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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277/2020-13266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省交通信息中心
组配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2020-09-30

杭州港萧山港区义桥作业区工程(第二部分)门式起重机采购评标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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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港萧山港区义桥作业区工程(第二部分)门式起重机采购已于2020年9月29日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和评标,招标人为杭州萧山浦阳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现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如对评标结果真实性有异议,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监督部门: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杭州市中河北路106号

电  话:0571-85460146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地  址:萧山区市心中路1058号

电  话:0571-22827029

招标人:杭州萧山浦阳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9月30日

杭州港萧山港区义桥作业区工程(第二部分)门式起重机采购评标结果

项目名称:杭州港萧山港区义桥作业区工程(第二部分)门式起重机采购评标日期:2020年9月29日

推荐中标人

投标人名称

评标价(元)

质量目标

交货期

综合得分

第1中标候选人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7786000

合格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历天内完成合同设备的制造、总装、投试运行、调试、验收等。

91.59

中标候选人业绩

该业绩证明对象

业绩名称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评审结果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周口港口码头及综合物流园区PPP项目一期工程配套设备(第一批)

河南水投兴洲港务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10月24日,规模:1台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GJM40.5-10.5 A6)

合同、特检机构颁发的检验合格证

通过评审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50万吨/年玉米深加工项目

绥化象屿金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4月20日,规模:2台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GJM40-40 A7)

合同、特检机构颁发的检验合格证

通过评审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国际陆港中欧班列集结中心扩建工程S1标项目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11月19日,规模:2台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GJM40.5-30m)

合同、特检机构颁发的检验合格证

通过评审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物流园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采购

林州大通物流园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7月7日,规模:1台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GJM40.5-30A6)

合同、特检机构颁发的检验合格证

通过评审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采购及安装项目

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2月24日,规模:2台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GJM35-40 A7)

合同、特检机构颁发的检验合格证

通过评审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轨道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采购

呼伦贝尔东北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12月4日,规模:2台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GJM42-40 A6)

合同、特检机构颁发的检验合格证

通过评审


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

序号

被否决投标单位

被否决原因

否决投标的依据

组织询问核实情况

1

中铁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文件中所附的供货业绩未提供“验收报告或特检机构颁发的检验合格证”

根据形式及资格等符合性内容第1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等条件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7中“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内容为准)”

经录音电话询问并确认核实


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及合同段:杭州港萧山港区义桥作业区工程(第二部分)门式起重机采购

开评标时间:2020年9月29日

招标人名称:杭州萧山浦阳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投标行为

具体行为表现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备注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无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无

因故不参加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无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无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无

因故不签字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无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无

因故放弃投标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无


其他情况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填报人:王察                                 审核人:尤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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