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4日
浙江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有奖举报工作,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三条 举报浙江省内发生的下列道路运输严重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无证营运行为;
(二)道路客运严重违法行为;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严重违法行为;
(四)货运车辆超限运输严重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严重违法行为,是指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以罚款10000元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举报受理部门,统一受理各种形式的举报案件。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28”热线、专用微信公众号、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函及网络举报等形式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所举报内容应具有真实性、可查性和可核对性,要据实告知被举报人(包括企业)的姓名(名称)、车牌号、违法经营发生地点、违法事实情节和证据等情况,并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以待进一步核实。提倡实名举报,但对包含上述举报内容要素的匿名举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受理。
第六条 对下列举报应不予受理:
(一)举报人未通过公开的举报渠道举报的;
(二)举报人未告知违法行为地点等要素而无法查实的;
(三)举报人未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而无法核对的。
第七条 对于下列举报不予立案:
(一)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
(二)举报人以暴力方式等胁迫当事人从事交通运输违法活动的;
(三)举报人以引诱手段欺骗当事人从事交通运输违法经营活动的;
(四)对事实了解不全面、不准确,发生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
第八条 凡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名举报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尚未发现的,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案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3000元的奖励。以上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九条 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 对于应奖励的案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案件结案后7天内向举报人发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见附件)。同一案件同一举报人原则上只奖励一次;有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应奖励最先举报者;联名举报的,按上述有关条款奖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均分。同一举报人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到发出通知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出具由本人签名的领条和相关证件复印件,上述领条和复印件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留档备查。确有特殊情况不方便到场领取奖励的,举报人可通过网络将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信息发送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实现无接触奖励。
第十二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员自收到《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领取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法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保障举报人及其家属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其他合法权益,不准以任何形式将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情况泄露给被举报人。对外宣传报道,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其它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的,根据情节和后果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有奖举报其他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