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港口工程和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我厅拟定了《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至9月25日。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地址:杭州市梅花碑4号;邮编:310009
联系人:金罗斌 联系电话:0571-88909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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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港口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码头工程竣(交)工验收。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四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本细则所称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工程交工验收、执行强制性标准、投资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五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段(或单位工程)完工后,由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邀请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第六条 交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建设完成,未遗留有碍船舶航行和港口作业安全的隐患;
(二)项目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的检测结果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评估)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工程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备案并提交交工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五)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第七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核验工程建设内容与批复的设计内容是否一致;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总结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和设计总结报告;
(五)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六)听取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核查,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交工验收意见。
第八条 合同段(或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须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并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附件1)。
对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九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制定竣工验收组织方案和竣工验收报告(附件2),于竣工验收前15日内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一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三)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批准文件;
(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五)合同文件。
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六)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第十三条 组织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备案并提交竣工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四)竣工决算报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五)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
(六)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执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情况;
(二)检查工程实体建设情况,核查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竣工质量备案意见和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三)检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四)检查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五)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档案等验收或者备案情况;
(六)检查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情况;
(七)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八)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作出综合评价;
(十)对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附件3)。
第十五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应当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单位人员和专家等组成,并应当邀请海事管理机构等其他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参加。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人员应当参加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应当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5人;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或者单位人员担任。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备案项目,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可以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4人。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专家应当具有一定的水运工程建设和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与项目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应当对照港口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应当全面反映竣工验收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并明确作出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核查结论。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由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对核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组长应当组织全体成员对不同意见进行研究,提出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核查结论。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拒绝在核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核查结论。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明确竣工验收合格但提出整改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存档;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明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整改后应当重新申请或者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项目单位应当将修改完善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通航技术尺度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登录在线平台填报竣工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市场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项目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对已建成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期竣工验收。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分期竣工验收方案应当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项目单位应当落实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对尾留工程的处理意见。尾留工程完工并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尾留工程验收,验收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需要进行港口经营的,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非工程质量原因无法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交工验收两年内组织工程竣工质量专项验收。
项目单位在完成竣工质量评定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代表和特邀专家成立验收小组,现场核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核定质量等级,形成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陆岛码头、库区码头以及靠泊公务船舶码头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除此之外的政府投资码头项目可按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13〕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港口工程交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附件1
港口工程交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 |||||||
建设规模 及标准 | |||||||
初步设计批复单位 | 初步设计批复文号及时间 | ||||||
施工图批复单位 | 施工图批复文号及时间 | ||||||
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质监单位 | ||||||
开工日期 | 完工日期 | ||||||
质量备案 时 间 | 质量备案意见 | ||||||
交工验收 时 间 | 工程质量 等级 | ||||||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 |||||||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人意见 | |||||||
注:此表一式两份,后均附交工验收报告。交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有关参建单位名称、开工日期、质量评定日期以及交工验收组织情况、工程概况、工程质量评定及备案情况、有关问题的建议和处理意见等。工程概况应包含建设依据、建设规模与技术标准,主要建设内容和工程量,投资执行情况等。
附件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编写单位:
编写日期:
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第一章 工程概况
1.建设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证明文件。注明文件文号、名称和时间等。
2.地理位置:概括描述相对位置并注明经纬度。
3.自然条件:地形、地质、水文和气象等主要特征。
4.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规模、标准、能力和总投资。
5.工程建设实际内容,包括泊位数量、等级、吞吐能力,码头前沿设计底高程,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防波堤长度、顶高程,锚地面积、性质、底高程,护岸长度、顶高程等。
6.项目单位、主要设计、施工(含设备制造、安装)、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名称。
7.开、完工日期。
第二章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概述招标、投标情况,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第三章 工程建设情况
详细叙述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总量、开工和完工时间、主要设计变更内容、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施工工艺等;工程事故的处理;对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应当着重说明其结构特点、特殊使用要求和建设情况,同时附工程建设项目一览表。
单项工程建设情况的内容按照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章节顺序编写。
第四章 工艺设备
概述主要工艺流程,机械设备和工作车船的数量及其性能参数、制造厂家和供货、安装、调试情况,同时附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五章 环保、安全、职业病防护、
消防和档案专项验收或者备案情况
概述有关环境保护、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等设施主要建设情况,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情况,以及相关专项验收或者备案情况。
第六章 交工验收和工程质量
概述交工验收情况。根据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综述工程质量评定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七章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概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第八章 竣工决算
概述竣工决算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应当概述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主要结论。
第九章 问题和建议
如实反映工程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
二、设计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主要设计单位的设计范围和内容,设计组织与服务,主要设计变更内容、理由及批准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的处理,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总结设计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等。
三、施工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主要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和内容,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施工组织形式,主要施工工艺,施工管理措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的处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情况,总结施工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等。
四、监理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主要监理单位的监理范围和内容,监理依据,监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监理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中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环境保护工作评价,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总结监理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等。
五、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提供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六、竣工决算报告
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七、专项验收或者备案文件
环境保护、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工程档案等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
八、有关批准文件
主要包括:工程审批、核准、备案等立项文件或者证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批准文件;环境保护、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等审批(审查、评估、评价)等各类批准文件。
附件:主要包括港区形势图、总平面布置图及能够反映工程特点的部分图片。
附件3
××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
年 月 日
前 言
概述现场核查组组成,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一章 工程概况
概述工程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工程建设依据,主要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
第二章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工作情况
1.检查工程执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情况;
2.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3.检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4.检查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5.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档案等验收或者备案情况;
6.检查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情况;
7.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第三章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结论
1.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作出综合评价;
2.对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3.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4.对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5.验收核查组成员对竣工验收的不同意见,现场研究情况,表决情况。
6.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航道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浙江省航道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航道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统一管理全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核准或备案的三级航道工程和总投资5亿元以上(含)四级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第五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本细则所称竣工验收,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六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段(或单位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邀请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参加。
第七条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建设完成,未遗留有碍船舶安全航行和工程运行安全的隐患;
(二)项目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的检测结果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评估)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工程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备案并提交交工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五)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第八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核验工程建设内容与批复的设计内容是否一致;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总结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和设计总结报告;
(五)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六)听取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核查,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交工验收意见。
第九条 合同段(或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应签署《航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并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对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三章 阶段验收
第十一条 航运枢纽工程在截流前、水库蓄水前、通航前、机组启动前等关键阶段,项目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运行管理等单位进行阶段验收,并邀请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必要时邀请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专家等参加。
第十二条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已完工程交工验收情况,工程质量、形象进度是否达到阶段验收要求;
(二)检查在建工程是否正常、有序;
(三)检查下阶段工作方案和待建工程施工计划安排;
(四)检查拟投入运行的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五)检查工程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齐全;
(六)对阶段验收是否合格做出结论,出具阶段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阶段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阶段验收证书》。阶段验收证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并自阶段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章 试运行
第十五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应当通过试运行检验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项目单位应当在试运行前将试运行起讫时间、试运行方案、应急预案等报告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试运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已按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建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满足使用要求;
(二)航道尺度、通航条件已达到设计要求;
(三)主要机械设备或设施调试及联动调试合格,达到运行条件;
(四)航标等配套的导助航设施已经建设完成;
(五)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验收或者备案,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试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限原则上为1年,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试运行延期,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对于建设内容复杂的航运枢纽项目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试运行期满符合运行要求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试运行期满后6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具备竣工条件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入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备案并提交竣工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三)主要机械设备或者设施试运行性能稳定,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四)试运行期满足要求,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符合设计要求;
(五)环境保护设施,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验收或者备案;
(六)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七)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八)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落实;
(九)廉政建设合同已经履行。
第二十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于竣工验收前15日内按管理权限向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四)试运行报告;
(五)航道整治工程效果分析报告;
(六)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七)按法规办理的各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证明材料:(1)档案、环保、水保等专项验收意见;(2)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3)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等;
(八)有关批准文件:(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2)重大设计变更批复等。
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具体编写要求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三)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
(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五)合同文件。
第二十四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执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情况;
(二)检查工程实体建设情况,核查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三)检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四)检查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五)检查按法规办理的各专项验收或者备案情况;
(六)检查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情况;
(七)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八)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作出综合评价;
(十)出具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对竣工验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单位人员和专家等组成,并邀请海事管理机构等其他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参加。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人员应当参加现场核查。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应当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5人;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组长由专家担任。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航道疏浚、航道整治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可以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4人。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专家应当具有一定的水运工程建设和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与项目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应当对照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应当全面反映竣工验收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并明确作出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核查结论。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由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对核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组长应当组织全体成员对不同意见进行研究,提出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核查结论。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拒绝在核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核查结论。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明确竣工验收合格但提出整改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明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整改后应当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的,应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4。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附件5)。
第三十三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登录在线平台填报竣工基本信息,并按规定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对已建成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航道工程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项目单位应当落实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对尾留工程的处理意见。尾留工程完工并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尾留工程验收,验收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因非工程质量原因无法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当在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组织工程竣工质量专项验收。
项目单位在完成竣工质量评定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代表和特邀专家成立验收小组,现场核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核定质量等级,形成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工程技术难度低的小型航道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可合并。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对试运行期满后超过6个月的航道工程不组织竣工验收的或不提出延期申请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13〕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航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2.阶段验收证书
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报告
4.竣工验收证书
5.浙江省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附件1
航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项目名称:
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名称:
项目单位: (盖章) | 施工单位: (盖章) | |||||||||
合同金额 (万元) | 结算金额(万元) | |||||||||
开工日期 | 完工日期 | 交工验收日期 | ||||||||
建设地点 | ||||||||||
工程建设 内容 | (列出交付工程的规模、标准、内容、主要技术指标及工程量等) | |||||||||
工程质量 | 合同段包含工程质量专项评定、备案情况 | |||||||||
验收 意见 | (对工程质量、合同履行、工程设计及相关标准规范的执行、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等情况进行评价,对是否同意交工作出结论意见。) | |||||||||
存在问题及 处理意见 | (列出验收遗留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 |||||||||
单位名称 | 姓名 | 职务\职称 | 签字 | |||||||
项目单位 | ||||||||||
勘察单位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试验 检测单位 | ||||||||||
运行 管理单位 | ||||||||||
附件2
××××工程
××阶段验收证书
阶段验收小组
××××年××月××日
一 | 项目名称 | ||||||
二 | 验收阶段 | ||||||
三 | 建设地点 | ||||||
四 | 项目单位 | ||||||
五 | 参建单位 | (主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资质) | |||||
六 | 开工 日期 | (本阶段第一个单位工程开工令时间) | 完工 日期 | (本阶段最后一个单位工程完工时间) | 阶段验收日期 | ||
七 | 主要建 设内容 | (本阶段验收工程名称、范围、内容及形象进度等,与在建和后续工程的关系) | |||||
八 | 工程质量 | (工程阶段交工质量评定报告主要质量评定意见及备案情况) | |||||
九 | 阶段验收鉴定意见 | (对工程质量、验收条件、工程设计、相关标准规范的执行、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工程验收后度汛方案等情况进行评价,对是否同意阶段验收作出结论意见。) | |||||
十 |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 (对本阶段验收遗留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 |||||
十一 | 建议 | (对已验收项目运行管理及下阶段工程建设提出建议) | |||||
阶段验收小组签字表
验收职务 | 姓名 | 单位名称 | 职务/职称 | 签字 |
组长 | ||||
副组长 | ||||
成员 | ||||
附件3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一、竣工报告
(一)概述
1.建设依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文件。
2.地理位置;
3.自然条件:地质、地形、水文和气象特征等;
4.开完工日期。
工程名称、工程位置、建设依据、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内容、参建单位、主要项目及重要临建设施的建设过程等。
(二)工程建设管理
1.项目单位组织机构及工作情况。项目单位的项目管理体系,上级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地方政府等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机构设置及工作简述。
2.招投标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等招投标情况,中标单位的资质、承担的主要任务,合同执行情况等。
3.设计变更管理:实施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有关情况。
4.安全质量管理: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安全质量控制措施、事故处理结果、文明施工等。
5.投资管理:投资来源、投资控制措施、批复概算与实际执行情况、年度计划下达及完成情况、概算调整情况。
6.进度管理:主要工程节点计划控制目标和实际执行情况,进度控制措施等。
7.合同管理:签约单位的履约情况、合同价款结算方法及特殊问题的处理情况,至竣工时有无工程款拖欠情况等。
8.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征地与移民安置能否满足建设进度要求,有无违反政策情况,批准的征地与实际征地、有关征地手续办理情况、征地及移民安置费用的使用情况等。
9.创新成果:项目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技术创新(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管理创新等成果。
10.船闸工艺设备,工艺流程、机械升船机性能参数,安装调试情况。
11.环保、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和档案专项验收或者备案情况。
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13.廉政建设:廉政措施及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等。
14.其它:信息管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历次验收情况
历次交工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等结论及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四)竣工决算审计
竣工决算审计的开展情况和审计结论。
(五)工程试运行
工程观测分析成果、工程试运用和效益发挥情况等。
(六)工程建设管理体会及建议
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及管理过程,总结项目管理经验教训、体会启示,对今后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提出建议等。
二、设计工作报告
(一)概述
简述设计范围、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
(二)设计质量管理
主要反映项目设计管理组织及主要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设计管理措施(包括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设计质量、工期保证措施等)。
(三)设计变更
反映主要设计变更的项目、原因、内容,对工程量、投资、工期的影响等。
(四)设计服务
简述设计交底、现场服务等方面的情况。
(五)设计评价、体会及建议
工程设计效果评价、创新效果、体会及建议等。
三、施工工作报告
(一)概述
简述施工范围、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等。
(二)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主要技术人员、设备配备情况,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管理措施(包括工期、施工期通航、环保、消防等保证措施)。
(三)工程施工
施工组织(包括施工准备、投入设备及人员、总进度及分阶段施工进度安排等),主要单位工程施工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提前或推迟完成的原因,重大技术问题处理等。
(四)施工工艺
施工中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及应用于本工程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及其创新成果等。
(五)工程质量控制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质量事故及处理,工程施工质量自检情况等。
(六)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效果,安全事故及处理等。
(七)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八)经验与建议
四、监理工作报告
(一)概述
监理范围、监理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等。
(二)监理组织
现场监理机构设置,人员及主要设备配置,检测方式等。
(三)监理工作
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编制及实施,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环保监理、合同管理及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
(四)监理效果
工程投资、质量、进度控制、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等的综合评价,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经验与建议
五、质量监督情况报告(按照质监新规)
(一)质量监督概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
1.项目单位质量管理。
2.施工单位自检体系。
3.监理单位抽检体系。
4.动态管理。
(三)监理工作监督检查
(四)施工过程质量监督(工程实体质量、质量行为、存在问题处理结果及工程质量的意见)
(五)交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六)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七)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评价
(八)对项目单位管理情况的评价
(九)监督工作体会
六、工程试运行工作报告
(一)概述
试运行起止时间、主要运行内容、主要技术参数等。
(二)试运行管理
试运行管理机构设置及主要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运行规程编制执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人员培训、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试运行效果
试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预期效果,主要检测检验情况,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处理意见等;航运企业等用户的评价。
(四)问题及建议
七、航道整治工程效果分析报告
(一)概述
工程实施河段在工程实施前后的航道基本情况,工程建设目标、标准、方案、过程,主要建筑物结构及材料等。
(二)观测基本情况
工程施工期、工程竣工前工程效果观测内容及成果等;航道位移、沉降观测报告等。
(三)整治效果分析
工程总体方案对河势方面的影响、整治建筑物设计目标与实施后情况分析、整治建筑物局部河床变化分析等。
(四)工程效果评价
整治建筑物总体评价、工程效果总体评价等。
(五)经验与建议
附件4
××××工程
竣工验收证书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
××××年××月×
一 | 项目 名称 | |||||
二 | 建设 地点 | |||||
三 | 项目 单位 | |||||
四 | 建设 依据 |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备案、重大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动用预留费用等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的名称、文号、时间) | ||||
五 | 建设 规模 | (按批准文件内容填写) | ||||
六 | 开工 日期 | (工程开工备案时间) | 完工 日期 | (交付验收的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交工验收时间) | 竣工日期 | |
七 | 主要建设内容 | (分述主要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量,主要设备规格型号、数量等) | ||||
八 | 投资执行情况 | (批复概算、资金构成及到位情况、竣工决算及审计结论) | ||||
九 | 工程建设质量 | (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报告主要质量评定意见及备案情况) | ||||
十 | 竣工验收鉴定意见 | (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的完成情况,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作出评价,综述专项验收、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情况,对工程质量作出鉴定意见;对投入运行提出要求。) | ||||
十一 | 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 (对尾留工程、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签字表
验收职务 | 姓名 | 单位名称 | 职务/职称 | 签字 |
组长 | ||||
副组长 | ||||
成员 | ||||
工程交接单位签字表
单位名称 | 姓 名 | 职务/职称 | 签 字 | ||
项目单位 | |||||
主要 设计单位
| |||||
主要 施工单位 | |||||
主要 监理单位 | |||||
运行 管理单位 |
竣工验收证书附页
长河段(滩群)整治工程成果汇总表
序号 | 滩险名称 | 航道宽度(m) | 航道水深(m) | 弯曲半径(m) | 最大流速(m/s) | 比降(‰) | 流态情况 | 备注 | |||||||
整治前 | 整治后 | 整治前 | 整治后 | 整治前 | 整治后 | 整治前 | 整治后 | 整治前 | 整治后 | 整治前 | 整治后 | ||||
附件5
浙江省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点 | |||
建设规模及标准 | |||
项目单位 | |||
开工日期 | 完工日期 | ||
竣(交)工验收时间 | 交工: 竣工: | 竣(交)工质量评定等级 | 交工: 竣工: |
设计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施工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试验检测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交通运输局(委)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案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证书(附件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