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1-13945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1-12-30 |
规划省道三门至江山公路永康段工程(如春至白窖段)施工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访问次数:规划省道三门至江山公路永康段工程(如春至白窖段)施工招标已于2021年12月29日公开开标,现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如对评标结果的真实性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及国家九部委令2013年第23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投诉。
监督部门: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 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
电 话:0579-82475399
邮 编:321000
行业监督部门: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金华市丹溪路289号
电 话:0579-82468074
邮 编:321000
招标人:永康市交投道路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永康市五金大道599号
电 话:0579-89209950
邮 编:322100
永康市交投道路建设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0日
施工评标结果
项目名称:规划省道三门至江山公路永康段工程(如春至白窖段)施工 开标日期:2021年12月29日
标段 | 推荐意见 | 单位名称 | 评标价 (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月) | 项目经理 | 综合得分 |
第1标段 | 中标候选人 | 龙德建设有限公司 | 435227552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 25 | 李继君 | 99.96 |
中标候选人业绩
1、资格条件业绩 | ||||||
该业绩证明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在投标文件的位置 | 评标结果 |
龙德建设有限公司 | 望海街道百尺大桥北接线项目 | 海盐县望海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交工日期2021年10月19日,公路等级为一级公路 | 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质量证明文件、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 | 招标附件-业绩附表 | 通过 |
李继君(项目经理) | 望海街道百尺大桥北接线项目 | 海盐县望海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交工日期2021年10月19日,公路等级为一级公路 |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证明材料 | 招标附件-业绩附表 | 通过 |
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
被否决单位 | 否决原因 | 否决依据 | 询标情况 |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的时效缴纳投标保证金 | 评标办法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3) | 已询标 |
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投标 | 评标办法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1)e、2.1.2资格评审标准(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6.2 | 已询标 |
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投标函无报价未附工程量清单 | 评标办法标办法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1))a、b | 已询标 |
申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报价不唯一 | 评标办法标办法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3) | 已询标 |
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报价不唯一 | 评标办法标办法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3) | 已询标 |
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报价不唯一 | 评标办法标办法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3) | 已询标 |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规划省道三门至江山公路永康段工程(如春至白窖段)施工
开标时间:2021年12月29日
招标人名称:永康市交投道路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 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 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 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无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无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无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无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 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无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