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0-12528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0-08-04 |
《浙江省航道行政许可规定》解读
访问次数:为适应全省交通行业行政机构改革,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系列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航道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交〔2018〕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制定了《浙江省航道行政许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改背景
随着省级行政机构改革完成,省编制委员会对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及其下属机构的机构职责进行了调整。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改革正在推进,设区市、县(市、区)的交通运输管理行业的行政行为也做了较大调整。按照行政行为回归行政机关的总体原则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以及相应的配套规章、规定中的行政许可主体,按照重新划定后的“三定”职责进行调整。同时省委省政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审批速度,促进经济发展,提出行政许可要精简申请材料,压缩许可时限,最多跑一次甚至跑零次等政改措施,全省航道行政许可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改革要求。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及依据
(一)实施许可主体。
《规定》做了如下修改:
1.省级许可权限,明确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港航管理中心按照职责承担相关工作,主要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港航管理中心的“三定”职责以及省行政权力清单公布为依据。
2. 设区市、县(市、区)的许可主体,明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履行航道管理行政职能的政府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省航道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差异比较大。其中舟山市和台州市的航道行政管理职责由舟山市港航与口岸管理局承担,台州市的航道行政管理职责由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承担,两市的县(市、区)级也成立了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行使航道行政管理职责,其他已经完成机构改革的设区市和县(市、区)的航道行政管理职责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为适应今后《规范》能顺利实施,统一明确为“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履行航道管理行政职能的政府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二)许可程序。
航道行政许可程序明确分为四个阶段:申请、受理、现场踏勘及初审、许可决定。其中申请和许可决定都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流转,实现航道行政审批“跑零次”。
(三)许可时限。
许可时限由原来的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核减为最长不超过8个工作日。依据省行政审批“八统一”有关时限要求予以明确。
(四)许可材料。
修改后,对三类许可事项的5个许可内容,做了进一步精简压缩。主要依据省行政审批有关精简材料的强制要求。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核减了“项目建设依据”。
“内河专用航标(撤除)许可”核减了航标平面布置图,航标结构图、航标配布设计方案以及专家咨询意见、专用航标和必要的辅助设施维护方案的申明等材料,仅保留“内河专用航标许可申请书”。
三、《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说明
(一)下放舟山市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许可权限。
根据《航道法》及《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除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我省许可权限按照航道等级(沿海可通航吨级)来划分。其中内河四级及以上沿海可通航500吨级及以上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其他航道由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根据舟山海洋新区行政扩权要求,并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权,由原可通航3000吨级调整至可通航10000吨级(含)。
(二)现场踏勘及初审
《规定》规定了省交通运输厅受理的许可事项,由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现场踏勘、出具审查意见,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受理的许可事项,由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现场踏勘、出具审查意见。该许可程序不限于各市另有相应的措施,但出具的意见主体必须符合该条款规定。
(三)许可时限
许可时限按照浙江政务服务网计算时间为准,从正式受理时间起算。许可时间不包括现场踏勘和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无论是许可时限还是现场踏勘时限,均应尽可能压缩,提高效率,服务需求。
(四)利益相关人意见
《规定》明确的利益相关人意见,是指建设涉航建筑物建设所在地上下游与航道使用直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军方)意见。
解读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人:高承承
电话:0571-88909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