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解读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解读
为加强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管,维护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近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全面实施内河水运复兴,内河转型发展推进迅速,长湖申线、钱塘江中上游等高等级航道相继建成,全省四级及以上内河高等级航道里程达到1603公里。同时,内河货运量也不断提高,2019年已超2.3亿吨(同比增长3.9%);市场需求逐步从传统的矿建材料、煤炭等低附加值干散货运输向集装箱等高附加值与新兴货种运输转变,内河运输企业与市场对新船型、大型船舶需求与日俱增(平均净载重吨已从2017年的455吨增长到2019年的509吨),2019年内河集装箱吞吐量达95万标箱(同比增长23.7%)。
随着航道条件的改善,内河船舶流量日益增大、通航密度不断增大,内河高等级航道货运量稳步提高,社会效应、经济效益、环保效益日益凸显。但随之而来的是船舶随意靠泊、通航无序、作业无章等现象,给内河通航安全带来隐患。
为适应内河水运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需制定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通航环境管理和通航秩序管理具体要求,妥善处理船舶通航安全和通航需求之间的关系,规范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等行为,在维护好通航秩序的同时,促进相关企业、船舶加强自律,提高通航效率。
二、主要内容及依据
(一)主要内容。《规定》共四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主要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为通航环境管理,共4条,涉及临时交通管制、通航建筑物管控、VHF通信管控、通航安全预警及应急,主要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及临跨河建筑物权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及通航保障责任等,强调船舶通讯导航设备的配备要求。
第三章为通航秩序管理,共15条,涉及通航管控尺度、超尺度船舶管控、渔船管控、特殊水域管控、通航信息及应用、停泊秩序管理、能见度不良及避风管控、船舶试航管控、船舶防污染管控,主要明确省管内河高等级航道船舶通行尺度、超尺度船舶安全通行要求、航行规则,规范停泊秩序、水上水下活动等。
第四章为附则,共2条,主要为名词解释、生效日期与相关政策衔接。
(二)主要依据。《规定》依据的上位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值班规则》等。依据标准主要有《内河通航标准》《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等。
三、《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说明
(一)禁止性条款说明
《规定》依据相关上位法,细化限制了一些易对通航安全形成较大威胁的行为或活动,涉及的禁止性条款,相关依据如下:
1.《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渔船在航道内停泊、捕鱼时,不得阻碍主航道内其他船舶航行,不得在航道上设置固定渔具;第十三条规定船舶进入渡口水域、弯窄航段、船闸引航道、桥区水域等航行条件受限制的水域时,禁止船舶掉头、追越、并列行驶或者偏缆拖带;第十四条规定禁止超过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的船舶通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二十五条“渔船捕鱼时,不得阻碍其他船舶航行,在航道上不得设置固定渔具”。
2.《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禁止船舶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保护水源工作船舶除外),渡运航线上下游影响渡工视线的区域,狭窄、弯曲航道区域以及涵闸、抽水站、水底管线、桥区水域等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停泊。主要依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船舶、排筏禁止在狭窄、弯曲航道或者其他有碍他船航行的水域锚泊、系靠。”
(二)其他条款说明
1.关于船舶VHF通信。《规定》第六条参考长江的相关通讯设备管理规定,对船舶甚高频无线电话(VHF)使用提出了要求,明确了VHF16、6频道为高等级航道内船舶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频道,并要求船舶应当保证相关频道正常使用,避免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2.关于船舶尺度的确定。主要根据航道、船闸、桥梁、货物种类和实际运营船舶的状况,并综合考虑船舶操纵性能、航道和船闸宽度、安全管理需要和应急救援能力等方面因素,在《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杭甬运河通航管理规定》施行基础上,参考《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相应规定和武汉理工大学船舶尺度论证报告,统一对辖区内河高等级航道通行船舶尺度进行了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进入四级航段的集装箱船(含载运集装箱的多用途船舶),船舶总长不得大于65米,总宽不得大于12.7米;进入限制性三级航段的集装箱船总长不得大于73米,总宽不得大于12.7米。主要理由:
①参考《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在京杭运河航行的集装箱船、滚装船和江海直达特定航线船舶,进入四级航段的船舶总长不得大于65米,总宽不得大于12.7米。我省其它四级航段通航条件与京杭运河浙江段四级航道相似,所以《规定》与《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在允许进入四级航道的集装箱(含载运集装箱的多用途船舶)船舶尺度规定上保持一致。
②参考《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中《京杭运河、沙颖河-淮河干线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JH-J4船型编号(参考载箱量70TEU)对应的船舶主尺度,同时考虑我省三级航道设计底宽45米、水深3.2米、弯曲半径480米,为《内河通航标准》限制性三级航道标准,所以规定进入限制性三级航段的集装箱船总长不得大于73米,总宽不得大于12.7米。
(2)《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进入高等级航道的一般船舶、浮动设施总长不得大于55米,总宽不得大于l0.8米。主要理由:
①船舶总宽主要受船闸宽度(新坝、三堡、通明等船闸闸室宽度为12米)限制,为保障过闸安全需要,船舶宽度不超过10.8米。
②船舶总长主要在《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规定尺度基础上适当放宽,并与《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中《京杭运河、沙颖河-淮河干线干散货船、化学品船、油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JH-H3船型编号(参考载重吨800吨)的船型尺度一致。从通航现状来看,现有高等级航道条件能满足总长55米以下船舶安全通航需要。据统计,当前实际通航船舶总长小于45米的占总量的29%,船长在45-50米的船舶占总量的47%,50-55米的占总量的21%,而总长超过55米的船舶仅占不足3%;船舶管控尺度确定为不超过55米可以保证97% 以上的船舶安全通航。从单船经济性来看,船舶净载重量提高47.3%,平均每千瓦载量提高5.8%,每吨货物碳排放减少33.6%;与45米船型组合过闸的情况相比,55米船型组合一次过闸船舶吨位可达5500吨,船闸通过能力可提高31%左右,闸室利用率平均提高10%左右。船舶总长控制在55米,既可推动船舶标准化和大型化发展,也可在保障通航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现有船闸和航道通行效率。
3.关于超尺度船舶管理。为保障重点物资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等特殊需要,《规定》允许部分超正常管控尺度的船舶在落实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情况下临时通行。超尺度船舶的具体尺度综合考虑了我省航道实际情况及现行最大通行船舶尺度,参考了《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及《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有关规定,明确了超尺度船舶可通行最大尺度。
为保障相关船舶通航及船闸、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安全,《规定》明确了相应的通航管理要求。一是船方须提前将船货载运或者拖带货物情况、拟航行的航路、时间等信息报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可行的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二是过闸船舶,需按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船闸管理单位)指定的时间、航路和航速通过船闸;三是要求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提前互通有关信息,做好超尺度船舶跟踪监管工作;四是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需要,授权交通运输部门可直接调度超尺度船舶进入高等级航道。
4.关于特殊船舶管理。因渔船在主航道停泊、作业存在严重的碍航问题,为维护航行秩序,降低事故风险,同时保障绝大多数船舶的安全航行权利,《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在航道内的停泊、捕鱼的渔船,不得阻碍主航道内其他船舶的航行。
5.关于特殊水域特别要求。《规定》第十三、十四条明确了船舶进入弯窄航段、船闸引航道、跨河建筑物等特殊水域时航行禁止事项,从维护通航秩序,保障船闸、桥梁等设施安全的角度,结合管理实际需要,对船舶的航路航法及航行规则进行了规范。
6.关于能见度不良时安全措施。《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了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安全要求。主要参考地方海事现场管理实践的有效方法和经验,针对能见度不良时船舶碰撞风险增大的问题,要求船舶应及早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7.关于船舶抗风管控。《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大风情况下船舶安全航行要求。该规定参照《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有关风力控制要求提出,并考虑到我省其他航段特殊的水文气象条件及航行船舶的技术状况等实际情况,将其他航段风力控制要求适当放宽。
8.关于桥区水域。《规定》第二十三条参考《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内河通航标准》明确了桥区水域、非限制性桥梁定义,并明确了桥区水域范围(详细论证见附件3)。对桥区水域范围划定,一是通过船舶操纵性理论计算,天然航道桥梁水域上界应取5.5-6倍船长即300-330米,下界取值4倍船长即200米;其他航道桥梁水域上界范围在4.5倍船长左右即大约200米,下界范围在3倍船长即135米左右。二是参考《内河通航标准》一般规定,水上过河建筑物在下游时不得小于码头设计船型长度的4倍,水上过河建筑物在上游时不得小于码头设计船型长度的2倍。因此《规定》划定:天然航道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上游范围为300米,下游为200米;其他航道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桥梁上游范围200米,下游100米;对非限制性桥梁,因不存在船舶触碰桥墩风险,不统一划定桥区水域范围,如有特殊需求个案研究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