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0-13476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0-12-17 |
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龙湾至瑞安公路瑞安段工程施工第1标段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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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龙湾至瑞安公路瑞安段工程施工第1标段招标已于2020年12月15日、16日公开开、评标,现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
招标人未按期答复异议事项,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的,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国家九部委2013第23号令办理。
单位名称: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地址:杭州市学院路60号集锦饭店北楼
邮编:310007
联系电话:0571-87630265
发包人名称: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瑞安市铁路建设中心)
地址:浙江省瑞安市仲容路401号档案大楼
邮编:325200
联系电话:0577-58918234
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龙湾至瑞安公路瑞安段工程施工第1标段招标评标结果
项目名称: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龙湾至瑞安公路瑞安段工程施工第1标段
开标日期:2020年12月15日 评标日期:2020年12月16日
标段 | 推荐中标单位名称 | 评标价(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日历天) | 项目经理 | 综合 得分 |
第1标段 | 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137802240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 | 850 | 钟文林 | 99.78 |
中标候选人业绩
该业绩证明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台金高速连接线道路工程第 1 标段 | 仙居县力源建设有限公司 | 交工时间:2018年12月14日,一级公路,承担的工作:路基、路面、桥梁工程 | 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工验收证书、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 |
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
序号 | 被否决投标单位 | 被否决原因 | 否决投标的依据 | 组织询问核实情况 |
1 | 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资格审查中提交的拟委派的项目经理业绩无法证明该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新建(或改建)公路工程”。 | 项目经理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总工最低要求)》的规定。 | 已经询问核实。 |
2 | 杭州光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杭州光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函中明确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 |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不符合根据招标文件1.3.3标段工程竣"90分及以上"的质量要求 | 已经询问核实。 |
3 | 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提供的企业资质证书中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不符合招标文件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 已经询问核实。 |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龙湾至瑞安公路瑞安段工程施工第1标段
开评标时间:2020年12月15、16日
招标人名称: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瑞安市铁路建设中心)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因故不参加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因故不签字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因故放弃投标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无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