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广内河普通船舶"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2020-12-24 11:40    信息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字号:[ ]    访问次数:


浙交〔2020〕111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广内河普通船舶"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杭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浙江省籍内河普通货船“多证合一”改革举措的通知》(交办海函〔2020〕1721号)精神,我厅决定全面推广内河普通船舶“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登记的所有内河普通货船和省内营运客船。
  二、船舶证书“多证合一”,实行“一簿一码一档”管理
  (一)“一簿”记载。即全面启用《内河船舶证书信息簿》(式样详见附件1),用于统一记载船舶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个体)》《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核验合格证》等7本证书的主要内容,同时加盖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电子印章。原7本纸质及电子证书不再核发,《内河船舶证书信息簿》有效期为五年。
  (二)“一码”查验。所有申请《内河船舶证书信息簿》的内河普通货船和省内营运客船均申领《内河船舶证书信息簿》电子证照,启用“船舶信息码”,用于查验船舶的电子证照及相关监管信息。“船舶信息码”附载在《内河船舶证书信息簿》上,同时可张贴于船舶适当位置。《内河船舶证书信息簿》相关信息已汇聚到国家电子证照库,本省现场监管人员可使用“浙政钉”、“海事通”等移动执法终端扫描“船舶信息码”,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现场监管人员可分别使用上海“随申办”APP、江苏“政务服务”APP或安徽“皖事通”APP扫描证照二维码进行核验,或录入船名、船舶识别号,实现船舶信息的多方式查验。其他省市可从国家电子证照库中共享并查验船舶信息。
  (三)“一档”归集。即采用“一档”归集船舶的《内河船舶证书信息簿》电子证书及相关监管信息。船舶数据库按照“一船一档”的原则建立,纸质档案统一交综合档案室保管。
  三、船舶证书“多证合一”办理程序
  申请船舶证书“多证合一”的,按照《内河船舶证书信息簿》办理申请程序向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各单位审批后由办事窗口制作《内河船舶证书信息簿》并送达申请人。
  四、船舶营运检验和营运船舶年度核查两检合一
船舶营运检验和年度核验合格后,在《内河船舶证书信息簿》船舶检验(核验)栏签署意见并加盖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电子印章。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港航管理中心和各地市要成立深化内河船舶“多证合一”改革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改革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涉及“多证合一”深化改革所需要的信息化系统改造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三)严格监督考核。将深化“多证合一”改革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多证合一”深化改革顺利完成。

  附件:1.《内河船舶证书信息簿》式样

2.内河船舶证书信息簿办理申请书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浙江省籍内河普通货船“多证合一”改革举措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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