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最新文件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8  信息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培育规范有序、竞争充分的养护市场,统一养护资质申报材料的认定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现就2021年度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时间与方式

(一)申报范围

1.省内注册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企业的养护资质新申报;

2.养护资质复审申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21年5月31日之前);

3.养护资质变更及重新核定的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21年度公路养护资质申报起始时间为2021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审核结果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颁发资质证书。

申报期间,养护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的,可顺延至审核结束。

(三)申报方式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企业通过网上申报办理。申请人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搜索“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确认”事项,通过企业账户提交申请。

二、申报材料的总体要求

企业需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资本、主要人员、业绩、专业机具设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

资质申报受理后,审核机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补正。已递交的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及多次增补。

企业应确保提交的材料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所有申报证明材料需清晰,申报人员身份证或相关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材料模糊不清或过期的,不予认可。

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含网上下载证明),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企业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原养护资质,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路养护资质。

三、养护资质新申报、复审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业绩证明材料及要求

1.申报各级养护资质的企业,应提供申报级别相应要求的等级公路养护工程业绩,或联合体承包对应完成的养护工程业绩证明。

2.工程业绩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规定的养护工程认定。

3.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需提供近5年的工程业绩(即2016年1月1日之后完成交工验收且合格的项目)。

4.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未认定的工程业绩、分包工程业绩以及超过时限的养护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5.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验收证明材料(验收报告、验收证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签章、验收内容、验收结论、验收时间等内容。

6.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证明材料需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公路等级、实施内容和合同金额等关键内容。

7.无须单独验收的小修保养工程项目,提供业主证明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公路等级、实施内容和合同金额等关键内容。

(二)人员证明材料及要求

1.《暂行规定》中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是指在工程技术系列中取得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任职资格的人员;在经济管理系列中取得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任职资格的人员。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网上查询下载件(应同时提供网上查询截图和网址链接截图)及社保缴纳证明(同时提供网上查询截图和网址链接截图)。

3.养护技工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证书网上查询下载件(应同时提供网上查询截图和网址链接截图)及社保缴纳证明(同时提供网上查询截图和网址链接截图)。

4.企业申报多个级别资质,申报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等应满足《暂行规定》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单独计算审核。如:企业同时申请一类和二类甲级,企业只需拥有10名公路、桥梁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对职称人员的指标要求。

5.申报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在职公务员、参公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人员,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审核。

6.所有申报人员应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申报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新申报的企业应提交申报前3个月的人员社会保险证明,增报、复审、资质需重新核定的企业应提交申报前6个月的人员社会保险证明。社保关系的真实性以官方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三)机械设备证明材料及要求

申报各级养护资质的企业,具备的专业机械设备应符合对应等级的标准规定。设备为企业自有、母公司调拨或转让,需提供设备原始购买发票或证明文件。

四、养护资质变更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企业因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扫描件:

(一)养护资质变更申请说明;

(二)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或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三)有关部门批复文件或工商变更登记情况档案查询件;

(四)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原资质证书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并颁发变更后的资质证书。

五、养护资质重新核定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及改制的,新企业需承继原单位尚在有效期内的养护资质的,应当申报重新核定养护资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养护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说明;

(二)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或公路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三)有关部门批复文件或工商注销/登记情况档案查询件;

(四)新企业与原单位的产权结构及资产负债情况;

(五)新企业与原单位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

(六)公路养护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养护工程业绩一经分割、合并,不再用于原企业公路养护资质申报、养护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

(七)机械设备分割、合并情况;

(八)《暂行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原资质证书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并颁发新的资质证书。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及时通知并指导辖区内相关公路养护工程从业企业开展申报工作。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联系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联系人:孙炜玮,联系电话:0571-87820185。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25日  


 
主办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网站标识码: 3300000026 浙ICP备05073415浙公网安备 33010202000962号

浙江交通公众号

浙江公路与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