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1-00077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1-01-21 |
《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对《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13〕70号)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3年《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13〕70号)印发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我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证和提升航道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交通行业改革发展,近年来交通运输部、省人民政府对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2019年5月交通运输部将原《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整合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部令”),部令对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程序和内容进行了大量细化和调整。另一方面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12月颁布实施《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但部令与省条例及现有相关规定在竣工验收组织主体、质量监督形式等方面不相一致:(1)关于验收主体,部令规定航道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条例规定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2)关于质量监督形式,部令采用鉴定制,省条例采用评定备案制。(3)关于竣工验收核查要求,部令规定验收核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或者单位人员担任,形成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印发竣工验收证书,其中企业组织的竣工验收不再印发竣工验收证书;现有规定核查组组长由专家担任,最终印发竣工验收证书。针对以上区别,因此急需对我省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在竣工验收组织主体、质量监督形式等方面贯彻执行省条例相关规定,充分吸收部令对竣(交)工验收程序、内容、条件和成果文件等相关要求。
二、主要内容及依据
(一)主要内容
《细则》共包括6个章节、41条具体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主要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制度和验收阶段划分等。
第二章为交工验收,共5条,主要明确了交工验收的组织主体和参加单位、交工验收的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交工备案的方式和时限及交工不合格的处理方式。
第三章为阶段验收,共4条,主要阐述了阶段验收的组织条件、组织主体和参加单位、主要工作内容、合格及不合格的处理方式。
第四章为试运行,共3条,主要明确了在试运行前项目单位应报送的材料以及试运行的条件和期限。
第五章为竣工验收,共20条,主要阐述了竣工验收的条件、依据、主要内容和程序管理等,并明确了对尾留工程、整改事项、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的处理方式,进一步完善了竣工验收的管理要求。
第六章为附则,共4条,提出了交、竣工可合并的要求,明确了本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废止原细则。
(二)主要依据
《细则》依据的上位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
三、主要特点
(一)细化管理分工,简化验收流程
一是统筹考虑项目竣工验收的权限,交通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厅组织的竣工验收严格按部令规定执行,省内其他项目根据我省实际执行,仍按省条例规定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二是质量监督形式执行省条例相关规定,采用评定备案制;三是实行直接报送制度,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直接向相应的航道主管部门报备,无需逐级转报;四是更加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现场核查组组长由专家担任;五是技术难度低的小型航道工程,明确交竣工可合并验收,以简化流程。
(二)结合部令规定,完善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一是细化竣工验收程序管理要求,明确竣工验收应当成立现场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对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的人员组成、资格要求、核查内容和具体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最终形成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取消了原有的竣工验收证书。
二是明确了对尾留工程、整改事项、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的处理方式,进一步填补了竣工验收的空缺。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的增加,解决了因非工程质量原因影响竣工验收的问题,更好地保障了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