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0-13459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0-12-14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为了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相关内容,现就《若干规定》的制定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今年以来,受疫情和恶劣天气等不利影响,部分项目工期压力非常大,期间我省接连发生了4起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遏制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事故多发的态势,强化在建工程安全管理,省厅专题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提出了近期和远期安全管理工作思路及措施,我中心根据省厅要求,在前期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梳理了2010-2019年近十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及类型,结合近几年几起典型事故案例,深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总结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将安全管理工作措施进一步提炼、提升,制定了《若干规定》。主要有两方面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新形势下强化管理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省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额持续增长,安全生产形势虽然总体保持稳定,但是一般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同类型事故遏制不够明显。尤其是今年以来,我省已发生了3起高空坠落事故(“4·5”支架拆除高处坠落事故、“4·10”墩柱爆模高处坠落事故、8·25”挂篮拆除高处坠落事故)和1起事件(“4·1”浮吊船扒杆倾覆事件),4起事故主要集中发生在桥梁工程中的高空作业和大型设备作业上,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此外根据资料收集,省外近5年2起(东莞“4·13”起重机倾覆重大事故、汉中“7·18”架桥机坍塌较大事故)典型交通建设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也是因大型设备的缺陷和不完善导致发生人员群死群伤。从当前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来看,分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和构建完善的制度配套体系是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依据和基础,也是有效控制事故的重要政策手段。
(二)满足交通建设工程行业安全管理需要。针对省内外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发现部分项目参建单位整体能力与建设规模需求不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管理量力量不足,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到安全生产的稳定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有效控制。因此,为满足“十四五”期间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行业安全管理的需要,我们详细分析总结了近10年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重点从项目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施工班组安全管理、抓住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管理、强化大型设施设备进场把关和日常维保管理、淘汰落后工艺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等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强化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本质安全水平。
二、制定主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行业实际。
三、制定主要编制过程
本规定编制过程主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一)成立编写组。2020年9月初,我中心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安全科成员为组员的《若干规定》修订编写小组,负责《办法》的具体修订编写工作。
(二)形成《若干规定》初稿。2020年9月中旬,编写组组织人员进行修订编写,形成《办法》初稿。
(三)形成《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2020年9月底至10月中旬,编写组组织多次编制组内部讨论会,经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四)征求意见。2020年10月下旬,挂厅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厅发文向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四、制定主要框架
本规定共有二十四条。
第一条主要明确了《若干规定》出台的目的。
第二条至第六条主要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各参建单位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的要求。
第十条至第十五条主要明确了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教育主要内容等要求,明确桥梁深基坑作业、高处作业、隧道施工、施工机械设备及特种设备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明确了各参建单位应落实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机制。建设单位应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和大型设备安全专项检查以及招标文件应规定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处理要求。
第十九条主要明确了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考核。
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以及从业单位发生事故、事件等情形的处理规定。明确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降级规定和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明确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
五、制定主要内容
(一)明确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一是明确项目参建各方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应履行的职责;二是明确高速公路、国省道、大型水运、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三是明确项目施工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四是明确监理安全负责人和专业监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
(二)提高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从部分事故反映出安全经费来源得不到保障,现场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投入不足,也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若干规定明确施工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标准不低于建筑安装费的2%。
(三)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当前有效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因此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项目参建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落实参建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四)强化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及教育培训工作。为提高班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现场安全作业要求,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突出专项施工方案内容的可操作性及安全技术交底的针对性,并对每日班前教育主要事项进行明确。
(五)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施工安全管理。通过事故原因分析,针对桥梁深基坑作业、高处作业、隧道施工、施工机械设备及特种设备等事故多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明确相关作业要求。
(六)加强特种设备及大型设备安全管理。部分事故反映出现场设施设备老旧,存在自身缺陷,并缺少有效监控。因此,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大型设备进场前的验收条件、物联网智能技术的应用、日常维护保养和专项检查等要求。
(七)落实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机制。部分事故反映出桥梁、隧道等结构物施工工艺、设备落后,机械化程度不高,安全隐患较多。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有关规定,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
(八)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一是明确参建单位对发生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违约处理规定;二是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以及从业单位发生事故、事件等情形的处理规定。三是完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明确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降级规定和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规定。
解读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人:刘学
电话:0571-82570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