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温州、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宁波、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0〕6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