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1-13816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1-11-22 |
申苏浙皖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长兴西互通至浙皖界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重新招标)第GK01标段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访问次数:申苏浙皖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长兴西互通至浙皖界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重新招标)第GK01标段已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标、11月17日评标,现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如对评标结果的真实性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监督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梅花碑4号
邮 编:310009
电 话:0571-87813859
招标人: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梅花碑4号
邮 编:310009
电 话:0571-87819489
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22日
申苏浙皖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长兴西互通至浙皖界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重新招标)第GK01标段
招标评标结果
项目名称:申苏浙皖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长兴西互通至浙皖界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重新招标)第GK01标段
开标日期:2021年11月16日 评标日期:2021年11月17日
标段 | 推荐中标人 | 单位名称 | 评标价 (元) | 工期 | 项目经理 | 综合得分 |
第GK01标段 | 中标候选人 | 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850128 | 从合同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本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为止。 | 赵云安 | 97.2 |
申苏浙皖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长兴西互通至浙皖界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重新招标)第GK01标段
中标候选人业绩
该业绩证明 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 (项目发包人)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1、资格条件业绩 | ||||
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苏台高速公路南浔至桐乡段及桐乡至德清联络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预工可或项建书)编制第GK01标段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湖州融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批复时间 2021年1月11日,项目等级:新建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项目路线全长约54.2公里,项目主线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20km/h,路基宽度为 34.5m。承担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预工可或项建书)编制、协助办理报告审批(核准)、与报告审批(核准)前各类专题项目审批的配合以及与初步设计单位等的配合等工作。 | 合同协议书、批复、履约证明、变更情况说明 |
2、评分业绩 | ||||
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浙江省湖州段扩容工程及 G25 德清至 G60 桐乡高速联络线湖州段可行性研究 | 德清县杭绕高速有限公司 | 批复时间2016年10月24日,项目等级:新建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路线全长约 51km,采用设计速度 100km/h、双向六车道、路基宽度 33.5m 的高速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承担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线位方案论证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等。 | 合同协议书、批复、履约证明、变更情况说明 |
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溧阳至宁德高速公路(G4012)浙江景宁至文成段预可、工可研究 | 浙江景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批复时间 2017年12月29日,项目等级:新建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本项目路线总长约 67.40km,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 25.5 米。其余技术指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要求。承担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合同协议书、批复、履约证明、变更情况说明 |
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G25 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杭州段及 G25 富阳至 G60 诸暨高速联络线(杭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复线杭州至绍兴段)(不含留祥路西延)可行性研究 | 杭州都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批复时间 2016年9月3日,项目等级:新建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该项目路线全长约97.8公里,主线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 100 公里/小时,路基宽度33.5米;项目投资估算约309.09亿元。承担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全线工可报告编制。 | 合同协议书、批复、履约证明、变更情况说明 |
附件3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申苏浙皖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长兴西互通至浙皖界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重新招标)第GK01标段
开评标时间:2021年11月16、17日
招标人名称: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盖章)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因故不参加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因故不签字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因故放弃投标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无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无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无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无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无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