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0-12706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0-01-18 |
浙江省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收费政策调整解读
访问次数:一、收费政策调整背景
2019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两年内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减少拥堵、便利群众”的目标。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力争2019年底前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其后,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印发了一系列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文件,要求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统一调整车型分类,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浙江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省政府报送了《关于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收费政策调整意见的请示》(浙交〔2019〕217号)。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收费政策调整意见的复函》(浙政办函〔2019〕96号)。
二、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42号)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 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65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
三、收费政策调整原则
一是保持总体平衡。在相同交通流量情况下,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同时避免通行费收入发生明显波动。二是尽力保留优惠。在交通运输部总体技术方案下,尽最大可能保留现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优惠政策、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优惠政策以及国资路段ETC货车85折优惠等政策。
四、收费政策调整主要内容
(一)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具体作了哪些调整?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相比原有车型分类,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新增专项作业车大类,分类调整为客车、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二是客车1类和2类的分类界限值由核定载人数7人修订为9人,并对车长进行了限制;三是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按总轴数、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进行分类。货车由原来按核定载质量5类调整为按车轴等6类。
(二)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有哪些变化?
1.执行新的车型分类方式后,高速公路客车的收费标准保持不变。
2.调整高速公路货车计费方式,由计重收费改为按车(轴)型收费。按等效换算原则,1-6类货车收费标准分别为0.450元/车.公里、0.841元/车.公里、1.321元/车.公里、1.639元/车.公里、1.675元/车.公里和1.747元/车.公里。
3.专项作业车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按照货车的执行。
4.普通收费公路继续实行按车型收费,按《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19)调整货车车型分类。
(三)货车调整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后,对具体车辆有什么影响?
本次货车收费标准调整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确保在相同交通流量情况下,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确保每一类收费车型在标准装载状态下的应交通行费额均不大于原计重收费的应交通行费额”和“新的收费标准反算吨位应小于对应车型总质量限值的90%”的原则进行。
由于按车型收费模式与现行的计重收费模式在计费依据上存在较大差别,即使在货车通行费保持总体平衡的前提下,也无法保证所有车辆应交通行费额完全不变,对单个车辆来说,必然会出现“有升有降”的情况,这是无法避免的。
(四)高速公路连续高架桥叠加收费标准有哪些变化?
为适应今后高速公路分段计费的技术要求,对现行高速公路连续高架桥叠加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对连续里程达10公里以上的高架桥保留叠加收费的方式并实行分段叠加:即每两个收费站(或枢纽)断面间,连续高架桥长度3(不含)-5(含)公里的叠加1元;5-10(含)公里的叠加2元;10-15(含)公里的叠加3元;15-20(含)公里的叠加4元(每增加5公里增加1元,以此类推)。
(五)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有哪些变化?
1.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
一是简化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车型分类,即运输 1只20 英尺箱或2只20英尺箱以及1只40(45)英尺箱的车辆均认定为同一种车型。
二是对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仅为“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的车辆,发行类型为J1的专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对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除“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外,还有“普通货运”等其他项目的车辆,发行类型为J2的专用ETC车载装置。
三是优惠对象调整为在高速公路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预约通行平台上预约通行的车辆。
四是合法装载车辆优惠政策不变,对进出非指定收费站的车辆按基本费率执行,对进出指定收费站的车辆继续实行递远递减优惠政策。
五是保留甬台温高速公路北仑至大朱家区间段集装箱车辆按现行车辆通行费标准的35%收取的政策。
六是保留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进出金塘和沥港收费站在舟山跨海大桥路段的通行费按25%收费、进出舟山跨海大桥其他收费站在舟山跨海大桥路段的通行费按50%收费,舟山跨海大桥金塘大桥路段空载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分时段优惠(优惠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等政策。对装有集装箱专用ETC车载装置且类型为J1的车辆不预约即可享受优惠,类型为J2的车辆需预约后享受优惠。
2.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
一是在满足行驶路径(指定收费站到指定收费站)的前提下,对沪杭高速公路余杭至杭州段、杭徽高速公路杭州西至临安段、申苏浙皖和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市本级路段、杭徽和杭长高速公路杭州至余杭路段、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马站收费站至龙沙收费站路段差异化收费政策的优惠对象,调整为使用我省发行的ETC记账卡用户、且车籍地为所在设区市的1类客车;宁波市北仑区境内高速公路、义乌市和浦江县境内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的优惠对象,调整为使用我省发行的ETC记账卡用户的1类客车。除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马站收费站至龙沙收费站路段按原批复时间执行外,以上差异化收费政策实施时间统一调整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是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我省发行的ETC卡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继续实施八五折优惠,优惠实施时间暂时截至2020年12月31日。
3.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高速公路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可通过安装使用ETC车载装置、提前预约通行的方式,继续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具体预约规则以交通运输部发布为准。
4.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非现金支付卡用户(未安装车载装置的ETC单卡用户)和人工收费车辆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六)车辆通行费计费单位和尾数进位取舍调整有哪些调整?
1.ETC门架收费金额精确到分。单个ETC门架的收费金额按其所辖里程和收费标准计算,并按照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到“分”。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根据途经的ETC门架计算应收金额。
2.ETC(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辆单次交易金额(实际收取金额)精确到分。ETC车辆安装途经ETC门架的应收金额和相关优惠政策实施收费,交易金额按照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到“分”。
3.MTC(人工收费)车辆单次交易金额精确到元。MTC车辆根据途经ETC门架的合计应收金额,在出口混合车道人工交费时,交易金额按照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到“元”。
五、施行时间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