成的长期优秀的信用信息;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授予的表彰荣誉信息以及其他可以作为红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信息。
2.黑名单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交通运输犯罪的信息;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方面反映主体失信状况的信息;交通运输部门做出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其他可以作为黑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信息。
(二)严格红黑名单认定程序。
1.红名单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应当依据红名单认定标准生成初步认定的红名单,并将红名单与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各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已被列入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主体不得列入红名单。
认定部门应当将比对后的红名单在浙江信用交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黑名单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应当依据黑名单认定标准生成初步认定的黑名单,并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公示应通过浙江信用交通网站实施,公示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从业人员拟被列入黑名单的,应由认定部门(单位)通过短信、网站、邮寄、报纸等方式实行事前告知。拟被列入主体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认定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当采纳。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认定部门决定将从业主体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由认定部门负责人签发。
被认定为交通运输领域黑名单的,黑名单有效期内该主体交通运输信用等级一律降为最低信用等级。
(三)严格红黑名单公示管理。红黑名单公示时,应当同时公示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认定单位、认定事实、认定依据、异议处理途径等内容;公布列入和移出红黑名单决定的,还应当公布认定日期、名单有效期、联合奖惩措施、信用修复与退出程序等内容。
红名单有效期与相应守信信息有效期限一致。黑名单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失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黑名单有效期可以延长1至2年。具体有效期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确定。
(四)建立信用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在本省交通运输领域发生较重的失信行为或者多次发生轻微的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从业主体,可以列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加强监管。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管理,按照本省交通运输各领域信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从业主体权益保护
(一)信用不良信息异议和修复管理。交通运输信用不良信息异议和修复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规定执行,涉及信用中国和信用浙江网站发布信息的信用修复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及进一步做好我省公共信用修复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信用办〔2019〕9号)规定执行。
(二)红黑名单异议和移除管理。红黑名单异议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执行。
被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关情形的,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黑名单。
被列入红名单的从业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除出红名单:红名单有效期届满的;红名单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或者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红名单有效期内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激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移除的情形。
(三)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做好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工作,不得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交通运输部门信用信息录入、更改以及异议修复操作实行痕迹化管理,保存实施该行为的人员、日期、内容和结果等日志信息直至该信用信息失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经依法查询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的信息主体的非公开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信用交通建设是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是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重要载体和手段。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真正将信用融入到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服务等各环节中,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加强督查考核。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抓好制度的宣贯实施。省厅将适时对各地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并列入年度绩效考评。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多渠道、多角度宣传交通运输行业诚信企业和个人,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营造诚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切实提升交通运输行业诚信水平。
(四)把握时间节点。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2.浙江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3.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和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实
施细则
4.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5.浙江省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信用管理实施细
则
附件1
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推进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环境,根据《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信用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管辖范围内的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管理活动。道路运输企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道路客运站(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等经营主体。
二、各级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道路运输行业的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相关要求,推进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并组织实施;
2.编制全省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信息目录,组织实施信用信息的归集;
3.公布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指导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
(二)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落实;
2.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评价(包括企业年度信用等级、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认定)、修复和应用等工作,其所属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三)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相关制度;
2.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等工作,所属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对于手工录入数据,除被媒体曝光负面事件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外,其他手工录入数据按照信息来源,由省、市、县分别归集。
三、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归集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不良信息等信息。
(一)道路运输企业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经营状态、经营范围、所属营运车辆等。
(二)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安全责任事故信息、被列入黑名单信息及被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
四、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
(一)列入信用评价范围的主体。以下道路运输企业列入信用评价范围: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出租汽车客运企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道路客运站(场)、道路货运站(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二)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等级和分值。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千分制,信用评价基础分为1000分,加分项最高累计不超过100分。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具体分值与等级为:AA级:X≥ 950分,A级:850分≤X<950分,B级:700分≤X<850分,C级:600分≤X<700分,D级:X<600分。
(三)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为:经营信用50分、市场信用350分、服务信用100分、安全信用400分、公共信用100分。
2.出租汽车客运企业、道路货运站(场)的信用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为:经营信用50分、市场信用250分、服务信用200分、安全信用400分、公共信用100分。
3.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为:经营信用50分、市场信用300分、服务信用150分、安全信用400分、公共信用100分。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信用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为:经营信用50分、市场信用350分、服务信用200分、安全信用250分、公共信用150分。
5.道路客运站(场)的信用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为:经营信用150分、市场信用150分、服务信用300分、安全信用400分。
6.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信用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为:经营信用50分、市场信用150分、服务信用200分、安全信用300分、公共信用300分。
具体评价标准见附表。
(四)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评价周期及公示公布。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采用数据自动归集与人工录入信息相结合,经系统自动计算后产生,评价结果数据每3个月更新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初评结果于次年2月1日前通过浙江信用交通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信息于3月1日前统一对外公布。对纳入信用管理时间不满6个月或在评价周期内未开展对应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记分,暂不评定当年度的信用等级。
(五)具备多种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道路运输企业同时具备多种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应当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分,评定不同业务类别的信用等级。其业务类别最低的信用等级作为对外发布的最终信用等级。
(六)道路运输企业红名单认定标准。凡信用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A级并获得省级以上国家机关表彰、奖励的,纳入道路运输企业红名单。
(七)道路运输企业黑名单认定标准。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纳入道路运输企业黑名单,同时本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
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并被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
2.道路货物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并被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3.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 道路运输企业发生同责以上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5. 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或造成人员伤亡,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6.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将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运输责任事故。
五、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结果应用
(一)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双随机”抽查监管依据,适当降低或提高抽查比例。对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重点监管事项规定执行。对于其他AA、A、B、C、D级企业,抽查比例可分别设置为当年度计划抽查比例的30%、50%、100%、150%、200%。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对信用状况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给予以下激励性措施:
1.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企业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上一年度企业信用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择优许可;
2.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3.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货运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高的道路货运企业。
(三)对红名单、AA级道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性措施:
1.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给予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待遇;
2.在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财政资金申请、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3.在新增客运班线、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以及新增包车、旅游客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等服务质量招标投标中设置加分项;
4.在各类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优化监管安排,对其相应减少检查频次;
5.在荣誉表彰、评先评优、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时优先考虑;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四)交通运输部门对D级道路运输企业,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交通运输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2.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4.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五)交通运输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
1.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
2.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而被列入黑名单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而被列入黑名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4.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5.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6.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7.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8.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有关要求
(一)交通运输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相关业务时,应当依法查询企业的信用记录。
(二)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通过浙江信用交通网站查询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红黑名单等信息。
(三)市级交通运输部门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可根据有关规定出台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激励、监管、惩戒措施。
(四)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主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将信用信息补充完善并更新,或者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定期报送。
附表: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3.出租汽车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4.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7.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8.道路客运站(场)信用评价标准
9.道路货运站(场)信用评价标准
10.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信用评价标准
附表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一级指标分值 | 二级指标 | 二级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1 | 经营信用 | 50 | 信用承诺履行情况 | 50 | 在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作出信用承诺但未履行的,扣5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2 | 市场信用 | 350 | 综合监管平台中被责令整改率 | 30 | 按照企业排序进行系统自动计算扣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3 | 被综合监管通报负面信息情况 | 20 | 被省级综合监管通报负面情况的,每1期扣5分,扣完为止。 | 手工录入 | ||
4 | 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 200 | 每0.01次/车扣4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5 | 履行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情况 | 100 | 发现未履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要求的,每项扣50分,扣完为止。 | 手工录入 | ||
6 | 服务信用 | 100 | 被投诉案件情况 | 50 | 被投诉及社会监督组织发现问题且属实的,1次扣3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7 | 被媒体曝光负面事件情况 | 50 | 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0分,情节特别恶劣的,扣50分,扣完为止。 | 手工录入 | ||
8 | 安全信用 | 400 | 建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情况 | 30 | 三级达标企业得10分,二级达标企业得20分,一级达标企业得30分。 | 手工录入 |
9 | 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用情况 | 30 | 安装率<100%的,扣10分;入网率<100%的,扣10分;合格率<95%,扣1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10 | 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安装情况 | 10 | 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安装率<100%的,扣1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11 | 企业车辆超速驾驶情况 | 60 | 按照企业排序进行系统自动计算扣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12 | 企业车辆疲劳驾驶情况 | 40 | 按照企业排序进行系统自动计算扣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13 | 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 50 | 按照企业排序进行系统自动计算扣分。 | 公安厅交管局数据共享 | ||
14 | 被列入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情况 | 100 | 被省级管理部门列入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的,扣100分;被市级管理部门列入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的,扣50分。 | 手工录入 | ||
15 | 发生行车事故情况 | 80 | 发生亡人事故但责任未确定或负次责的,每死亡1人扣10分;发生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引起社会较大关注的,每起扣10分,扣完为止。以上情况瞒报事故信息的(超过7天未上报,视作瞒报),80分扣完。 | 公安数据共享与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比对 | ||
16 | 发生同责以上亡人事故情况 | 400分扣完为止 | 发生同责以上亡人事故1-2人的,每次扣100分;发生同责以上亡人事故3-9人的,每次扣200分,扣完为止。 | 公安数据共享与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比对 | ||
17 | 被处以停业整顿情况 | 400分扣完为止 | 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勒令停业整顿的,每发生一次扣10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
18 | 公共信用 | 100 | / | / | 根据省信用办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进行换算。 | 省大数据局数据共享 |
19 | 加分项 | 100 |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 20 | 获得国家部委、省级党政机关以上单位(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的,加20分。 | 手工录入 |
20 | 社会公益及应急救援情况 | 80 | 配合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应急抢险、自然灾害救援的,1次加10分;企业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事迹的,每1起加5分,加满为止。 | 手工录入 | ||
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一)道路运输企业因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二)企业1年内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车辆超过本单位总数50%的; (三)故意瞒报同责以上亡人事故的; (四)组织煽动从业人员进行上访、罢工、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凡发生《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 行业内部数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注:
一、按照企业排序进行扣分的具体规则,按照此指标下的企业从低到高进行排名,不同排名扣除不同分值的方式。
1.首先将企业按照指标数据从小到大排序;
2.按照排序好的企业,计算该企业在总体企业中的位置,例如处于前20%的位置,就扣除该指标分值*0.2的分数;(二级指标为10分,扣除分数为10*0.2=2分)
二、对综合监管平台中被责令整改率、企业车辆超速驾驶情况、企业车辆疲劳驾驶情况、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情况的具体解释
综合监管平台中被责令整改率:评价周期内企业已整改单数/该企业当前营运车辆总数
企业车辆超速驾驶情况:评价周期内车辆超速驾驶总次数/该企业当前营运车辆总数
企业车辆疲劳驾驶情况:评价周期内类型为"疲劳驾驶"的已整改单数/该企业当前营运车辆总数
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评价周期内企业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数/该企业当前营运车辆总数
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评价周期内企业所属营运车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数/该企业当前营运车辆总数
三、关于手工录入部分省、市、县分工说明
除被媒体曝光负面事件情况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外,其他手工录入数据按照信息来源,由省、市、县分别录入。具体说明如下:
1.被省级通报、列入省级重点安全监管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由省级相关部门录入;
2.被市级列入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被12345/12328投诉、被处以停业整顿、发生恶劣群体性事件、红黑名单认定行为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录入;
3.被县级12345/12328投诉信息、事故相关信息、履行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参与社会公益及应急救援等信息的,由县级相关部门录入。
附表2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一级 指标 | 一级指标 分值 | 二级指标 | 二级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1 | 经营 信用 | 50 | 信用承诺履行情况 | 50 | 在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作出信用承诺但未履行的,扣5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2 | 市场 信用 | 350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率 | 100 | 每0.01次/车扣5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3 | 履行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情况 | 100 | 发现未履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要求的,每项扣50分,扣完为止。 | 手工录入 | ||
4 | 落实成品油价格补助情况 | 150 | 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扣150分. | 手工录入 | ||
5 | 服务 信用 | 100 | 准点发班率 | 20 | 98%≤准点发班率<100%,扣4分;95%≤准点发班率<98%,扣8分;90%≤准点发班率<95%,扣12分;准点发班率<90%,扣20分(此项指标在数据未完全接入之前不扣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6 | 被投诉及社会监督组织发现问题且属实次数 | 60 | 1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
7 | 被媒体曝光负面事件数 | 20 | 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0分,情节特别恶劣的,扣20分,扣完为止。 | 手工录入 | ||
8 | 安全 信用 | 400 | 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 200 | 按照企业排序进行系统自动计算扣分。 | 公安厅交管局数据共享 |
9 | 发生行车事故 | 200 | 发生亡人事故但责任未确定或负次责的,每死亡1人扣20分;未发生亡人事故但引起社会关注的,每起扣20分,扣完为止。以上情况瞒报事故信息的(超过7天未上报,视作瞒报),200分扣完。 | 公安数据共享与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比对 | ||
10 | 发生同责以上亡人事故 | 400分扣完为止 | 发生同责以上亡人事故1-2人的,每次扣100分;发生同责以上亡人事故3-9人的,每次扣200分,扣完为止。 | 公安数据共享与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比对 | ||
11 | 被停业整顿 | 400分扣完为止 | 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勒令停业整顿的,每发生一次扣10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
12 | 公共 信用 | 100 | / | / | 根据省信用办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进行换算。 | 省大数据局数据共享 |
13 | 加分 项 | 100 |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 50 | 获得国家部委、省级党政机关以上单位(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的,加50分。 | 手工录入 |
14 | 社会公益及应急救援情况 | 50 | 配合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应急抢险、自然灾害救援的,1次加10分,加满为止。 | 手工录入 | ||
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一)道路运输企业因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二)企业1年内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车辆超过本单位总数50%的; (三)故意瞒报同责以上亡人事故的; (四)组织煽动从业人员进行上访、罢工、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凡发生《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注:
一、按照企业排序进行扣分的具体规则,按照此指标下的企业从低到高进行排名,不同排名扣除不同分值的方式。
1. 首先将企业按照指标数据从小到大排序;
2. 按照排序好的企业,计算该企业在总体企业中的位置,例如处于前20%的位置,就扣除该指标分值*0.2的分数;(二级指标为10分,扣除分数为10*0.2=2分)
二、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率、公安行政处罚率的具体解释
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评价周期内企业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数/该企业当前营运车辆总数
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评价周期内企业所属营运车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数/该企业当前营运车辆总数
三、关于手工录入部分省、市、县分工说明
除被媒体曝光负面事件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外,其他手工录入数据按照信息来源,由省、市、县分别录入。具体说明如下:
1.被省级列入省级重点安全监管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的,由省级相关部门录入;
2.被12345/12328投诉信息、停业整顿、发生恶劣群体性事件、红黑名单认定行为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录入;
3.被县级12345/12328投诉信息、事故相关信息、履行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情况、落实成品油价格补助情况、社会公益及应急救援情况等信息的,由县级相关部门录入。
附表3
出租汽车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一级指标分值 | 二级指标 | 二级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1 | 经营信用 | 50 | 信用承诺履行情况 | 50 | 在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作出信用承诺但未履行的,扣5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2 | 市场信用 | 250 | 综合监管平台中被责令整改率 | 30 | 按照企业排序进行系统自动计算扣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3 | 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 150 | 每0.01次/车扣 25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4 | 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情况 | 70 | 累计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数后按照企业排序进行扣分;其中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1次加扣1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5 | 服务信用 | 200 | 被投诉案件情况 | 100 | 投诉每次属实扣1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6 | 被媒体曝光负面事件情况 | 100 | 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0分,情节特别恶劣的,扣100分,扣完为止。 | 手工录入 | ||
7 | 安全信用 | 400 | 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 200 | 按照企业排序进行系统自动计算扣分。 | 公安厅交管局数据共享 |
8 | 被列入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情况 | 100 | 被省级管理部门列入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的,扣100分;被市级管理部门列入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的,扣50分。 | 手工录入 | ||
9 | 发生行车事故 | 100 | 发生亡人事故但责任未确定或负次责的,每死亡1人扣20分;发生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引起社会较大关注的,每起扣20分,扣完为止。以上情况瞒报事故信息的(超过7天未上报,视作瞒报),100分扣完。 | 公安数据共享与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比对 | ||
10 | 发生同责以上亡人事故 | 400分 | 发生同责以上亡人事故1-2人的,每次扣100分;发生同责以上亡人事故3-9人的,每次扣200分,扣完为止。 | 公安数据共享与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比对 | ||
11 | 被停业整顿 | 400分 扣完为止 | 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勒令停业整顿的,每发生一次扣10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
12 | 公共信用 | 100 | / | / | 根据省信用办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进行换算。 | 省大数据局数据共享 |
13 | 加分项 | 100 |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 20 | 获得国家部委、省级党政机关以上单位(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的,加20分。 | 手工录入 |
14 | 社会公益及应急救援情况 | 30 | 配合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应急抢险、自然灾害救援的,1次加10分;企业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事迹的,每1起加5分,加满为止。 | 手工录入 | ||
15 | 市级主管部门设置的其他加分 | 50 | 各地按照企业情况可给予50分、30分、10分三个档次的加分。 | 手工录入 | ||
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一)道路运输企业因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二)企业1年内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车辆超过本单位总数50%的; (三)故意瞒报亡人责任事故信息的; (四)组织煽动从业人员进行上访、罢工、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凡发生《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注:
一、按照企业排序进行扣分的具体规则,按照此指标下的企业从低到高进行排名,不同排名扣除不同分值的方式。
1. 首先将企业按照指标数据从小到大排序;
2. 按照排序好的企业,计算该企业在总体企业中的位置,例如处于前20%的位置,就扣除该指标分值*0.2的分数;(二级指标为10分,扣除分数为10*0.2=2分)
二、对综合监管平台中被责令整改率、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情况的具体解释
综合监管平台中被责令整改率:评价周期内企业已整改单数/该企业当前营运车辆总数
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评价周期内企业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数/该企业当前营运车辆总数
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评价周期内企业所属营运车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数/该企业当前营运车辆总数
三、关于手工录入部分省、市、县分工说明
除被媒体曝光负面事件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外,其他手工录入数据按照信息来源,由省、市、县分别录入。具体说明如下:
1.被省级列入省级重点安全监管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由省级相关部门录入;
2.被市级列入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被12345/12328投诉、被处以停业整顿、发生恶劣群体性事件、红黑名单认定行为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录入;
3.被县级12345/12328投诉信息、事故相关信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参与社会公益及应急救援等信息的,由县级相关部门录入。
附表4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一级指 标分值 | 二级指标 | 二级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1 | 经营信用 | 50 | 信用承诺履行情况 | 50 | 在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作出信用承诺但未履行的,扣5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2 | 市场信用 | 350 | 被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情况 | 350 | 每0.01次/车扣5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3 | 服务信用 | 100 | 被投诉案件情况 | 60 | 被投诉及社会监督组织发现问题且属实的,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4 | 被媒体曝光负面事件情况 | 40 | 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0分,情节特别恶劣的,扣40分,扣完为止。 | 手工录入 | ||
5 | 安全信用 | 400 | 非现场超限未处罚率 | 100 | 每1次/车扣1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6 | 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 100 | 按照企业排序进行系统自动计算扣分。 | 公安厅交管局数据共享 | ||
7 | 被列入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情况 | 100 | 被省级管理部门列入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的,扣100分;被市级管理部门列入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的,扣50分。 | 手工录入 | ||
8 | 发生行车事故情况 | 100 | 发生亡人事故但责任未确定或负次责的,每死亡1人扣20分;发生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引起社会较大关注的,每起扣20分,扣完为止。以上情况瞒报事故信息的(超过7天未上报,视作瞒报),100分扣完。 | 公安数据共享与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比对 | ||
9 | 发生同责以上亡人事故情况 | 400分 扣完为止 | 发生同责以上亡人事故1-2人的,每次扣100分;发生同责以上亡人事故3-9人的,每次扣200分,扣完为止。 | 公安数据共享与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比对 | ||
10 | 被处以停业整顿情况 | 400分 扣完为止 | 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勒令停业整顿的,每发生一次扣10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
11 | 公共信用 | 100 | / | / | 根据省信用办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进行换算 | 省大数据局数据共享 |
12 | 加分项 | 100 | 建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情况 | 30 | 三级达标企业加10分,二级达标企业加20分,一级达标企业加30分。 | 手工录入 |
13 |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 20 | 获得国家部委、省级党政机关以上单位(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的,加20分。 | 手工录入 | ||
14 | 社会公益及应急救援情况 | 50 | 配合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应急抢险、自然灾害救援的,1次加10分;企业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事迹的,每1起加5分,加满为止。 | 手工录入 | ||
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一)道路运输企业因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二)故意瞒报同责以上亡人事故的; (三)组织煽动从业人员进行上访、罢工、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凡发生《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注:
一、按照企业排序进行扣分的具体规则,按照此指标下的企业从低到高进行排名,不同排名扣除不同分值的方式。
1. 首先将企业按照指标数据从小到大排序;
2. 按照排序好的企业,计算该企业在总体企业中的位置,例如处于前20%的位置,就扣除该指标分值*0.2的分数;(二级指标为10分,扣除分数为10*0.2=2分)
二、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率、非现场超限未处罚率、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情况的解释说明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率:评价周期内企业所属营运车辆被交通运输部门处罚数/该企业当前营运车辆总数
非现场超限未处罚率:评价周期内企业被抓拍的非现场超限未处罚数/该企业当前营运车辆总数
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评价周期内企业所属营运车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数/该企业当前营运车辆总数
三、关于手工录入部分省、市、县分工说明
除被媒体曝光负面事件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外,其他手工录入数据按照信息来源,由省、市、县分别录入。具体说明如下:
1.被省级列入省级重点安全监管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由省级相关部门录入;
2.被市级列入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被12345/12328投诉、被处以停业整顿、发生恶劣群体性事件、红黑名单认定行为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录入;
3.被县级12345/12328投诉信息、事故相关信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参与社会公益及应急救援等信息的,由县级相关部门录入。
附表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一级 指标 | 一级指标分值 | 二级指标 | 二级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1 | 经营信用 | 50 | 信用承诺履行情况 | 50 | 在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作出信用承诺但未履行的,扣5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2 | 市场信用 | 300 | 经营行为异常率 | 100 | 100*(1-评价周期内异常数/车辆数)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3 | 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 200 | 200*(1-评价周期内违法车辆数/车辆总数)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4 | 服务信用 | 150 | 从业人员蓝码率 | 150 | 150*(评价周期内危货从业人员蓝码数/危货从业人员总数)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5 | 安全信用 | 400 |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 100 | 达到每25辆车(不含挂车)配1名的,得80分;达不到的,不得分;每增加1人,得1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6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 | 50 | 一级得50分;二级得30分;三级得20分。 | 手工录入 | ||
7 | 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 50 | 50*(1-评价周期内违法车辆数/车辆总数) | 公安厅交管局数据共享 | ||
7 | 被列入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情况 | 100 | 被省级管理部门列入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的,扣100分;被市级管理部门列入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的,扣50分。 | 手工录入 | ||
8 | 发生行车事故 | 100 | 发生亡人事故但责任未确定或负次责的,每死亡1人扣20分;发生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引起社会较大关注的,每起扣20分,扣完为止。以上情况瞒报事故信息的(超过7天未上报,视作瞒报),100分扣完。 | 公安数据共享与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比对 | ||
9 | 发生同责以上亡人事故 | 400分扣完为止 | 发生同责以上亡人事故1-2人的,每次扣100分;发生同责以上亡人事故3-9人的,每次扣200分,扣完为止。 | 公安数据共享与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比对 | ||
10 | 公共信用 | 100 | / | / | 根据省信用办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进行换算。 | 省大数据局数据共享 |
11 | 加分项 | 100 | 自有停车场面积情况 | 20 | 自有停车场面积达50%(含)以上的,加2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12 | “三地”合一情况 | 20 | 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主要停车场地均在同一县(市、区)域的(租用设区市域内危化品公共停车场的视为在同一区域)加2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序号 | 一级 指标 | 一级指标分值 | 二级指标 | 二级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13 | 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情况 | 20 | 配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加2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14 | 委托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出具安评报告及整改情况 | 10 | 委托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对企业每季度出具安评报告并整改的,加1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15 | 企业驾驶员安全码情况 | 30 | 企业驾驶员安全码连续三年为蓝码的,每1人加1分,最高不超过3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一)道路运输企业因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挂靠经营,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三)故意瞒报同责以上亡人事故的; (四)组织煽动从业人员进行上访、罢工、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凡发生《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注:按照信息来源手工录入部门,由省、市、县分别录入。
1.被省级管理部门列入省级重点安全监管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由省级相关部门录入;
2.被市级列入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发生恶劣群体性事件、红黑名单认定行为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录入;
3.事故相关信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等信息的,由县级相关部门录入。
附表6
道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一级指标分值 | 二级指标 | 二级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1 | 经营信用 | 50 | 信用承诺履行情况 | 50 | 在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作出信用承诺但未履行的,扣5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2 | 市场信用 | 350 | 落实“先培后付,计时收费”情况 | 50 | 未落实“先培后付,计时收费”的,扣5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3 | 综合监管平台中被责令整改情况 | 150 | 按照企业排序进行系统自动计算扣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4 | 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 150 | 每0.01次/车扣25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5 | 服务信用 | 200 | 被投诉案件情况 | 150 | 被投诉及社会监督组织发现问题且属实的,1次扣3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6 | 被媒体曝光负面事件情况 | 50 | 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0分,情节特别恶劣的,扣50分,扣完为止。 | 手工录入 | ||
7 | 安全信用 | 250 | 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情况 | 100 | 按照企业排序进行系统自动计算扣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8 | 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 50 | 按照企业排序进行系统自动计算扣分。 | 公安厅交管局数据共享 | ||
9 | 发生行车事故 | 100 | 发生道路交通行车伤人事故未造成死亡的,每起扣20分;发生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引起社会较大关注的,每起扣20分,扣完为止。 | 公安数据共享与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比对 | ||
被停业整顿 | 250分扣完为止 | 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勒令停业整顿的,每发生一次扣125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
10 |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 250分扣完为止 | 发生一次死亡1-2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同责以上亡人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125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11 | 公共信用 | 150 | / | / | 根据省信用办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进行换算。 | 省大数据局数据共享 |
12 | 加分项 | 100 | 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 20 | 获得市厅级以上单位(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的,加20分。 | 手工录入 |
13 | 学驾人员年度合格情况 | 20 | 学驾人员年度排行排名位列全市前三的,加20分。 | 手工录入 | ||
14 | 社会公益及应急救援情况 | 60 | 配合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应急抢险、自然灾害救援的,1次加10分;企业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事迹的,每1起加5分,加满为止。 | 手工录入 | ||
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一)道路运输企业因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二)故意瞒报亡人安全或行车责任事故信息的; (三)组织煽动从业人员进行上访、罢工、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凡发生《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 行业内部数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注:
一、按照企业排序进行扣分的具体规则,按照此指标下的企业从低到高进行排名,不同排名扣除不同分值的方式。
1. 首先将企业按照指标数据从小到大排序;
2. 按照排序好的企业,计算该企业在总体企业中的位置,例如处于前20%的位置,就扣除该指标分值*0.2的分数;(二级指标为10分,扣除分数为10*0.2=2分)
二、对综合监管平台中被责令整改情况、学时异常率、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情况的具体解释
综合监管平台中被责令整改情况:评价周期内企业已整改单数/该企业当前营运车辆总数
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评价周期内企业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数/该企业当前营运车辆总数
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评价周期内企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该企业当前营运车辆总数
三、关于手工录入部分市、县分工说明
除被媒体曝光负面事件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外,其他手工录入数据按照信息来源,由市、县分别录入。具体说明如下:
1.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由省级相关部门录入;
2. 被市级12345/12328投诉信息、停业整顿、发生恶劣群体性事件、红黑名单认定行为、学驾人员年度合格情况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录入;
2.被县级12345/12328投诉信息、事故相关信息、参与社会公益及应急救援等信息的,由县级相关部门录入。
附表7
道路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一级指标分值 | 二级指标 | 二级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1 | 经营信用 | 50 | 信用承诺履行情况 | 50 | 在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作出信用承诺但未履行的,扣5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2 | 市场信用 | 350 | 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或未上传相关数据的 | 100 | 机动车维修企业在备案后30天内未对接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或未上传相关数据的扣50分,60天内未对接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或未上传相关数据的扣10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3 | 被列入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黑名单的 | 50 | 按月度统计,被系统列为黑名单企业一次扣25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4 | 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 200 | 每次扣5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5 | 服务信用 | 200 | 被投诉案件情况 | 150 | 被投诉及社会监督组织发现问题且属实的,1次扣3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6 | 被媒体曝光负面事件情况 | 50 | 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0分,情节特别恶劣的,扣50分,扣完为止。 | 手工录入 | ||
7 | 安全信用 | 250 | 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情况 | 150 | 按照企业排序进行扣分;其中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1次加扣2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8 |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 100分 | 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同等及以上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扣50分,扣完为止。瞒报事故信息的(超过7天未上报,视作瞒报),100分扣完。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
9 | 被停业整顿 | 250分 扣完为止 | 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勒令停业整顿的,每发生一次扣10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
10 | 公共信用 | 150 | / | / | 根据省信用办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进行换算。 | 省大数据局数据共享 |
11 | 加分项 | 100 | 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 20 | 获得市厅级以上单位(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的,加20分。 | 手工录入 |
12 | 维修企业车主评价情况 | 30 | 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维修企业车主评价参评率达60%以上且五星评价率达90%以上的,加3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
序号 | 一级指标 | 一级指标分值 | 二级指标 | 二级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13 | 社会公益及应急救援情况 | 70 | 配合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应急抢险、自然灾害救援的,1次加10分,加满为止。 | 手工录入 | ||
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一)机动车维修业户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被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中止或收回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故意瞒报亡人安全责任事故信息的; (三)组织煽动从业人员进行上访、罢工、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凡发生《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注:
一、按照企业排序进行扣分的具体规则,按照此指标下的企业从低到高进行排名,不同排名扣除不同分值的方式。
1. 首先将企业按照指标数据从小到大排序;
2. 按照排序好的企业,计算该企业在总体企业中的位置,例如处于前20%的位置,就扣除该指标分值*0.2的分数;(二级指标为10分,扣除分数为10*0.2=2分)
二、对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情况的具体解释
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评价周期内企业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数/该企业当前营运车辆总数
三、关于手工录入部分市、县分工说明
除被媒体曝光负面事件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外,其他手工录入数据按照信息来源,由市、县分别录入。具体说明如下:
1.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被市级12345/12328投诉信息、停业整顿、发生恶劣群体性事件、红黑名单认定行为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录入;由省级相关部门录入;
2.被县级12345/12328投诉信息、事故相关信息、维修企业车主评价情况、参与应急救援等信息的,由县级相关部门录入。
附表8
道路客运站(场)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一级指标分值 | 二级指标 | 二级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1 | 经营信用 | 150 | 信用承诺履行情况 | 50 | 在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作出信用承诺但未履行的,扣5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2 | 联网售票执行情况 | 50 | 联网售票工作配合不力的,未按要求在网上售票系统提供票源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3 | 班车停发班管理情况 | 50 |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不予通报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
4 | 市场信用 | 150 | 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 150 | 每次扣5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5 | 服务信用 | 300 | 站内标识设置、卫生和安全告知等情况 | 120 | 站内引导等标识不清晰,每次扣10分;发现卫生情况不佳,每扣10分;候车室未播放安全告知录像或文字,每次扣3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6 | 被媒体曝光负面事件情况 | 60 | 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30分,情节特别恶劣的,扣60分,扣完为止。 | 手工录入 | ||
7 | 被投诉案件情况 | 120 | 被投诉及社会监督组织发现问题且属实的,扣3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
8 | 安全信用 | 400 | 执法检查综合赋分 | 200 | 针对消防安全、实名登记和行包安检等反恐安全、进出站安全等进行检查综合得分,按照相关检查发现问题,每发现1处扣分1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9 | 安全暗查发现隐患等情况 | 60 | 省市组织站场安全暗查发现隐患,按未落实要求,每处扣5分,扣完为止。 | 手工录入 | ||
10 | 站务数据按要求接入情况 | 80 | 未按规定接入省客运监测监管系统扣80分,存在接入数据质量等问题扣4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11 | 进站车辆管控情况 | 60 | 未对进站车辆维护进站协议,进站管控不到位,出现投诉等,缺一辆车进站协议扣4分,扣完为止;出现管控不力,每次扣3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12 | 停业整顿情况 | 400分 扣完为止 | 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勒令停业整顿的,每发生一次扣10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
13 | 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 400分 扣完为止 | 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同等及以上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扣40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
序号 | 一级指标 | 一级指标分值 | 二级指标 | 二级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14 | 加分项 | 100 | 公共服务提升情况 | 40 | 站内建立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的,加20分;站内建成智能化厕所,加2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15 |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 20 | 获得国家部委、省级党政机关以上单位(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的,加20分。 | 手工录入 | ||
16 | 社会公益及应急救援情况 | 40 | 配合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应急抢险、自然灾害救援的,1次加10分;站内工作人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事迹的,每1起加5分,加满为止。 | 手工录入 | ||
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一)道路运输企业因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二)故意瞒报亡人责任事故信息的; (三)组织煽动从业人员进行上访、罢工、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凡发生《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注:
一、对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情况的具体解释
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评价周期内企业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数/该企业当前营运车辆总数
二、关于手工录入部分省、市、县分工说明
除被媒体曝光负面事件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外,其他手工录入数据按照信息来源,由省、市、县分别录入。具体说明如下:
1.被省级组织站场安全暗查发现隐患的,由省级相关部门录入;
2.被市级12345/12328投诉信息、被市级组织站场安全暗查发现隐患、发生恶劣群体性事件、红黑名单认定行为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录入;
3.被县级12345/12328投诉信息、站内标识设置、卫生和安全告知等情况、事故相关信息、公共服务提升情况、参与社会公益及应急救援等信息的,由县级相关部门录入。
附表9
道路货运站(场)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一级指标分值 | 二级指标 | 二级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1 | 经营信用 | 50 | 信用承诺履行情况 | 50 | 在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作出信用承诺但未履行的,扣5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2 | 市场信用 | 250 | 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 250 | 每次扣5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共享数据 |
3 | 服务信用 | 200 | 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公开情况 | 40 | 未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未设立公告栏,未公布各项管理制度,每项扣10分,扣完为止。 | 手工录入 |
4 | 被媒体曝光负面事件数 | 40 | 被市级及以下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0分;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40分,扣完为止。 | 手工录入 | ||
5 | 被投诉案件情况 | 120 | 被投诉及社会监督组织发现问题且属实的,扣3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
6 | 安全信用 | 400 | 执法检查综合赋分 | 300 | 结合消防安全、实名制查验与登记管理等反恐安全、进出站安全检查等进行执法检查情况,按照相关检查发现问题,每发现1处扣2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7 | 安全暗查发现隐患情况 | 100 | 省市组织站场安全暗查发现隐患,按未落实要求,每处扣10分,扣完为止。 | 手工录入 | ||
8 | 停业整顿情况 | 400分扣完为止 | 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勒令停业整顿的,每发生一次扣10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
9 | 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 400分扣完为止 | 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起扣20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
10 | 公共信用 | 100 | / | / | 根据省信用办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进行换算。 | 省大数据局数据共享 |
11 | 加分项 | 100 |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 20 | 获得国家部委、省级党政机关以上单位(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集体荣誉称号的,加20分。 | 手工录入 |
12 | 推进称重数据和监控视频接入监管平台 | 40 | 安装计量称重和视频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超限运输监管平台的,加4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13 | 社会公益及应急救援情况 | 40 | 配合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应急抢险、自然灾害救援的,每1次加10分;经营业户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事迹的,每1起加5分, | 手工录入 | ||
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注:
一、对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情况的具体解释
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评价周期内企业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数/该企业当前营运车辆总数
二、关于手工录入部分省、市、县分工说明
除被媒体曝光负面事件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外,其他手工录入数据按照信息来源,由省、市、县分别录入。具体说明如下:
1.被省级组织站场安全暗查发现隐患的,由省级相关部门录入;
2.被市级组织站场安全暗查发现隐患、被市级12345/12328投诉信息、发生恶劣群体性事件、红黑名单认定行为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录入;
3.被县级12345/12328投诉信息、服务内容、价格公开情况、事故相关信息、参与社会公益及应急救援等信息的,由县级相关部门录入。
附表10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一级指标 分值 | 二级指标 | 二级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1 | 经营信用 | 50 | 信用承诺履行情况 | 50 | 在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作出信用承诺但未履行的,扣5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2 | 市场信用 | 150 | 是否实现检测数据互联互通 | 150 | 未实现检测数据互联互通的扣1次15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3 | 服务信用 | 200 | 被投诉案件情况 | 120 | 被投诉及社会监督组织发现问题且属实的,扣3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4 | 被媒体曝光负面事件情况 | 80 | 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0分,情节特别恶劣的,扣80分,扣完为止。 | 手工录入 | ||
5 | 安全信用 | 300 | 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情况 | 300 | 按照企业排序进行扣分;其中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1次加扣5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6 |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 300分 扣完为止 | 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150分,扣完为止。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7 | 公共信用 | 300 | / | / | 根据省信用办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进行换算。 | 省大数据局数据共享 |
8 | 加分项 | 100 | 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 20 | 获得市厅级以上单位(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的,加20分。 | 手工录入 |
9 | 上传检测数据完整率 | 30 | 上传检测数据完整率达到99%及以上的,加3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 | ||
10 | 社会公益及应急救援情况 | 50 | 配合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应急抢险、自然灾害救援的,1次加10分;企业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事迹的,每1起加5分,加满为止。 | 手工录入 | ||
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 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或手工录入 |
注:关于手工录入部分市、县分工说明
除被媒体曝光负面事件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外,其他手工录入数据按照信息来源,由市、县分别录入。具体说明如下:
1.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由省级相关部门录入;
2. 被市级12345/12328投诉信息、发生恶劣群体性事件、红黑名单认定行为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录入;
3.被县级12345/12328投诉信息、事故相关信息、参与社会公益及应急救援等信息的,由县级相关部门录入。
附件2
浙江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推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环境,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管理活动。细则中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我省核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评价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负责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制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组织信用信息的归集;指导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
(二)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贯彻国家和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评价、发布和应用等工作。
(三)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相关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等工作。
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和不良信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准驾车型、从业(职业)资格类别、从业(职业)资格证件号码、从业(职业)资格证件初领日期和变更记录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记录、遵守法规情况、服务质量记录等有关情况。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应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建立电子信用档案。
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满分为20分,评价周期为12个月,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一个评价周期届满,经签注信用等级后,该评价周期内的扣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评价等级为AAA级:
1.上一评价周期的评价等级为AA级及以上;
2.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为0分。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评价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评价条件;
2.上一评价周期的评价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10分(不含)以下的。
(三)具备以下条件的,评价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评价条件;
2.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20分(不含)以下的。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周期及公示公布。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在浙江信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在月底前将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结果应用
(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应当在扣满20分之日起15日内,到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等内容学习。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以下处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所属的信用等级为B级的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将其调离关键服务岗位;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从业人员,避免其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避免其承担黄金周和春运期间的相关运输服务。
(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连续三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均为B级;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
(四)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聘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人员,并将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与其薪资待遇、晋升、培训、奖励、辞退等挂钩;在行业相关荣誉表彰、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AAA级从业人员,在经营者招标投标等文件中可以设置针对AAA级从业人员的加分项。
附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附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项目 | 内容 | 扣分标准 | 信息来源 |
行政 处罚 | 营运违规 | 被行政处罚的扣3分/件 | 运政系统 |
交通违法 | 发生交通违法案件,驾驶证每记1分扣0.5分 | 公安对接 | |
监督 检查 | 通报、曝光的负面信息 | 扣5分/件 | 人工录入 |
投诉 举报 | 有责投诉举报信息 | 被查实有责投诉,扣2分/次 | 信访对接 |
安全 事故
| 有责死亡事故信息 | 发生同责死亡事故每起扣5分;发生次责死亡事故每起扣3分。 | 公安对接 |
附件3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施工企业
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推进全省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环境,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国道、省道公路养护工程从业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信用管理可参照执行。
细则中所称的从业企业是指在浙江省内从事国道、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企业。
二、各级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企业信用管理相关要求,推进全省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并组织实施;
2.编制从业企业的信用信息目录,组织实施信用信息的归集;
3.负责从业企业信用评价和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工作,指导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开展信用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
(二)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落实;
2.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工作。
三、公路养护工程从业企业信用信息归集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和不良信息。
(一)从业企业基础信息主要包括: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主要设备、经营状态、经营范围、行政许可和资质信息等。
(二)从业企业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1.企业不良公共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及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2.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通报、决定;
3.经核实的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4.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等反映不良信用行为的评价资料;
5.各级政府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记录、招投标文件、人员考勤(变更)情况记录、设备进场报验情况、设计变更资料、验收纪要、交竣工质量评定、实体检测报告等反映不良信用行为的评价资料;
6.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评价资料。
以上信息或者材料以信用评价周期内的发文日期或者认定时间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纳入评价周期内进行评价。
四、公路养护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
(一)列入信用评价范围的主体。以下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列入信用评价范围:单个施工合同段合同价≥400万(桥梁、隧道、边坡处治等≥100万),且于评价周期内经验收合格的国道、省道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服务区、收费站维护、应急养护工程项目暂不列入。
以下从业企业列为信用评价对象:
1.评价周期内上述合同段所在项目的设计、施工企业;
2.评价周期内在浙江省内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不良行为的设计、施工企业。
(二)从业企业的信用等级和分值。从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千分制,信用评价基础分为1000分,加分项最高累计不超过100分。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具体分值与等级为:AA级:1000分≤X≤1100分,且上一评价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A级:950分≤X<1000分;B级:900分≤X<950分;C级:800分≤X<900分;D级:X<800分。
(三)从业企业信用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
1.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为:市场信用200分,服务信用700分,公共信用100分;
2.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为:市场信用200分,服务信用500分,安全信用200分,公共信用100分。
(四)从业企业信用评价以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进行评分。评价对象在评价周期内有多个评价单元的,按各评价单元得分排名进行加权重计算后得出信用评级得分。
如某评价对象有N个评价单元,按各评价单元得分数从大到小排序分别为:P1,P2,…PN,该评价对象加权得分为:(1×P1 + 2×P2…+N×PN)/(1+2+…N)。
(五)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
1.在投标过程中被认定有围标、串标等行为;
2.被司法部门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
3.存在合同诈骗、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欠薪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4.在投标、工程担保、公路养护从业资质申报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5.因设计或施工原因导致项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并被主管部门通报。
凡发生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行为之一的,纳入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施工企业黑名单。
(六)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模式的养护工程项目,分别对其设计和施工进行信用评价;如其总承包单位是联合体形式的,按以下情形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进行评分:
1.联合体存在评价标准中不良市场信用行为的,对联合体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2.联合体牵头企业存在评价标准中不良服务信用、不良安全信用行为的,仅对联合体牵头企业予以扣分;联合体成员企业存在评价标准中不良服务信用、不良安全信用行为的,按照联合体牵头企业对施工工作负总责的原则,对联合体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3.联合体牵头企业或成员企业存在评价标准中企业不良公共信用的,仅对存在不良公共信息的企业予以扣分。
(七)从业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原信用等级;从业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的,按照信用等级较低从业企业的等级确认合并后从业企业的信用等级;从业企业资质升级或更名的,其信用等级不变;企业被注销、破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八)从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周期及公示公布。从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于次年2月1日前通过浙江信用交通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信息于3月1日前统一对外公布。
(九)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从业企业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评价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五、公路养护工程从业企业信用结果应用
(一)公路养护从业资质审批、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招标、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承担应急养护工程以及示范、试点项目评选等工作应当依法依规应用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
(二)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公路养护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双随机”抽查监管依据,适当降低或提高抽查比例。对于AA、A、B、C、D级企业,抽查比例可分别设置为当年度计划抽查比例的30%、50%、100%、150%、200%。
(三)信用奖惩措施。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养护工程设计、施工招标工作信用评分的依据。项目业主单位在进行养护工程设计、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或招标评标时,可以设置一定的信用奖惩措施。
1.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履约担保优惠奖励;
2.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额度、减少质量保证金额度、提前返还质量保证金等优惠奖励;
3.招标人可以根据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给予一定的加减分: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得分为+2分;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得分为+1分;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加(或扣)分;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得分为-1分;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得分在-2至-5分间,具体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四)鼓励应急养护工程和示范、试点项目优先选择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从业企业。
(五)交通运输部门对AA级从业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性措施:
1.在企业从业资质审核过程中可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利性措施;
2.在荣誉表彰及评优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以邀请招标、议标、直接发包等形式确定公路养护工程从业企业的项目、应急养护工程以及示范、试点项目,优先选用。
(六)交通运输部门对D级从业企业,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对企业从业资质延续、变更等事项进行重点审查,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
2.取消其参加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七)交通运输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企业,可以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的惩戒性措施。
附件:1.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评价指标 | 评分标准 | 说明 |
1 | 市场信用(200分) | 被确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 -200 | |
2 | 在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作出信用承诺但未履行的 | -100 | ||
3 | 服务信用(700分)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 -100 | |
4 |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从业企业自身原因中途私自撤场的或被有关部门责令清退的 | -100 | ||
5 | 设计行为被市级及以上交通公路部门通报批评的 | -50分/次 | 最高扣100分 | |
6 | 因设计不到位、与本工程实际严重不符或未按审查意见修改到位等原因,未通过设计审查或被退回重新设计的 | -100 | ||
7 | 未按要求派驻设计代表或设计代表服务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 -25分/人次 | 最高扣100分 | |
8 | 不积极参加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施工协调、工程质量处理以及不配合上级部门检查的 | -25分/次 | 最高扣100分 | |
9 | 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设计并提交设计成果的 | -100 | ||
10 | 企业公共信用(100分) |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 | -(1000-企业公共信用评价分值)/10 | 最高扣100分 |
11 | 加分项(100分) | 积极采用“四新技术”效果显著、省级科研依托工程,或养护工程设计服务方面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认定为具有示范意义或通报表扬的 | +20分/次 | 最高加 40分 |
12 | 参加抢险救灾或应急养护,并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通报表扬的 | +20分/次 | 最高加 60分 |
附件2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一级 指标 | 评价标准 | 分值 | 说明 |
1 | 市场 信用 | 不按规定提供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 | -50 | |
2 | 被确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 -150 | ||
3 | 在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作出信用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现场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 | -100 | ||
4 | 服务 信用 (500分) | 未按规定要求,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 -150 | |
5 |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从业企业自身原因中途私自撤场的或被有关部门责令清退的 | -100 | ||
6 |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数量,或拌合楼、摊铺机、压路机等主要设备未按合同承诺到位或者未经业主同意发生变更的 | -20分/人次 | 最高扣100分 | |
7 |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或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的施工工艺、时间节点实施公路养护作业的 | -20/次 | 最高扣100分 | |
8 |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未在合同工期内完工的,或未在完工后2个月内交竣工的 | -100分 | 每延迟1天交工验收加扣10分,最高扣200分 | |
9 | 被各级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 -10/次 | 要求整改的扣10分/次,拒不整改的扣10分/次,最高扣100分 | |
10 | 交竣工验收后,未按时完成整改的 | -20分 | ||
11 | 往年路面大中修路段完工后2年内(预防性养护工程完工后1年内)路面破损指数PCI均值(按公里计算均值)下降至85以下。非设计原因,且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整治提升路况的 | -100 | 出现多个评价单元时,此历史数据不计入加权重计算。 | |
12 |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100 | ||
13 | 安全 信用 (200分) | 项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养护作业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 -50分/次 | 最高扣100分 |
14 | 特种设备未经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管理证件或者使用标志而投入使用的 | -50分/次 | 最高扣100分 | |
15 | 企业公共信用(100分) |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 | -(1000-企业公共信用评价分值)/10 | 最高扣100分 |
16 | 加分项(100分) | 承担养护“四新技术”应用、省级科研依托工程,或工程项目作为示范化工程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推广的 | +20分/次 | 最高加 40分 |
17 | 参加抢险救灾或应急养护,并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通报表扬的 | +20分/次 | 最高加 60分 |
附件4
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推进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办〔2017〕1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水路运输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水路运输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运输(含船舶管理业)业务经营人。
二、各级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负责:
贯彻国家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相关要求,制定全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
(二)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发布、应用等工作。
(三)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等工作。
三、水路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归集
(一)水路运输企业的基础信息包括:
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取得的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水路运输企业不良信息包括:
在运输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受到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约谈、通报批评以及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各类处罚情况;以及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被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况;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其他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四、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
(一)水路运输企业的信用等级和分值。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从业企业信用分为 AA、 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具体分值与等级为:AA级:X≥ 950分,A级:900分≤X<950分,B级:750分≤X<900分,C级:600分≤X<750分,D级:X<600分。
(二)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
1.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
2.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路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相关证件或备案证明的;
4.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
5.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或船舶管理业务的;
6.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相关证照文书、文件的;
7.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相关财政补贴(助)资金时,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套用、冒领的。
(三)水路运输企业的评价周期及公示公布。对水路运输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采用数据自动归集与人工录入信息相结合,经系统自动计算后产生,评价结果数据每3个月更新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初评结果于次年2月1日前通过浙江信用交通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信息于3月1日前统一对外公布。
五、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结果应用
(一)分级分类监管。根据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经营危险品、旅客运输的企业,按照客危运输“双随机”抽查专门规定分级分类监管执行。
(二)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水路运输企业作为诚信企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可对其实施以下守信激励措施:
1.在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中列入“绿色通道”办理;
2.每两年最多检查一次;
3.在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财政资金申请、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4.在交通运输部门的各类优惠或奖励政策、组织开展的荣誉表彰及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等;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三)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水路运输企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可对其实施以下守信激励措施:
1.每一年半最多检查一次;
2.在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中列入“绿色通道”办理。
(四)信用等级为B级的水路运输企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可对其实施以下措施:
1.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五)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水路运输企业作为信用重点关注企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对其实施以下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现场核查,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
2.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交通运输部门各类优惠政策和参与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的资格;
3.在财政资金补助、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方面予以限制。
(六)信用等级为D级的水路运输企业作为信用重点关注企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对其实施以下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现场核查,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
2.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交通运输部门各类优惠政策,不得参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3.在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财政资金补助、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报评比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4.经营危险品或旅客运输的,依法依规暂停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等行政许可业务。
附表: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表
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一级指标分值 | 二级指标 | 二级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1 | 安全信用 | 200 | 安全管理缺陷 | 100 | 经检查,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管理存在缺陷的,每项扣20分,扣完为止;企业安全生产台账资料与企业现状不符,经现场认定为虚假台账资料,扣20分,扣完为止;未按交通运输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每次扣50分,扣完为止。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2 | 被通报、约谈、督办 | 100 | 由于安全生产问题被设区市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约谈的,每次扣50分,扣完为止;受到设区市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通报,每次扣50分,扣完为止;被县级及以上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的,扣100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
3 | 经营信用 | 200 | 虚假申报 | 50 |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货物实名制要求申报或虚假申报的,经过相关部门的查实,扣50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4 | 虚假登记 | 50 | 海事、司法部门认定企业经营船舶与实际经营人不符的,扣50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
5 | 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许可违反承诺 | 100 | 以告知承诺制办理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业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现场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扣100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
6 | 行政处罚 | 400 | 违反法律法规 | 400 | 除本细则第八条行为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违反《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或《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按行政执法文书逐项扣50分,扣完为止 | 数据对接 |
7 | 社会责任 | 100 | 公益行为 | 100 | 企业完成抢险运输、应急运输、军事运输的,经认定后,每次加20分,累计不超过100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8 | 公共信用 | 100 | 企业公共信用评分 | 100 | 根据企业公共信用评价(531X)得分同比计算 | 数据对接 |
凡发生《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部分(二)中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直接扣500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附件5
浙江省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
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推进我省港口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港口经营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港口经营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管理活动。
(一)港口经营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是指:
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服务以及安全评价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包括港口经营类企业、港口服务类企业以及在浙江省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安全评价的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二)港口经营类企业是指:
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拖轮经营除外)业务的企业。
(三)港口服务类企业是指: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港口拖轮经营业务的企业。
(四)在浙江省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安全评价的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是指:
在浙江省出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报告的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机构”)和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报告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三类: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评价报告。
二、各级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省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的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指导各市开展港口信用管理工作;按许可职责范围,承担相关许可涉及安评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
(二)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港口信用管理工作,做好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发布、应用等工作,其所属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三)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工作。
三、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信息归集
(一)港口经营及其相关企业基础信息主要包括:
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公共信用评价信息以及交通运输许可等信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归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采用系统对接、数据整体上传等方式归集;公共信用评价信息通过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获取。
(二)港口经营及其相关企业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经营信用、安全信用、环保信用、行政处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行为等相关内容。
(三)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行为分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分别对应以下情况:
1.“预评价从业信用”中单次“安全条件审查专家评审分数”由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专家咨询会参会各方无记名评分折算,其中省级负责审查的项目专家、业主代表、省级、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分别按60%、10%、20%、10%折算得分;市级负责审查的项目专家、业主代表、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分别按60%、20%、20%折算得分;
2.“验收、危货作业评价从业信用”相关内容根据经营许可过程中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抽查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评价报告的抽查情况等,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计分。
(四)港口经营及其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填报要求。原则上应当自信用信息采集部门获取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行政处罚信息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以程序终结后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四、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评价
(一)信用等级和分值。港口经营及相关企业信用评价基础总分为1000分。信用等级分为AA、A、B、C和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定:AA级:950分≤X≤1000分,且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均为A级及以上的,信用优秀;A级:850分≤X<950分,信用良好;B级:700分≤X<850分,信用中等;C级:600分≤X<700分,信用较差;D级:X<600分,信用差。
(二)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
1.港口经营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主要指标及分值:经营信用100分,安全信用300分,环保信用200分,行政处罚300分,公共信用100分;
2.港口服务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主要指标及分值:经营信用100分,安全信用300分,行政处罚500分,公共信息100分;
3.安全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评价标准主要指标及分值:预评价从业信用500分,验收、危货作业评价从业信用400分,公共信用100分。
具体评价标准见附表。
(三)在评价年度内港口经营类、服务类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
1.发生一次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3.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港口经营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伪造、变造、涂改港口经营许可证的;
4.企业以告知承诺制办理港口经营许可业务,经核查发现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许可决定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评价年度内安全评价机构或项目负责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
1.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2.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3.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4.冒用资质证书或者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5.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证明的;
6.因评价机构责任,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其中第1至5条适用于安全评价机构,第2、5、6适用于项目负责人。
(五)信用评价周期及公示公布。对港口经营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采用数据自动归集与人工录入信息相结合,经系统自动计算后产生,评价结果数据每3个月更新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初评结果于次年2月1日前通过浙江信用交通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信息于3月1日前统一对外公布。
五、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结果应用
(一)分级分类监管。根据港口经营及其相关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双随机”抽查监管依据,适当降低或提高抽查比例。对于从事旅客运输、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重点监管事项规定执行。对于其他AA、A、B、C、D级企业,抽查比例可分别设置为当年度计划抽查比例的30%、50%、100%、150%、200%。
(二)对AA级港口经营类、服务类企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1.简化许可审批程序,企业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延续业务只需提供书面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不再实施现场查验程序;
2.除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企业外,在各类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优化监管安排,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3.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企业荣誉表彰及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认定为行业年度诚信典型,通过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三)对AA级安全评价机构,交通运输部门在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对D级港口经营类、服务类企业,列入交通运输部门行业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21.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新申请、延续、变更业务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
32.对于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企业,其提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评价报告应当经7名以上(含7名)专家论证通过,才可核准备案;
43.对企业进行失信警示约谈,并增加各类监督检查频次;
54.取消评先、评优活动参与资格;
6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管控措施。
(五)对C级安全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依审批权限对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或者项目负责人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所涉及安全条件审查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组织不少于7名专家(其中省级港口安全生产专家库内专家不少于5名)进行咨询论证;
2.对安全评价机构所出具或者编制的危险货物港口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评价报告,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重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协助检查或者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
3.项目许可或备案所在地的交通运输部门对相关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对D级安全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列入交通运输部门行业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1.由省交通运输厅将安全评级行为相关信息抄告至应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
2.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约谈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评价机构主要负责人;
3.对C级安全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的措施。
附表:1. 浙江省港口经营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 浙江省港口服务类信用评价标准
3. 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附表1
浙江省港口经营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一级指标分值 | 二级指标 | 二级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1 | 经营信用 | 100 | 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许可,违反承诺的 | 50 | 以告知承诺制办理港口经营许可业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现场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扣50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2 | 信息真实性 | 50 | 安全、防污染等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台账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5分;企业向管理部门报送基础信息和各类统计数据,被发现弄虚作假的,扣50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
3 | 安全信用 | 300 | 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未按期整改的 | 210 |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复核过程中发现企业未按期整改安全生产问题的,评价周期内首次扣30分,重复出现双倍扣分,扣完为止。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4 | 被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通报、约谈的 | 60 | 被安全生产通报每次扣30分,扣完为止;被安全生产约谈的扣60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
5 | 受到非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通报(如应急等) | 30 | 经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后,扣30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
6 | 环保信用 | 200 | 未按要求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 | 40 | 检查检查发现企业不具备接收能力的扣40分;设施不全、不能正常使用或第三方接收协议等材料不齐全,每次发现扣20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7 | 未有效采取防污染措施(防尘抑尘、防溢油等) | 60 | 首次发现扣20分,重复出现双倍扣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
8 | 环保相关问题未按期整改的 | 60 | 首次发现扣20分,重复出现双倍扣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
9 | 环保问题被设区的市以上管理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 | 40 | 扣40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
10 | 行政处罚 | 300 | 被交通运输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00 | 被处以警告的每次扣25分;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每次扣50分。 | 数据对接 |
11 | 被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00 |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的,扣200分。 | 数据对接 | ||
12 | 公共信用 | 100 | / | / | 根据省信用办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进行换算。 | 数据对接 |
凡发生《浙江省港口经营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部分(三)中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扣500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附表2
浙江省港口服务类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一级指标分值 | 二级指标 | 二级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1 | 经营信用 | 100 | 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许可,违反承诺的 | 50 | 以告知承诺制办理港口经营许可业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现场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扣50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2 | 信息真实性 | 50 | 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台账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5分;企业向管理部门报送基础信息和各类统计数据,被发现弄虚作假的,扣50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
3 | 安全信用 | 300 | 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未按期整改的 | 210 |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复核过程中发现企业未按期整改安全生产问题的,评价周期内首次扣30分,重复出现双倍扣分,扣完为止。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4 | 被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通报、约谈的 | 60 | 被安全生产通报每次扣30分,扣完为止;被安全生产约谈的扣60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
5 | 受到非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通报(如应急等) | 30 | 经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后,扣30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
6 | 行政处罚 | 500 | 被交通运输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300 | 被处以警告的每次扣25分;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每次扣50分,扣完为止。 | 数据对接 |
7 | 被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00 |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的,扣200分。 | 数据对接 | ||
8 | 公共信用 | 100 | / | / | 根据省信用办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进行换算。 | 数据对接 |
凡发生《浙江省港口经营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部分(三)中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扣500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附表3
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一级指标分值 | 二级指标 | 二级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1 | 预评价从业信用 | 500 | 安全条件审查专家评审分数 | 250 | 安全条件审查许可过程中,对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出具的预评价报告进行专家审查,各方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分,取评价周期内本企业所有报告的分数计算平均得分,并按比例折算得出。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2 | 专家评审表决情况 | 200 | 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出具的预评价报告,经专家评审无记名投票结果为“不通过”的,每次扣100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
3 | 安全预评价报告修改情况 | 50 | 专家审查后,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未按期根据专家意见完成报告修改的,每次扣25分;未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且无未采纳意见说明的,每次发现扣25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
4 | 验收、危货作业评价从业信用 | 400 | 评价报告文本格式和内容规范性 | 50 | 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评价报告中报告格式不规范、有过多错别字、印刷质量有明显缺陷等,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5 | 评价依据全面准确性 | 50 | 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评价报告中引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存在明显错误或者未引用评价主规范等,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
6 | 评价内容、范围规范性 | 50 | 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内容缺失、评价范围不满足《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等,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
7 | 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全面准确性 | 50 | 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的内容应包括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特点、装卸货种的危险特性分析、作业过程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作业过程危险因素存在部位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出具的评价报告中缺少一项内容扣10分,扣完为止。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
8 |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风险评价合理性 | 100 | 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出具的评价报告中针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事故发生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分析计算明显不合理的,扣50分;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未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的,扣50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
9 | 评价结论准确性和可靠性 | 100 | 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出具的评价报告中在评价结论中未明确评价对象运营期间存在的危险因素、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扣40分;评价结论未包含符合性评价结果的,扣20分;评价结论未明确判断评价对象是否满足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扣20分;评价结论中出现“原则上”等描述,导致结论含糊不清的,扣20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 ||
10 | 公共信用 | 100 | / | / | 根据省信用办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进行换算。 | 数据对接 |
凡发生《浙江省港口经营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部分(四)中行为之一的,本年度信用分扣500分。 | 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