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平面交叉控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切实加强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平面交叉管理,提高公路通行效率和本质安全水平,根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拟制定起草《浙江省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平面交叉控制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1月4日至11月13日。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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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平面交叉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规范我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平面交叉的设置,提高公路通行效率,提升公路本质安全水平,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新改建和已运营的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平面交叉数量控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平面交叉指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间以及与其他道路在同一平面内相交,且中央分隔带开口的交叉;右进右出交叉为其他道路接入一级公路,且中央分隔带不开口的交叉。
说明:本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重点是对国省道一级公路的平面交叉进行控制。一级公路在技术指标、最大服务交通量方面与高速公路接近,但过多的平面交叉严重制约了通行能力,降低了运行速度,并成为交通事故的隐患点。因此,控制国省道一级公路平面交叉是十分必要的。
本条对平面交叉定义的关键是中分带开口,可以横向穿越一级公路,包括十字交叉,中分带开口的T型交叉等。
第三条 【总体要求】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的路线交叉设置遵循科学规划、严格控制、合理设置、依法管理的原则,统筹安全畅通和便民出行的要求,符合一级公路的功能定位。
第四条 【源头控制】对新改建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对项目路线交叉形式充分论证,严格控制平面交叉数量。
鼓励共用走廊带的普通国省道新改建一级公路项目,采用高架桥、地下通道、增设辅道及支路交叉口合并等方式,减少平面交叉数量。
说明:公路建设项目平面交叉控制直接影响公路通行能力、安全运营水平,也是确定项目功能、投资、用地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条强化平面交叉在整个项目前期阶段的重要性,并且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鼓励共用走廊带的新改建普通国省道。
第五条 【新改建项目立体交叉要求】新改建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包括兼具城市道路功能的)与其他道路的交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改建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与其他一级公路、城市主干道路交叉的,除受地形和其他特殊条件限制外,应设置立体交叉。
(二)新改建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与除一级公路、城市主干道路以外的道路交叉的,宜采用立体交叉。
说明:本条规定了不应(宜)平面交叉的情形,是对现行规范“一级公路同交通量大的其他公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的细化补充。
第六条 【新改建项目平面交叉间距要求】新改建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确需与其他道路平面交叉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速度为100公里/小时的一级公路项目,平面交叉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公里,平面交叉平均间距不得小于5公里;
(二)设计速度为80公里/小时的一级公路项目,平面交叉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公里,平面交叉平均间距不得小于3公里;
(三)设计速度为60公里/小时的一级公路项目,平面交叉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00米,平面交叉平均间距不得小于1公里。
说明:本条根据项目不同设计速度规定了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平均间距最小值的规定。现行规范只是对平面交叉最小间距作了规定,如果套用规范下限值,将导致实际行车速度与设计速度相去甚远,影响通行效率。通过理论计算,结合近年来国道“三提”样板工程实践经验,得出平面交叉间距与实际行车速度之间的关系如下:
设计速度 (km/h) | 平交口最小间距(km)
| 平交口平均间距最小值 (km) | 预计运行速度(km/h) | 运行速度占设计速度比例 |
100 | 2 | 5 | 77 | 77% |
80 | 1 | 3 | 58 | 72% |
60 | 0.5 | 1 | 32 | 53% |
通过上述规定,设计速度80km/h以上的一级公路运行速度可达到60 km/h以上,比目前45km/h的运行速度提升33%。
第七条 【增设平面交叉间距要求】已运营的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增设平面交叉应严格限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速度为80公里/小时以上的一级公路,原则上不得增设平面交叉,可通过设置右进右出交叉满足出入需求;确需增设的,新增设的平面交叉与相邻平面交叉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2公里。
(二)设计速度为60公里/小时的一级公路,新增设的平面交叉与相邻平面交叉的间距不得小于500米。
说明:关于运营公路增设平交口的要求,无现有技术规范标准。为保证公路建成后通行能力、服务水平不变,本条严格限制在已运营的一级公路增设平面交叉。确需设置的,平面交叉间距套用了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
第八条 【右进右出交叉控制】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设置右进右出交叉的,交叉口间距(包括右进右出交叉之间、右进右出交叉与平面交叉之间)不宜小于500米,并根据被交道路等级、转向交通量等因素设置变速车道;也可采用增加辅助车道的方式,集聚和疏散沿线进出主线的车辆,减少对主线通行秩序的干扰,并满足沿线乡镇、小区、厂矿企业等出入主线的需求。
说明:右进右出交叉虽然可以禁止车辆、行人横向穿越主线,但进出的车辆存在与主线的分合流;叉口间距过短,将导致交通流交织段频繁出现,对主线畅通产生干扰。因此,本条规定了叉口最小间距。
第九条 【增设平面交叉批准程序】在已运营的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增设平面交叉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就增设平面交叉的必要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安全性进行论证,经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应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说明:国省道交通事故大部分发生在平交道口,增设平面交叉影响交通安全,降低通行效率,因此对增设平面交叉进行论证是必要的。
第十条 【现有平面交叉治理总体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的交通特性、运行状况、服务水平进行评估,明确其在区域路网中的服务目标,并据此规范和改善现有平面交叉。
对现有未经批准的平面交叉道口,应依法改正;对现有平面交叉最小间距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应在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评估运行效率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因地制宜的原则,制订现有平面交叉治理总体方案,纳入各级公路发展规划,逐步减少平面交叉数量。
说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升级转型,城市格局变迁,以及各种交通方式不断融合,公路的功能定位、服务对象也会相应变化,因此需要对公路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特别是在制订五年规划之前,通过评估厘清各级路网的功能层次,明确国省道一级公路的功能定位,属于干线功能的严格控制、逐步减少平面交叉,进一步强化其快速化特点;属于集散功能的,有序管理和规范现有平面交叉,提升安全运营水平。
对现有未经批准的平面交叉道口,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对现有平面交叉最小间距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干线公路不少于1公里、集散公路不少于500米),考虑到平面交叉治理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本条规定结合公路发展规划,逐年减少。
第十一条 【现有平面交叉治理具体措施】运营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现有平面交叉间距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可通过平改立(含被交道路上跨或下穿)、交叉口合并以及增设辅路、高架桥等措施,减少平面交叉数量。
对暂时无法关闭或短期内无法实施平改立的平面交叉,应结合实际交通量进行渠化改造;可利用中央分隔带、硬路肩,在交叉口增设转向车道;并按相关规定增设信号灯实施信号交通管理。
说明:现有平面交叉除了间距过密以外,渠化设计不足(路口车道数不足或设置不合理)或交通信号控制不合理,也严重影响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因此,对于暂时无法平改立的交叉口,科学合理的平面交叉渠化改造和交通信号设置,也是提升已运营国省道一级公路通行能力投资较省的措施。
第十二条 【现有平面交叉治理特别规定】对仅供行人、非机动车通行的平面交叉,有条件的可通过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通道的方式,减少平面交叉;对确需维持通行的平面交叉,可通过完善人行横道线、减速标线、警告标志等设施,满足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安全通行需求。
第十三条 【项目安排】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省道公路新改建项目优先列入省公路发展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的,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工程,省级在计划安排和补助资金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
第十四条 【用地规定】现有平面交叉治理应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既有公路用地及公路沿线废弃地,尽可能减少占用耕地。
第十五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