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有效遏制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事故多发的态势,强化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本质安全水平,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0月23日至11月3日。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186-1号美达丽阳国际商务中心16楼,邮编:310005。
联系人:戴文可,电话:0571-82570636,电子邮箱: 470871948@qq.com。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事故多发的态势,强化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本质安全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高速公路、国省道、大型水运及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项目安全风险管控、费用投入、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应急管理等安全管理职责,其他部门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费计提标准不低于建筑安装费的2%,用于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安全防护用品、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安全教育、特种设备检验等安全施工措施。
第四条施工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有主体责任。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制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应急管理等合同段安全管理职责;项目部应当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配备要求如下:工程合同价2亿元以下的工程配备1-3人;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3人;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5人;10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8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必须满足作业面分布管理需要和专业技术要求。
第六条 监理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有监理责任。监理办应当明确监理安全负责人,具体承担核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专项监理计划、安全工作检查、督促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等安全监理工作,专业监理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开展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全面辨识项目安全风险,建立项目风险分布图和重大风险清单,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开展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建立合同段风险清单,制定具体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风险管控责任人,实施全过程风险动态管控。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专项风险评估,将风险管控纳入安全监理工作计划。
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开展不定期的隐患排查,分类分级建立重大隐患清单,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及时组织排除重大隐患,做到隐患销号、闭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并及时组织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重大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发现施工单位拒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书面报告必须有明确处理意见。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可操作性强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根据施工风险制定针对性的安全保障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组织编制各班组针对性的交底材料,按不同工种对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理单位相关监理人员应当参加交底。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每日班前教育,施工班组长对班组作业人员就当天的作业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方面进行布置。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桥梁深基坑作业安全管理,按设计要求逐级开挖逐级进行防护,及时设置截排水和降水设施。按规定开展深基坑沉降、位移和围堰变形监测。
第十三条 桥梁高空危险作业区域不得在夜间或大风、雨天等恶劣天气期间施工作业。高空作业应当合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正确配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提高安全防护标准和作业环境条件。严禁超龄人员、高血压人员、酒后人员进行高空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隧道掘进施工方案,按设计要求开展隧道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及时跟进初期支护,根据隧道围岩等级,严格控制隧道开挖安全步距,加强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监控和通风管理。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把控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质量,做好合同签订前的设备状况核查,认真组织设备进场验收工作。架桥机、大型龙门吊、塔吊等特种设备应当安装监控监测系统,加强使用过程的应力、挠度等重要数据监测,应用物联网技术实现设备使用状况的预警功能。操作人员每天作业前必须对起重设备进行试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对大型设施设备的受力杆件、模板焊缝、螺栓螺帽、安全装置等部位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季度开展一次特种设备和大型设备的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建设工程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的规定,不得使用淘汰目录中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施工单位应当积极研究改进工艺、设备的安全性,并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规定从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的违约处理规定,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项目部相关业务部门、施工班组或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明确具体的奖惩措施,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和施工班组人员进行处理或清退,并在企业内部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风险管控不力和重大隐患整改不彻底的从业单位,采取约谈、挂牌督办、行政处罚等手段,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安全生产事件的从业单位,应当组织深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发生亡人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年度信用评价不得评为AA级。评价周期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同一项目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直接降为D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明显过失的监理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直接降为D级。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事故责任人应当给予安全生产信用不良记录,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于严重失职的事故责任人责令建设单位予以清退,且不得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在建工程行业监管,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第二十四条 此前我厅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