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温州、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员会:
现将《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0〕3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