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1-13854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1-12-03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现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交〔2019〕74号)有关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每2年清理一次),结合法规动态调整以及交通运输管理的实际,我厅对省级交通运输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
二、清理结果
经过梳理,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共90件,分三类情况予以清理:
一是拟废止21件规范性文件。相关规范性文件与现行规定有不符合内容的、与国家和省改革精神不符的、不适应交通发展需要的、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等情形的,原则上予以废止。如,《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实施意见的函》,因相关工作已经完成,拟予以废止;如《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因《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出台,拟予以废止。如,《浙江省交通建设单位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因对建设单位进行考核的工作职责已取消,拟予以废止。
二是拟列入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规范性文件10件。相关规范性文件上位依据变化、实施主体变化以及部分条款与现行要求不相适应的,暂时保留,且有效期明确为2022年12月31日止。如《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因国家有关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规定已修订,省市职责分工、项目标段划分等内容发生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拟予以暂时保留。如《浙江省小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拟将地方铁路、城际轨道监督内容纳入其中,拟予以暂时保留。
三是拟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59件。相关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冲突的,拟继续有效。
解读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人:郑小窗
电话:0571-87805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