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0-10638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0-06-05 |
《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一、出台背景
优化营商环境是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要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在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2019年10月首部针对营商环境优化的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今年1月16日我省《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出台,对柔性执法、轻微违法行为自觉纠正等做了规定。3月24日《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视频会上,省人大梁黎明副主任要求将“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优化执法方式”等作为落实条例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
二、出台意义
为贯彻落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创新执法方式,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更好服务交通运输复工复产、正常生产。结合我省交通的实际和特点,制定和实施《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在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
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指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立即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及时纠正,则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柔性执法制度。该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避免执法简单化,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促进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创新举措,是刚性制度约束和柔性执法化解的统一。
三、出台依据
《意见》依据《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优化了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期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主要内容解读
本《意见》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包括“总体要求、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及适用条件、工作要求”三大点,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重要意义及原则。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是全面提升交通运输法治化水平,促进交通运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抓手;是创新执法方式、优化裁量权、改善执法环境、提升交通执法形象的有益探索;是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积极作为;是维护秩序、保护权利,体现公正效率,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的有效途径。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应当始终坚持“依法监管、教育引导、过罚相当、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2.明确了内涵。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我省为交通运输领域监管对象建立的首次轻微违法容错机制。具体是指,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按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经核实后,交通运输部门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
3.明确了共性适用条件。在我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情节轻微;(二)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或者及时改正;(三)在本省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被查获;(四)属于《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4.明确了事项管理要求。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规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地市特有事项,由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明确,并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厅备案。原则上,纳入清单事项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于告知承诺制,但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采用告知承诺制的,则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立案查处。
5.规范了适用程序。实现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承诺、执法人员核查三环节进行按序闭环管理:在执法人员告知、宣传、提出整改要求及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托“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与服务平台”,制作并上传《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当事人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核查。当事人承诺按期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上传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当事人未在承诺期内提供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者依法查处。
(二)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规范了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的文书式样。
2.告知承诺制适用流程图:绘制了“告知承诺制适用流程图”,对具体操作流程进一步具现化。
3.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通过《清单》的形式,明确了具体事项的个性适用条件,个性适用条件中增加特有判别要素,提高了清单的适用性和科学性。首批事项共23项(道路运输9项,港航7项,交通工程7项)。
解读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人:许慧菁
电话:0571-87809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