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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277/2021-13951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组配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2021-12-31

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机场轨道快线合建段)照明工程施工第ZM01标段施工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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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机场轨道快线合建段)照明工程施工第ZM01标段施工招标已于2021年12月30日公开开标、12月31日评标,现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如对评标结果的真实性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监督部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  址:浙江省人民政府1号楼

邮  编:310000

电  话:0571-87052924

招标人:杭州市交通运输发展保障中心

地  址:杭州市文一西路769号

邮  编:310030

电  话:0571-87692320

杭州市交通运输发展保障中心

2021年12月31日

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机场轨道快线合建段)照明工程施工第ZM01标段施工招标评标结果

项目名称: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机场轨道快线合建段)照明工程施工招标

开标日期:2021年12月30日  评标日期:2021年12月31日

标段

推荐中标人

单位名称

评标价

(元)

质量目标

工期

(日历天)

项目经理

综合得分

第ZM01标段

中标候选人

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8444455.00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

182

江巍

99.62

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机场轨道快线合建段)照明工程施工第ZM01标段施工招标中标候选人业绩

标段

该业绩证明

对象

业绩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发包人)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第ZM01标段

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29 国道舟山段改建工程( 白泉至勾山段) 照明施工

舟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交工日期:2018 年12 月 14日;合同价格:2960.2252 万元;承担的工作:329 国道舟山段改建工程( 白泉至勾山段) 照明施工;道路类型:公路兼市政道路

中标通知书、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合同协议书

第ZM01标段

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常山县城区道路照明智能节能改造提升项目工程(EPC)总承包

常山永常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交工日期:2019 年 12 月 31 日;合同价格: 5685万元;承担的工作:1、 路灯及景观灯一次性修复 13149 盏, 造价 1500 万元; 2、主干道照明设施改造 4653 盏, 次干道照明设施改造 1831盏, 以及灯杆换新、 各类控制箱、 照明箱、 智能系统和电缆等, 造价约 4500 万元。 总造价 6000 万元;道路类型:市政道路

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证书、合同协议书

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机场轨道快线合建段)照明工程施工第ZM01标段施工招标

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

标段

被否决投标单位

被否决原因

否决投标的依据

组织询问核实情况

第ZM01标段

浙江开元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资料中均未体现道路为市政道路或公路兼市政道路的,且未附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业绩不予认可。

提供的企业业绩不符合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经专家对澄清意见的核实,不符合业绩最低要求。

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资料中均未体现道路为市政道路或公路兼市政道路的,且未附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业绩不予认可。

提供的企业业绩不符合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经专家对澄清意见的核实,不符合业绩最低要求。

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中均未体现道路为市政道路或公路兼市政道路的,且未附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业绩不予认可。

提供的企业业绩不符合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经专家对澄清意见的核实,不符合业绩最低要求。

杭州中元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资料中均未体现道路为市政道路或公路兼市政道路的,且未附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业绩不予认可。

提供的企业业绩不符合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经专家对澄清意见的核实,不符合业绩最低要求。

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资料中均未体现道路为市政道路或公路兼市政道路的,且未附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业绩不予认可。

提供的企业业绩不符合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经专家对澄清意见的核实,不符合业绩最低要求。

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资料中均未体现道路为市政道路或公路兼市政道路的,且未附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业绩不予认可。

提供的企业业绩不符合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经专家对澄清意见的核实,不符合业绩最低要求。

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

资料中均未体现道路为市政道路或公路兼市政道路的,且未附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业绩不予认可。

提供的企业业绩不符合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经专家对澄清意见的核实,不符合业绩最低要求。

附件3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机场轨道快线合建段)照明工程施工第ZM01标段

开评标时间:2021年12月30、31日

招标人名称:杭州市交通运输发展保障中心(盖章)

投标行为

具体行为表现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备注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无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无

因故不参加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无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无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无

因故不签字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无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无

因故放弃投标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无


其他情况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无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无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无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无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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