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内河航道(包括航道整治建筑物、通航建筑物、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下同)、沿海人工公共航道(航标除外)以及港航管理码头、锚泊(服务)区等管理服务设施和航道用地范围内的树木、花草等绿化(以下简称“航道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
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绿色生态、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例行养护坚持周期性养护与预防性养护相结合,专项养护按照长远规划、分年实施的原则统筹安排。航道养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养护质量和作业安全。
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对列入省预算的养护项目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年度预算的审核。省港航管理中心负责年度预算的编制和重点专项的设计审核,对各市养护项目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核查。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养护项目年度预算的编制、上报,组织养护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和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养护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养护项目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辖区航道条件和航道养护实际需求合理配备养护管理装备与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航道应急预案。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统计,及时填报《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工作统计表》(附件3)、《全航区其他航道例行养护工作统计表》(附件4)和《专项养护完成情况季(年)报表》(附件5)。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或者本年度(统计数据截止到20日)统计报表报省港航管理中心。
二、航道养护内容和分类
航道养护工作主要包括:航道观测、水深监测,航道疏浚、炸礁、清障,航道整治建筑物、通航建筑物、航道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的养护、改建,港航管理码头、锚泊服务区等管理服务设施的维修、改建、新建和航道绿化养护等工作。
航道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日常养护包括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例行养护是指以维持现有航道技术状况,保障航道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为目的的养护,包括碍航疏浚、清障打捞、航道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维护、航道绿化养护等,分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和全航区其他航道例行养护。专项养护是指以提高航道技术状况和改善相关设施运行条件为目的的养护,包括规模较大的航道(单纯疏浚3万方以上)、航道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的改建、新建等。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专项养护属重点专项。应急抢通是指为恢复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航道畅通而实施的应急抢修。
三、养护预算和资金管理
各级航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的支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鼓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筹资拼盘实施专项养护项目。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航道现状条件、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航道养护发展需要,结合水运发展五年规划,编制航道养护发展五年规划或项目库,提出养护总体目标、工作重点、养护内容、相应保障措施和年度资金需求。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养护内容和资金来源编制航道养护年度预算,并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实施。例行养护预算资金实行与航道里程、性质、现状等级等要素相结合的定额化管理制度,年度预算按有关费率标准计算安排。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例行养护省级预算细化分项用途并报省港航管理中心备案。要求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养护项目原则上应当从项目库中选取,并已委托开展设计。
内河航道例行养护经费实行定额化管理,2020年(基准年)限制性骨干航道、天然骨干航道、五级航道、六级和七级航道、等外航道例行养护直接工程费基准费率分别为36000元/公里、16000元/公里、8000元/公里、4000元/公里、2000元/公里。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年物价指数对内河航道例行养护直接工程费率进行年度调整。
根据内河限制性骨干航道建设标准、使用年限等不同,对其例行养护直接工程费率设置调整系数,即某一限制性骨干航道直接工程费率=基准费率×年限系数×等级系数。年限系数:竣工验收后1-10年,系数分别为0.6-1.5,每年增加0.1;10年后系数均为1.5。等级系数:四级航道为1.0,三级及以上航道为1.2。
各级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衔接,确保航道养护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及时到位。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或者挪用。养护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做好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例行养护
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结合航道现状条件和航运发展需求,合理论证确定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并按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需要变更的,应当经过重新论证,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航道维护标准包括航道维护类别、维护尺度及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航标配布类别、航标维护正常率、通航建筑物年通航时间保证率等。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按照相关养护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实施航道例行养护,确保航道畅通和航道设施、管理服务设施的完好。骨干航道例行养护管理原则上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航道例行养护管理原则上由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例行养护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或政府采购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合同段可按航道或者航区捆绑方式划分,合同期可为1至3年。航道例行养护作业可以委托市级港航管理机构所属的专门的航道养护管理单位实施,但是主要养护内容航道疏浚和护岸整体修复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综合巡查,骨干航道全线养护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其他航道全线养护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并且按照航次填写《航道巡查现场记录表》(附件1)。如发现缺陷,应当在次日填写《航道养护联系单》(附件2)并附相关图片,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告相关业务部门。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河骨干航道水下断面监测,建立内河骨干航道水下断面监测制度。杭嘉湖等地区的内河骨干航道每2年进行一次水下全断面扫测。其他内河骨干航道一般每2公里设立一个固定测量断面,每年进行一次断面测量,每3-5年进行一次水下全断面扫测,在粉沙底质和较易淤积等条件复杂航段以及水灾、干旱等特殊时期,应当加密测量断面和测量频率。测量外业完成后,应对数据及时整理、审核、与上次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归档。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位测报公告和船舶流量观测制度。内河骨干航道沿线管理站点应当设置水位尺或者通过电子信息公告水位。根据航道布局和船舶流量情况,在内河骨干航道的适当位置设立船舶流量观测点,按照船舶流量观测的有关要求,健全制度、完善记录、按时上报。
内河骨干航道竣工断面底宽范围内平均淤高10厘米以上、航道两侧坡脚前5米范围内平均淤高30厘米以上,并且淤积连续长度达到1公里以上时,应当安排养护疏浚作业。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认并通知养护作业单位在1个月内完成疏浚作业。因为自然灾害造成骨干航道淤积影响航道正常通航的,应当安排应急疏浚并在48小时内进场施工。对粉沙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航道,坡脚疏浚应当进行技术论证。
内河骨干航道沿线护岸等整治建筑物破损、应急系缆桩损毁、港航管理码头和锚泊服务区等设施破损,应当及时安排修复;也可以根据需修复的工程量和分布情况,集中安排养护,但至少6个月安排一次集中修复。发现护岸等整治建筑物、港航管理码头因前沿掏空等原因而大量坍塌或者有大量坍塌趋势时,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在接到养护联系单后应当立即通知养护作业单位在7天内进场施工,采取应急养护措施。
内河骨干航道沿线航标等助航设施应当及时养护与完善。发光航标不能正常发光、浮标灭失或者移位的,应当立即组织更换修复;其他航标及标志、标牌被盗、损毁、倾斜等,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整改完成。宣传标牌应当保持版面完整清晰并适时更换内容。
地方海事辖区的内河骨干航道内发现无主碍航物时应当当场设立标志,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清除,影响通航条件的在48小时内完成清除,其他的在7天内完成清除。
内河航道沿线绿化应当保证存活率,按要求做好补植、修剪、除草、病虫害防治、冬季养护、灌溉施肥及其他日常养护工作。遮挡标志标牌视线的应当及时修剪或移植,倾倒的应当及时扶正。
内河骨干航道上的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由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按照《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负责养护管理,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计划修理,保持设施和设备正常运转。
经批准允许顺岸停靠船舶的码头业主应当负责停靠界限内及船舶进出影响范围内的护岸修复、港池疏浚、绿化养护和专设航标养护。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与码头业主签订养护责任书,将养护责任落到实处。
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和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例行养护项目,加强内河航道例行养护项目质量管理和养护作业安全管理。骨干航道例行养护项目可推行社会监理制度。例行养护项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设计或者原有设计要求。护岸和港航管理码头等结构物修复应当做到基础和砌体牢固、勾缝密实、压顶平顺。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强化质量自检,做好质量检查记录。例行养护项目分项或者分阶段完成后,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交接验收,有关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对完成的项目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实并签署有关验收单。
航道通航状况改变或者航道实际尺度临时不能达到维护尺度时,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相应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航道的通航维护尺度。
五、专项养护
专项养护项目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根据所在地点、项目规模和性质确定由市级或者县级港航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市级港航管理机构所属的专门的航道养护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实施的,应当签订委托建设协议,明确相关职责和要求并加强监督管理。
专项养护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项目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依据、实施必要性及可行性、技术方案和图纸、概(预)算、进度安排、政策处理等内容。专项养护项目规模较大或者技术较复杂的,可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
重点专项养护项目的设计由省港航管理中心审核,其余专项养护项目的设计由市级航道主管部门或港航管理机构审核。设计审查时应当邀请当地航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交通工程管理机构和有关乡镇政府等单位的代表参加,投资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专项养护项目可以邀请专家参加。设计批复应当明确实施的必要性、规模标准和主要内容、平面布置和结构型式等主要技术参数、概(预)算以及其他有关要求。
专项养护项目必须按批准的概(预)算和标准、规模、内容组织实施。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项目变更管理程序,落实设计、施工、监理和项目单位各方签字审核要求,加强项目变更管理。变更超过批准概算10%或建设规模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报原审批单位办理变更设计批复。
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专项养护项目,应当参照基建程序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执行地方政府采购程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县级港航管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其行政监督管理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或同级航道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其行政监督管理由同级航道主管部门负责。
专项养护项目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单位对专项养护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强化质量自检,实行工序交验制度,做好质量检查记录。各种原始记录严禁涂改或伪造。
专项养护项目应当参照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参照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向交通工程管理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委托试验检测单位检测。
专项养护项目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签订相应合同,包括质量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保障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专项养护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2.已组织开展质量评定,并通过交通工程管理机构备案,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3.竣工档案资料齐全;4.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航道专项养护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养等单位人员应当参加现场核查。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应当由航道主管部门、交通工程管理机构、项目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核查组成员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2个,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组长由专家担任。竣工验收专家应当具有一定的水运工程建设和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与项目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应当对照航道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附件6),明确作出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核查组成员对竣工验收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核查组组长应当组织全体成员对不同意见进行研究,提出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结论。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拒绝在核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核查结论。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修改完善的竣工验收报告(附件7)和现场核查报告报送市级航道主管部门或港航管理机构,重点专项的报告同时报送省港航管理中心。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明确竣工验收合格但提出整改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相应的航道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明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整改后应当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专项养护项目竣工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归档要求,原件由使用(管理)单位保存。
竣工资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建设管理资料,包括设计和有关变更文件及批复,有关合同、协议和招标投标文件等;2.项目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单位的施工原始记录、检测记录、施工结算、竣工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计划、旁站巡视和平行试验检测记录,其他项目技术资料等;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附件7),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总结报告,质量监督机构的备案意见或者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检测报告,竣工决算(含结算审核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施工照片等。
六、应急抢通
发生重大及以上航道突发事件、特殊水情(通航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者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地震和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引起的航道灾情、航道养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沉船或者人员伤亡事故以及与航道有关的其他性质严重的突发事件等航道应急事项,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航道应急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及时上报。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航道应急事项报告后,应根据事件紧急情况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上报当地航道主管部门和上级港航管理机构;发生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或者一次死亡重伤人数合计1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及以上的航道养护项目安全或质量事故的,各单位均可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抄送省港航管理中心和其他相关单位。需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报送的航道应急事项报告,由省港航管理中心负责。
对因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的航道及相关设施损坏和发生碍航、断航事件,辖区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和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抢修保通。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保留航道应急抢通项目的相关影像、文字、图纸等资料,并由市港航管理机构按照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同时向省港航管理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电子版。经省港航管理中心初步审查、整理汇总,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后,上报交通运输部。
七、技术核查
航道养护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年度技术核查,并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核查。技术核查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圆满完成养护年度预算80%以上且工作质量良好的,核查等级为优良;完成养护年度预算60%以上且工作质量符合要求的,核查等级为合格;未完成养护年度预算的60%或者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核查等级为不合格。对年度技术核查不合格的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扣减次年养护预算额度。
养护技术核查工作按照辖区港航管理机构自查自评、上级港航管理机构抽查方式进行。抽查时应当听取自查情况汇报及相关用户的意见,查看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文件资料,综合考评打分,并提出整改意见。
技术核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综合管理,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资金管理、安全生产、航道巡查、统计资料、廉政建设等;2.航道维护与观测,包括维护计划制定与实施、航道维护尺度达标情况、航道测量、疏浚、清障、水位公告、航道信息发布等;3.航标维护,包括航标及其他标志标牌配布与设置、日常养护、灯光质量、航标失常恢复、航标台账资料及航标器材质量等;4.整治建筑物维护,包括整治建筑物和港航管理码头等管理服务设施的检查、维修、保护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5.航运枢纽及通航建筑物维护,包括运行管理规章的制定及执行,机电设备维护保养、水工建筑物的观测检查、运行调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6.船艇维护,包括工作船舶机电设备维护、船舶管理、船员管理及相关的制度、技术资料等;7.航道护岸和绿化养护,包括护岸养护完好情况、护岸维修质量、绿化养护情况和养护质量等。
年度技术核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基本情况包括辖区航道情况、养护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年度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计划及执行情况,分类和综合评价意见,问题与建议,《内河航道例行养护技术核查表》(附件8)。
《内河航道例行养护技术核查表》共8类,每一类总分100分。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开展自查自评、抽查和年度技术核查工作时,应当对照各核查表内容进行考评打分。其中表一至表四和表七,均应考评打分;辖区内无通航建筑物、航运枢纽、航道护岸和绿化的,表五、六、八可相应不考评;各单位得分取各类得分平均值。现场抽查考评时,对被抽查的每条航道按上述方法进行考评打分,再取各航道得分平均值,确定最终得分。
各市年度技术核查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报省港航管理中心。省年度技术核查工作总结报告,于次年二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
八、附则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8日起施行。《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浙江省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管理规定》《内河航道经常性养护经费定额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航道巡查现场记录表
2.航道养护联系单
3.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工作统计表
4.全航区其他航道例行养护工作统计表
5.专项养护完成情况季(年)报表
6.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7.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8.内河航道例行养护技术核查表
附件1
航道巡查现场记录表
一、巡查概况
巡查时间:
航道名称:
起讫点:
巡查里程:
参加人员:
二、航道缺陷情况
1.航道淤积情况
地点:
概况:
2.护岸、管理码头缺陷
地点:
概况:
3.航标缺陷
地点:
概况:
4.碍航物情况
地点:
概况:
5.航道绿化缺陷
地点:
概况:
6.其他情况
地点:
概况:
附件2
航道养护联系单
:
我单位(部门)于 年 月 日,在
航道巡查时,发现下列航道缺陷,请安排养护。
巡查报告单位(部门):
1.航道淤积情况
地点:
概况:
2.护岸、管理码头缺陷
地点:
概况:
3.航标缺陷
地点:
概况:
4.碍航物情况
地点:
概况:
5.航道绿化缺陷
地点:
概况:
6.其他情况
地点:
概况:
相关图片附后。
附件3
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工作统计表
单位:(公章) 年 季
航道名称 工作量 | 小 计 | 备 注 | ||||||||
测量 | 平方公里 | |||||||||
元 | ||||||||||
疏浚 | 立方米 | |||||||||
元 | ||||||||||
整治建筑物修复 | 平方米 | |||||||||
元 | ||||||||||
管理码头修复 | 座 | |||||||||
元 | ||||||||||
系缆桩 修复 | 个 | |||||||||
元 | ||||||||||
航标维护 | 座/座次 | |||||||||
元 | ||||||||||
无主碍航物清除 | 艘/吨位 | |||||||||
处/吨 | ||||||||||
元 | ||||||||||
绿化养护 | 平方米 | |||||||||
元 | ||||||||||
合计金额(元) |
注:1.本市辖区内河骨干航道: 公里。航道巡查里程数: 公里,参加巡查人员: 人次,发送联系单数: 份。
2.本表是指已经完成的养护工作量。
附件4
全航区其他航道例行养护工作统计表
单位(公章): 年 季
项 目 | 计量单位 | 计划数量 | 完成工程数量 | 完成金额(万元) | 备 注 | ||
本季度 | 自年初累计 | 本季度 | 自年初累计 | ||||
测量 | 平方公里 | ||||||
碍航疏浚 | 立方米 | ||||||
整治建筑物 修复 | 平方米 | ||||||
维修管理码头 | 座 | ||||||
航标维护 | 座/座次 | ||||||
打捞沉船 | 艘/吨位 | ||||||
其他清障 | 处/吨 | ||||||
其他维修项目 | |||||||
小 计 |
注: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工作,不计列本表中。
附件5
专项养护完成情况季(年)报表
单位:(公章) 年 季
项目名称 | 投 资 (万元) | 进度情况 | 完成金额(万元) | 备 注 | |||
本季度 | 自年初累计 | 自开工累计 | 自开工累计支付 | ||||
注:1.凡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养护项目,均需填写本表,从前期工作开始填写。
2.进度情况应按主要工程量(如护岸砌筑、陆上土方开挖、水下土方疏浚、管理码头桩基、上部结构等)详细说明,项目完工后其主要工程量均应填写完整。
3.每季度末各市需填报所有专项合计完成提高航道等级 公里,新建护岸 米,陆上土方 方,水下土方 方,增设标志标牌 座,新建管理码头 座。
附件6
××项目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
年 月 日
前 言
概述现场核查组组成,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一章 项目概况
概述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建设依据,主要参建单位,开工、完工日期等。
第二章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工作情况
1.检查项目执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情况;
2.检查项目实体质量;
3.检查项目合同履约情况;
4.检查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5.检查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章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结论
1.对航道专项养护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作出综合评价;
2.对项目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3.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4.验收核查组成员对竣工验收的不同意见,现场研究情况,表决情况。
附件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签字表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签字表
验收职务 | 姓名 | 单位名称 | 职务/职称 | 签字 |
组长 | ||||
副组长 | ||||
成员 | ||||
附件7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一、设计批复文件
包括补充批复、调整批复和重大设计变更批复。
二、项目单位总结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背景及意义、项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内容、开工和完工时间、实际完成工程量等;
(二)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标段划分、开标情况,合同签订情况(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等;
(三)安全、质量、进度管理、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情况;
(四)项目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审批程序、变更工程量及金额等;
(五)投资管理:批复概算与实际投资执行情况、结余资金情况、资金支付情况(如果有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情况,须详细列出管理费分类使用情况等);
(六)审计报告中提出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七)项目总体评价:对主要参建单位的评价、已取得成效或发挥效益、四新技术应用(如果有),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建设管理体会及建议等。
三、设计单位总结
(一)项目概况;
(二)设计内容、标准;
(三)设计执行情况及设计变更;
(四)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与服务情况:主要反映针对项目特点、难点,所采取的设计管理措施;
(五)“四新”技术的应用(如有);
(六)设计评价:项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按照设计内容完成,设计效果评价及经验总结;
(七)问题与建议。
四、施工单位总结
(一)项目概况:项目规模、承包单位基本情况及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二)施工组织:施工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施工组织计划及实施情况、主要施工工艺,以及是否存在工程分包等;
(三)质量管理与控制:质量自评、质量问题及事故(如有)整改情况;
(四)项目变更:项目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对工程量、投资、工期等的影响;
(五)安全、进度、环保与文明施工:项目是否发生安全事故,是否按期完成,施工中所采取的环保措施等;
(五)竣工资料整理情况;
(六)“四新”技术的应用(如有)及关键技术处理;
(七)经验总结。
五、监理单位总结
(一)项目概况;
(二)监理规划:组织机构、人员和设备,监理制度、监理检测情况;
(三)监理过程
1.项目质量控制:对承包单位自检体系的控制、对项目施工的过程控制情况(监理指令数量及主要内容)、隐蔽工程检查、监理试验情况、项目质量事故的处理(如有);
2.进度控制;
3.项目变更;
4.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5.计量支付与投资控制。
(四)监理效果: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等综合评价,项目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如果有);
(五)遗留问题与处理意见;
(六)经验与建议。
六、交(竣)工质量评定报告
交工质量检测报告(如果委托第三方检测)、交工质量评定报告(表)、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表。
七、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工程造价审计情况(如果有报告应附造价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情况及主要结论(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八、图片影像资料
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关键施工工序、相关变更情况的照片及影像(航拍)资料等。
九、竣工图(疏浚项目除外)
项目内容单一、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附件8
内河航道例行养护技术核查表
表一、综合管理核查表
序号 | 核查项目 | 核查内容 | 标准分(100分) | 核查标准 | 自评分 | 实际 得分 | 备注 | |
一 | 执行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15分) | 1.法规规章 | 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 5分 | 宣传贯彻执行不到位的,扣2分 | |||
2.技术规范 | 认真贯彻执行《内河通航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 | 5分 | 贯彻执行不到位的,扣2分,出现严重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扣5分 | |||||
3.管理规定 | 认真贯彻执行《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港航养护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 5分 | 贯彻执行不到位的,扣2分,未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扣3分 | |||||
二 | 资金投入与管理(20分) | 1.资金渠道 | 航道养护管理资金满足需要 | 7分 | 资金投入不能保障航道正常维护需要的,扣4分;不能全部用于航道养护的,扣6分 | |||
2.资金使用管理 |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使用资金科学合理,专款专用 | 5分 | 制度不健全扣1分,未执行预算管理扣1分,未专款专用扣2分 | |||||
3.财经纪律 |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 8分 | 发生违纪事件每起扣1分,严重违法违纪扣8分 | |||||
三 | 安全生产(25分) | 1.安全生产制度 |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6分 | 贯彻执行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的,扣3分 | |||
2.制度落实情况 | 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明确,分工到位,落实到人和工作环节 | 9分 | 未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扣3分;未落实到位,每项扣3分 | |||||
3.责任事故 | 全年无等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 10分 | 重大责任事故扣10分,一般责任事故每项扣3分 | |||||
四 | 廉政建设与养护质量(15分) | 1.廉政建设 | 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 5分 | 未建立制度、实行责任制,每项扣1分 | |||
2.养护管理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 4分 | 未按规定执行有关制度,每项扣1分 | |||||
3.养护质量 | 养护质量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 | 6分 | 养护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扣6分 | |||||
五 | 规范化管理(25分) | 1.养护巡查 | 建立养护日常巡查制度,骨干航道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 15分 | 日常巡查每缺一次扣2分,记录不全每次扣1分 | |||
2.规范化管理 | 原始工作台账记录(含工程量统计、养护施工前后影像、检查验收资料等)齐全、规范、真实 | 5分 | 不齐全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5分 | |||||
3.资料档案 | 各项统计资料齐全、准确、真实,上报及时;档案管理规范 | 5分 | 资料不齐全、上报不及时、档案管理不规范,扣1-2分 |
表二、航道维护与措施核查表
序号 | 核查项目 | 核查内容 | 标准分(100分) | 核查标准 | 自评分 | 实际得分 | 备注 | |
一 | 贯彻落实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5分) | 1.法规 |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法规、标准 | 4分 | 贯彻落实法规有漏项的,每项扣1分 | |||
2.制度 | 建立健全航道养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 4分 | 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每项扣1分 | |||||
3.计划与实施 | 制定并实施年度航道养护计划 | 7分 | 未制定年度养护计划扣3分,未按计划实施扣4分 | |||||
二 | 航道维护分类及标准(30分) | 1.维护类别与范围 | 根据航道等级和通航要求确定航道维护类别和维护范围 | 8分 | 未确定航道维护类别扣4分,未确定维护范围扣4分 | |||
2.维护尺度 | 航道水深、宽度、弯曲半径应满足航道维护标准的要求 | 8分 | 水深、宽度、弯曲半径未达到维护标准要求的,每项扣3分 | |||||
3.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 | 天然径流航道一类维护:Ⅰ、Ⅱ级航道达到98%以上,Ⅲ、Ⅳ级航道达到95%以上;二类维护:Ⅲ、Ⅳ级航道达到94%以上,Ⅴ-Ⅶ级航道达到88%以上。潮汐河口航道一类维护:无备淤航道达到90%以上,有备淤航道达到98%以上;二类维护:无备淤航道达到85%以上,有备淤航道达到95%以上;三类维护:无备淤航道达到80%以上,有备淤航道达到90%以上 | 14分 | 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每低于标准一个百分点,扣5分 | |||||
三 | 维护措施(45分) | 1.测量 | 维护测量的内容和工作量完成年度计划,其成果质量满足年度维护计划要求,长河段测量应定期更新 | 6分 | 一项未做到,扣2分 | |||
2.水文观测 | 根据航道维护要求进行水位、流速和泥沙等水文观测;骨干航道沿线管理站点设置水位尺并每天更新水位公告(不含潮汐河流) | 6分 | 一项未观测,扣1分;未设置水位尺或者未更新水位公告的,扣2分 | |||||
3.工程措施 | 采取疏浚、清障、改槽等维护措施保证航道维护尺度。限制性骨干航道竣工断面底宽范围内平均淤高10厘米以上、底宽两侧坡脚前5米范围内平均淤高30厘米以上,且连续长度1公里以上时应安排疏浚。发现碍航物应当场设立标示,影响通航条件的在48小时内完成,其他在7天内完成;不发生因水下碍航物未及时清除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 | 27分 | 采取工程措施不力不能保证航道维护尺度的,视情扣4-9分。未及时安排疏浚的,每次扣3分,导致船舶搁浅或者堵航的,扣9分。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清障任务的,每次扣3分,发生因水下碍航物未及时清除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扣9分 | |||||
4.信息发布 | 建立健全航道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发布航道信息、服务社会公众 | 6分 | 未建立制度扣3分,信息发布不准确、不及时的,扣3分 | |||||
四 | 资料及档案管理(10分) | 1.维护资料 | 航道维护项目资料完好、齐备,包括维护性疏浚、清障、改槽等 | 3分 | 资料不齐全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3分 | |||
2.养护记录 | 养护检查、测量、观测记录规范、齐全 | 3分 | 记录不齐全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3分 | |||||
3.统计资料 | 建立完善的统计制度并制定能反映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报表,航道养护成果数据统计全面准确,及时报送,并纳入成果资料中 | 4分 | 无统计制度扣2分,统计数据不全面扣2分,上报不及时扣1分 |
表三、航标维护核查表
序号 | 核查目标 | 核查内容 | 标准分(100分) | 核查标准 | 自评分 | 实际得分 | 备注 | |
一 | 贯彻落实法规,建立健全制度(5分) | 1.落实法规 |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等法规 | 2分 | 贯彻落实航标法规有漏项的,每项扣1分 | |||
2.各项制度 | 建立健全航标养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 3分 | 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每项扣1分 | |||||
二 | 航标维护数量和正常率(25分) | 1.计划完成情况 | 河床稳定的航道,全年的航标座天数和灯天数与计划数量相差±3%以内;河床变化较大的航道,全年的航标座天数和灯天数与计划数量相差±5%以内 | 5分 | 河床稳定的航道,每超过规定范围1个百分点扣1分;河床变化较大的航道,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 |||
2.航标维护正常率 | 一类维护航标正常率不小于99%;二类维护航标正常率不小于95%;潮汐河口航道航标维护正常率不小于99.8% | 20分 | 每类航道航标维护正常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5分 | |||||
三 | 航标配布、设置和调整(20分) | 1.航标配布 | 航标配布应符合《内河助航标志》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规范的规定要求 | 5分 | 航标配布错误扣5分,航标配布不合理每座扣1分 | |||
2.航标设置 | 航标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一类维护航道航标的设置,应满足一类或二类航标配布要求,条件优良的运河航道和水网航道可按重点航标配布要求设置发光的航标。二类维护航道航标的设置,应满足二类或三类航标配布要求,运河航道和水网航道和通航条件较好的天然航道,可按重点航标配布要求设置发光或不发光的航标 | 5分 | 航标的设置不符合要求,每座扣1分,扣完为止 | |||||
3.航标调整 | 河床稳定的航道应按航标配布图设置航标,并根据水位或水深变化及时调整。通航条件变化较大的滩险航道,应根据航道变化情况和船舶安全航行要求及时调整航标位置和数量 | 5分 | 未按规定及时调整航标每座扣1分 | |||||
4.航标恢复 | 桥区、碍航礁石和滩嘴等关键位置的航标失常时,必须立即恢复,其他航标应及时恢复 | 5分 | 未按规定及时恢复航标每座扣1分 | |||||
四 | 航标和标志标牌养护质量(25分) | 1.标位正确 | 位置正确,结构良好,安装牢固,稳定可靠 | 5分 | 位置不正确每座扣2分,其他不符合要求每座扣1分 | |||
2.标志正常 | 外形尺寸符合规定,颜色鲜明,灯光明亮,灯质和视距符合要求 | 5分 | 灯光熄灭或灯质错误每座扣2分,其他不符合要求每座扣1分 | |||||
3.通视及信号 | 通视有效范围内无遮掩物,通行信号和水深信号揭示及时、正确 | 5分 | 不符合要求每座或每处扣1分 | |||||
4.航标设备 | 航标采用定型产品,灯器和能源应满足性能良好、质量可靠,使用维护方便、环保、节能等要求 | 5分 | 不符合要求每座扣或每处1分 | |||||
5.标志标牌 | 标志标牌被盗、损毁、倾斜等,应在1月内完成整改;宣传牌等应适时更新,保持版面完整清晰 | 5分 | 未及时维护整改的每处扣1分,未及时更新宣传内容导致版面破损、模糊的每处扣2分 | |||||
五 | 航标的检查、保养与维修(16分) | 1.基本要求 | 应根据河流、航道特点、航标类型及材质确定航标检查、保养与维修的内容、技术要求和周期,并符合规范要求 | 4分 | 不符合要求每项扣1分 | |||
2.常规检查 | 航标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 | 4分 | 不符合要求每次扣1分 | |||||
3.保养和维修 | 航标保养和维修周期等符合规范要求 | 4分 | 不符合要求每次扣1分 | |||||
4.备品数量 | 航标备品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 4分 | 低于规定20%的扣1分,低于规定50%扣2分,严重不足扣3分 | |||||
六 | 资料及档案管理(9分) | 1.检查记录 | 检查记录准确、详细和规范 | 3分 | 记录不准确、不规范,每处扣1分 | |||
2.航标档案 | 航标档案齐全,规范 | 3分 | 航标档案不齐全,每座扣1分 | |||||
3.统计资料 | 统计资料报表、航标变更按时上报 | 3分 |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扣1分 |
表四、整治建筑物和管理码头维护核查表
序号 | 核查目标 | 核查内容 | 标准分(100分) | 核查标准 | 自评分 | 实际得分 | 备注 | |
一 | 健全规章制度(10分) | 规章制度 | 建立健全航道整治建筑物和管理码头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 10分 | 未建立制度扣3分,贯彻落实不力扣3分 | |||
二 | 检查要求(35分) | 1.检查内容 | 按照《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要求,对航道整治建筑物尺寸、水流状况、功能、缺陷和隐患进行检查,对技术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管理码头参照执行 | 10分 | 缺少一项检查内容扣2分 | |||
2.检查重点 | 各类整治建筑物按照《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规定内容进行检查。管理码头重点检查沉降和位移、前沿水深、钢构件和防撞等附属设施状况 | 15分 |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项扣2分 | |||||
3.检查周期 | 可检查的航道整治建筑物每年应至少检查1次,管理码头沉降位移、前沿水深观测每半年1次,并有相应记录和分析 | 10分 | 年检查次数少于1次的扣2分,无记录、无分析的扣2分 | |||||
三 | 维修要求(40分) | 1.计划与实施 | 根据检查情况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 10分 | 无计划扣5分,计划不完善扣2分,未按计划组织实施扣4分 | |||
2.及时维修 | 技术状况评价为三、四类的整治建筑物,应及时维修。发现管理码头因前沿掏空等有坍塌趋势,应立即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并及时上报;码头防撞轮胎等附属设施损坏应及时组织维修更换;钢构件(含趸船)每年除锈油漆1次 | 20分 | 因为整治建筑物未及时维修而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发现一处扣3分;管理码头防撞轮胎等附属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每次扣1分;钢构件(含趸船)除锈油漆少1次扣1分;因养护原因出现码头坍塌等事件的,扣10分 | |||||
3.维修质量 | 维修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 10分 | 不符合要求扣7分,有缺陷扣3分 | |||||
四 | 资料及档案管理(15分) | 1.工程资料 | 整治建筑物和管理码头勘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完好、齐备 | 3分 | 资料不齐全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3分 | |||
2.检查记录 | 检查、观测记录规范、齐全 | 4分 | 记录不齐全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4分 | |||||
3.维修资料 | 整治建筑物和管理码头维修设计、施工资料完好、齐全 | 3分 | 维修资料不齐全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3分 | |||||
4.统计资料 | 整治建筑物和管理码头统计资料齐全并按时上报 | 5分 | 资料不齐全扣3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5分,不按时上报扣1分 |
表五、通航建筑物维护管理核查表
序号 | 核查目标 | 核查内容 | 标准分(100分) | 核查标准 | 自评分 | 实际得分 | 备注 | |
一 | 贯彻落实《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0分) | 1.执行管理办法 | 领导重视,认真贯彻执行《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确定为航运服务的宗旨 | 2分 | 发现未落实贯彻执行《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每项扣1分 | |||
2.科学管理 | 科学管理,充分发挥通航建筑物的通过能力,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 3分 | 通航建筑物管理无序扣2分;未对船舶过闸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每项扣1分 | |||||
3.、制度与规程 |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3分 | 养护制度不健全,每少一项扣1分,各设备操作规程不健全,每少一项扣1分 | |||||
4.过闸费征收与使用 | 通航建筑物过闸费的征收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 | 2分 | 过闸费征收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2分,发现不符合专款专用的每项扣1分 | |||||
二 | 制订并组织实施通航建筑物运行养护计划(15分) | 1.大修计划 | 有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编报通航建筑物大修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 4分 |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会同有关单位编报船闸大修计划扣4分,有计划但未严格执行扣1-2分 | |||
2.岁修计划 | 通航建筑物管理单位按规定制订通航建筑物岁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 4分 | 未制定岁修计划的扣2-4分,有计划但有一项不完成或不按期完成扣1分。 | |||||
3.小修保养计划 | 认真制订并严格实施通航建筑物月、季度保养计划 | 4分 | 通航建筑物养护月、季度计划,每少一次扣2分;制定养护计划不合理的,每次扣1分;单位分管领导、工技股不参加检查的,每次扣1分;月度养修工作无考核检查,每月次扣0.5分 | |||||
4.应急预案 | 制订切实可行的通航建筑物应急保障预案 | 3分 | 没有按规定制定相关应急保障预案的每少一项扣2分;制定的应急预案不切实可行的每项扣1分 | |||||
三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30分) | 1.通航时间保证率 | 通航时间保证率符合规范要求 | 5分 | 实得分=(实际通航时间保证率-95%)×100 | |||
2.过闸安排 | 通航建筑物上、下游引航道外按规范要求设置待闸区,并按规定安排船舶过闸 | 5分 | 通航建筑物上、下游引航道外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待闸区扣2分,未按规定安排船舶过闸扣3分 | |||||
3.助航标志 | 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养护、助航标志,安全标志达到该航道的等级标准 | 4分 | 航道养护、助航标志未达该航道标准扣2分;安全标志未达该航道标准扣2分 | |||||
4.调度 | 加强通航建筑物调度管理,及时发布通航建筑物运行调度计划和公告,做好通航建筑物运行记录。完成船舶过闸调度作业计划,计划完成率100%。 | 5分 | 未及时发布运行调度计划和公告的扣2分;船闸记录不全、缺项、字迹不清每处扣0.5分;调度作业计划每一项不完成扣1分 | |||||
5.清障 | 及时清理闸室、引航道、闸区等区域水上水下碍航物,保障船舶安全航行 | 4分 | 发现水上水下障碍物未及时清理的每处扣1分 | |||||
6.消防 | 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器材和抢险工具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 4分 | 未按规定配备的,每处扣0.5分 | |||||
7.培训 | 加强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 3分 | 每年培训次数不少于相关规定,每少一次扣1分 | |||||
四 | 通航建筑物设备设施管理(30分) | 1.备品备件 | 各项备品备件符合规定,满足通航建筑物运行。物料、备品备件消耗有登记、有统计;购置、进出库手续齐全,帐物相符 | 4分 | 备品备件不能满足通航建筑物运行需要的扣1-3分;登记、统计不全扣0.5分;购置、进出库手续不全的扣0.5分;帐物不相符的扣0.5分 | |||
2.设备完好 | 主要运行设备完好率100% | 6分 | 主要设备完好率小于90%(年平均)的,不得分;完好率90-100%之间的,实得分=标准分×(实际完好率-90%)×10 | |||||
通航建筑物土建、水工建筑物及导航设施正常 | 6分 | 通航建筑物土建、水工建筑物及导航设施发现损坏的,每处扣1分 | ||||||
3.船闸设备故障 | 单级通航建筑物运行设备故障碍航率不高于0.2% | 6分 | 船闸设备故障碍航率≥0.2%的,不得分,<0.2%的,实得分=标准分×(0.2%—故障碍航率)×500;单次超过1小时的,每次扣1分 | |||||
4.设备安全防护装置 | 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安全保护装置按期校验;无安全事故发生或无安全隐患。防火器材齐全有效,无火灾隐患 | 6分 | 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可靠的扣1分,安全保护装置未按期校验的扣1分,发现安全隐患的每处扣1分 | |||||
5.其他 | 闸区卫生、绿化环境良好 | 2分 | 未能保持闸站区绿化环境基本整洁,每次扣2分;绿化未能进行及时修剪,有杂乱等现象的,每次扣1分;闸区环境不整洁的每处扣0.5分 | |||||
五 | 资料及档案管理(15分) | 1.工程资料 | 通航建筑物勘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完好、齐备 | 3分 | 相关资料每缺少一项的扣0.5分,资料不完整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3分 | |||
2.维修资料 | 通航建筑物大修、岁修设计、施工资料完好、齐全 | 3分 | 相关资料每缺少一项的扣0.5分,资料不完整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3分 | |||||
3.监测资料 | 通航建筑物安全监测技术资料完整规范 | 3分 | 相关资料缺每少一项的扣0.5分,资料不完整扣2分、不规范的扣1分、不真实扣3分 | |||||
4.日常台账 | 通航建筑物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规范、齐全 | 3分 | 通航建筑物日常运行、维护台账每缺少一项的扣1分,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的每处扣0.5分,不真实扣3分 | |||||
5.统计资料 | 按时报道通航建筑物各项统计资料报表 | 3分 | 相关报表未上报的扣2分,上报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 |
表六、航运枢纽核查表
序号 | 核查项目 | 核查内容 | 标准分(100分) | 核查标准 | 自评分 | 实际得分 | 备注 | |
一 |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5分) | 1.组织机构 | 设置管理部门、运行机构,有水文预报、机电检修、水工观测、抢险队伍,并且各机构职责、各岗位责任明确 | 5分 | 未设置管理部门、运行机构扣2分;缺少水文预报、机电检修、水工观测、抢险队伍,每项扣1分;未明确各机构职责扣1分;未明确岗位责任扣1分 | |||
2.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枢纽大坝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运行值班制度、水工观测规程、水工建筑物维护检修规程、水工机电设备运行检修规程、水库调度管理规程、大坝安全管理制度、防洪度汛制度及汛情灾情报告制度、现场检查工作制度、人员上岗培训制度等 | 5分 | 每缺一项规程或制度扣1分 | |||||
3.检查考核 | 枢纽管理部门每季度和年度对大坝运行机构、水文预报、机电检修、水工观测等工作进行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设备评级,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每年进行年度考核 | 3分 | 缺少一次检查、考核扣1分;缺少一次设备评级扣1分;发现问题,无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扣2分 | |||||
4.资金保证 | 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计划专款专用;人员工资、大坝及设备养护维修改造的费用、水文信息费用、防洪资金、应急管理等费用得到落实 | 2分 | 无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扣1分;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扣1分;人员工资、大坝及设备维护费用、水文信息费用、防洪资金、应急管理资金等费用不落实的,每项扣1分 | |||||
二 | 运行管理 | 1.年度计划 | 制订年度大坝监测、养护计划 | 2分 | 无年度大坝监测、养护计划各扣1分 | |||
2.制度落实 | 落实值班制度,有值班、巡查记录;落实水库水位调度方案 | 8分 | 无值班、巡查记录扣3分;人为原因造成水位调度不能满足通航要求,导致不能通航的,扣8分 | |||||
3.防汛工作 | 执行设计防洪标准内的洪水调度方案(包括汛限水位、调洪水位、下泄流量、闸门开启顺序等);执行超标准洪水的防洪调度预案(包括洪水调度方案、工程措施、组织措施、物资贮备及运输方案、人员转移方案等);泄洪闸门有可靠的备用电源;执行水文气象预报方案;执行防御局地暴雨、支沟洪水、泥石流、滑坡,以及漂浮物撞击大坝等灾害措施;执行防御水淹厂房的措施 | 6分 | 不执行设计防洪标准内的洪水调度方案扣2分;无超标准洪水的防洪调度预案扣1分;泄洪闸门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不可靠扣2分;不执行防御局地暴雨、支沟洪水、泥石流、滑坡,以及漂浮物撞击大坝等灾害措施扣2分;不执行防御水淹厂房的措施扣2分 | |||||
4.科学调度保障通航 | 执行梯级水电站水库调度方案,并保证通航条件;水量调度要保证上游最低通航水位,下泄流量要考虑到防止下游水位大起大落 | 6分 | 不执行梯级水电站水库调度方案,导致不能保证通航条件的,扣3分;人为原因使下游水位大起大落,影响下游航道通航条件的,扣3分 | |||||
5.应急管理 | 制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习和修订 | 3分 | 无应急预案扣2分;应急预案无演习扣1分;应急预案无定期修订扣1分 | |||||
6.保护范围明确 | 坝区应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明显标志,兼做公路的坝顶,应设路标和限荷标示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安全保卫制度,设置保卫人员,防止暴力和恶意破坏坝区设施及擅自操作各种水工机电设施 | 2分 | 没有明确管理和保护范围扣1分;管理和保护范围无安全防护措施扣1分 | |||||
7.记录齐全 | 大坝运行管理的各类记录,真实、齐全 | 3分 | 记录不完整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3分 | |||||
三 | 机电设备养护(25分) | 1.落实计划 | 完成年度养护计划 | 7分 | 人为原因造成年度养护计划不完成或不按期完成的,每项扣1分 | |||
2.设备检查及养护 | 完成日常大坝设施、机电设备巡查及保养;完成泄洪设施维护与保养运行工作检查;完成水文气象观测设备、报汛、通信设施维护及调试工作检查;完成汛前机电设备检修工作;泄洪设备、设施及时进行防护处理,金属结构有完善的防腐蚀措施,表面清洁无锈。出现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应及时制定维修计划,并于进入主汛期之前完成 | 10分 | 日常巡查:正常运行期,大坝及设备,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和特殊情况,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每少一次扣1分;未完成泄洪设施维护与保养工作,扣1分;未完成水文气象观测设备、报汛、通信设施维护及调试工作,扣1分;未完成汛前机电设备检修工作,扣3分;泄洪设备、设施不及时进行防护处理,金属结构没有完善的防腐蚀措施,扣3分。出现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不及时制定维修计划,主汛期之前未完成整改,扣5分 | |||||
3.缺陷处理 | 执行设备缺陷登记制度;大坝设施、机电设备、水文气象观测设备、报汛、通信设施出现缺陷及时消缺或制订消缺计划 | 5分 | 未执行设备缺陷登记制度,扣1分;大坝设施、机电设备、水文气象观测设备、报汛、通信设施存在缺陷每项扣1分 | |||||
4.设备完好 | 大坝主设备完好率100% | 3分 | 水工闸门及启闭设备启闭灵活,无重大缺陷,有重大缺陷扣3分 | |||||
四 | 水工建筑物的观测检查及养护 (20分) | 1.落实观测制度 | 年度详查: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水期(冰冻期),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提出年度详查报告;按规范及设计要求,大坝监测项目齐全,按时完成各项监测任务;各项监测精度达到规范要求,观测记录规范化,记录表格整齐清楚;定期对监测设施进行检查、校正,并做好记录;监测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测量仪器、仪表完好率100%;落实水库上下游调查工作,掌握坍岸、滑坡及其它不利于水库运行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有重大问题的及时报上级主管单位;大坝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表面混凝土裂缝、渗漏、冻融、坝基坝肩及边坡稳定、下游冲刷变化情况等);坝前泥沙淤积和坝体、坝基、下游岸坡等水工建筑物冲刷情况,应定期监测,及时排淤或清淤和修复 | 6分 | 有一个项目未按期观测一次扣1分;一项观测精度未达到要求扣1分;记录不规范扣0.5分;设施完好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主要仪器完好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坝前泥沙淤积和坝体、坝基、下游岸坡等水工建筑物冲刷情况,未定期监测,扣1分 | |||
2.观测结果分析评价 | 每次观测后,应立即检查原始数据,并进行整理。每月应对观测成果进行简要分析,建立完善监测成果档案。每年应进行观测资料整编,并进行分析,次年2月底以前提出年度整编分析报告。大坝出现异常险情状态时,及时进行观测资料系统分析,并提出监测分析报告 | 2分 | 缺少月度整理分析或档案未完善,扣1分;无年度整编扣2分;报告延期扣1分 | |||||
3.养护 | 在运行过程中,应对大坝及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的养护、维修;坝面及其他表面排水设施完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无积水、散落物、杂草、垃圾和乱堆杂物;过水面光滑、平整。各类止水设施完好无损,渗水、渗漏不超允许范围;坝前泥沙淤积及时排淤、清淤;坝体、坝基、下游岸坡等水工建筑物冲刷损坏及时修复 | 8分 | 坝面、坝顶路面排水不畅扣1分;坝面有散落物、杂草、垃圾和乱堆杂物,扣1 分;过水面不光滑、不平整,扣1分;各类止水设施有损坏,渗水、渗漏量超过允许范围,扣1分;坝前泥沙淤积未及时排淤、清淤,扣1分;坝体、坝基、下游岸坡等水工建筑物冲刷损坏未及时修复,扣2分 | |||||
4.缺陷处理 | 执行缺陷登记制度;大坝水工建筑物出现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应及时制定维修计划,并于进入主汛期之前完成 | 4分 | 未执行缺陷登记制度,扣1分;大坝水工建筑物出现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未及时修复或制定维修计划的,扣3分 | |||||
五 | 资料及档案管理(10分) | 1.有完好、齐全的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 | 2分 | 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不完整的,每项扣1分 | ||||
2.每年应有完整的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资料 | 2分 | 资料不完整扣1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2分 | ||||||
3.每年应有完整的大坝运行、维护、大修技术资料 | 2分 | 资料不完整扣1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2分 | ||||||
4.每一项维修加固工程结束后,应有完整的维修方案、施工、竣工资料 | 2分 | 资料不完整扣1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2分 | ||||||
5.技术资料,应及时归档存放,并由专人保管 | 2分 | 技术资料未归档、无专人保管各扣1分 |
表七、船艇维护核查表
序号 | 核查项目 | 核查内容 | 标准分(100分) | 核查标准 | 自评分 | 实际得分 | 备注 |
一 | 管理制度(10分) | 1.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操作规章制度、船舶航行制度、停泊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技术保养等制度以及轮、驾人员岗位职责 | 4分 | 每缺少一项制度扣1分 | |||
2.船员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资格证书 | 2分 | 无适任证书扣1-2分 | |||||
3.船舶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 2分 | 未按规定检验扣1-2分 | |||||
4.制定年度维修保养计划并严格实施 | 2分 | 未制定计划扣1分,未实施扣1分 | |||||
二 | 船体保养(15分) | 1.标志标识清晰,船容整洁 | 5分 | 标志标识不清晰、船容不整洁,酌情扣1-3分 | |||
2.舱内及甲板、舷墙弯角等处无污物、泥砂 | 3分 | 有污物泥砂扣1-2分 | |||||
3.船舶内务管理整洁有序 | 4分 | 未做到整洁有序扣1-2分 | |||||
4.甲板、天棚的流水管(孔)畅通 | 3分 | 流水管(孔)不畅通扣1-2分 | |||||
三 | 船舶机械(25分) | 1.按时进行保养,保证主、辅机处于良好技术状况 | 5分 | 未按时保养、技术状况不良扣1-3分 | |||
2.主机在常温下启动迅速、加速灵敏、运转平稳 | 5分 | 每项不合格扣1分 | |||||
3.机舱水、油、气等管路接头处无漏水、油、气现象 | 5分 | 每项不合格扣1分 | |||||
4.各种仪表使用灵敏、显示正常 | 5分 | 每项不合格扣1分 | |||||
5.各传动轴系、各种操纵设备完好有效,操舵灵便 | 5分 | 每项不合格扣1分 | |||||
四 | 船舶电气(20分) | 1.电器设备有可靠的绝缘和接地 | 5分 | 绝缘或接地不可靠扣1-3分 | |||
2.电机装配适当,转动正常 | 6分 | 转动不良扣2-4分 | |||||
3.电机清洁干燥,无积水和油渍、水迹 | 3分 | 每项不合格扣1分 | |||||
4.杆座、开关、保险盒无松损,连接螺钉紧固,接触灵活、安全可靠 | 6分 | 每项不合格扣1分 | |||||
五 | 船舶操作及安全管理(20分) | 1.航前安全提示有内容、有措施、有记录 | 4分 | 每项不合格扣1分 | |||
2.船员实船操作遵守规程 | 5分 | 未遵守规程,发现一次扣1分 | |||||
3.船舶安全通信设施完好,使用正常 | 3分 | 通信不正常扣2分 | |||||
4.船舶消防、救生设备配备齐全、设备完好、使用正常 | 4分 | 配备不齐全扣2分,设备不完好扣1分 | |||||
5.建立船舶消防、救生应急预案 | 4分 | 无预案扣4分,预案不完善扣2分 | |||||
六 | 档案与资料管理(10分) | 1.船舶技术档案资料齐全 | 2分 | 不规范、不齐全扣1分, 不真实扣2分 | |||
2.航行日志及轮机日志记录规范、齐全 | 4分 | 不规范扣1分,不齐全扣2分,不真实扣4分 | |||||
3.燃料及润滑油消耗台账记录齐全 | 2分 | 不齐全、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2分 | |||||
4.大、中修资料齐全 | 2分 | 不齐全、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2分 |
表八、航道护岸和绿化养护附加核查表
序号 | 核查项目 | 核查内容 | 标准分 (100分) | 核查标准 | 自评分 | 实际得分 | 备注 | |
一 | 航道护岸养护(60 分) | 1.航道护岸整体环境 | 清理护岸、护坡杂物,保持航道面貌整洁 | 10分 | 航道沿线不整洁,有杂物等,每处扣0.5分 | |||
2.航道护岸完好情况 | 护岸整体完好率大于95% | 6分 | 小于95%的,每下降1%扣2分 | |||||
护岸墙身每公里累计破损面积小于50平方米,单个破损面积大于2平方米的坑洞每公里不大于3处 | 6分 | 发现超过标准的,每处扣1分 | ||||||
护岸压顶每公里累计破损长度小于50米,连续破损长度超过2米的每公里不大于3处 | 6分 | 发现超过标准的,每处扣1分 | ||||||
护岸勾缝脱落面积每100米护岸小于30平方米 | 6分 | 发现超过标准的,每处扣0.5分 | ||||||
沉降缝损坏每100米护岸不大于1道 | 6分 | 发现超过标准的,每处扣0.5分 | ||||||
3.护岸维修工程质量 | 护岸修复质量满足规范要求,砌体牢固、墙面平整、勾缝密实美观;压顶前沿线平顺、接缝和表面平整;混凝土强度满足要求 | 10分 | 发现质量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 |||||
4.养护责任 | 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例行养护任务,每年安排集中修复不小于2次。发现护岸因前沿淘空等大量坍塌或有大量坍塌趋势,应采取打保护桩、清除影响通航的塌方等应急措施,并在7日内进场施工 | 10分 | 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养护任务,每次扣2分;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扣2分 | |||||
二 | 航道绿化维护 ( 40分) | 1.树木存活率 | 树木存活率要求达到95%以上,发现缺损的应根据季节补种 | 10分 | 未及时补种导致树木存活率低于95%的,每低1%扣2分 | |||
2.树木修剪和绿化带环境 | 根据树木的生长特点修剪,保持树冠完整;片状灌木整形要求灌木顶面、侧面平整;球状灌木整形要求外形美观。树木不得遮挡航道标志,一旦发现应及时修剪或移植。及时清除绿化带内的杂草和垃圾,保持整洁 | 10分 | 树木修剪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树木遮挡航道标志,每处扣0.5分;绿化带内有杂草、垃圾,每发现1处扣0.1分 | |||||
3.病虫害防治 | 病虫害防治及时,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喷洒均匀,无明显病虫 | 5分 | 视病虫害程度扣分,有严重病虫害每处扣1分 | |||||
4.冬季养护 | 冬季对乔木树干基部进行刷白,杀死害虫越冬虫卵 | 5分 | 冬季未刷白扣2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0.5-2分 | |||||
5.灌溉施肥 | 根据树木的种类和生长情况适时施肥,树木生长健壮,色块植物整齐、无残缺 | 5分 | 生长不健壮、色块植物残缺的,每处扣0.2分 | |||||
6.其他管护 | 加强管护,发现侵绿、毁绿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并上报。做好灾害性气候的防护工作,发现因灾害性气候、船舶带缆造成树木倒伏的及时扶正 | 5分 | 已征用土地上发现侵绿、毁绿行为时未及时制止每次扣0.5分;树木倒伏不及时扶正,每棵扣0.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