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19-10857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浙江省交通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19-08-23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政策性解读(2019年6月)
访问次数:为了贯彻《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分级监管办法》)相关内容,现就《分级监管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2月施行,根据《条例》第26条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人大〔2018〕72号)要求,交通建设工程按照分级监管原则进行监管,由省厅制定分级监管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第一条为制定目的依据。《分级监管办法》是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第二条为分级监管原则。按机构改革的要求规定监督主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体为省、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项目进行监管。
第三条为省厅质量安全监管内容。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按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进行分级监管。省厅主管监督工程规模、技术难度特别大的项目和跨设区的市的重大项目。一是工程规模特别大的项目,即100公里以上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沿海10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等2类项目;二是技术难度特别大的项目,即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等2类项目;三是跨设区的市的重大项目,即跨设区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跨设区市三级以上内河航道工程、 跨设区市地方铁路工程等3类项目。
造价管理按二个阶段进行分级管理,造价文件审查与备案阶段,省厅负责国家、省批复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新建、改建、增设的高速公路互通工程除外)、水运工程项目的造价文件审查与备案工作。
第四条为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内容。监督工作项目共五类项目:一是省交通运输厅主管监督以外的其他高速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二是新建、改建、增设的高速公路互通工程;三是普通国、省道公路工程;四是农村公路工程(含渡口工程);五是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在造价文件审查与备案阶段,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之外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造价文件审查与备案工作。
第五条实施阶段造价管理。造价管理按二个阶段进行分级管理。交通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按谁主管监督、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由项目主管监督部门负责实施阶段造价管理。
第六条为港区监管规定。属于政府组成部门的舟山、台州港航部门主管监督辖区内除省交通运输厅主管监督之外的其他水运工程(陆岛交通码头工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负责造价管理。
第七条为协助监督规定。对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管监督的项目,下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监督管理。
第八条为项目年度监管分工清单。明确要求按年度编制项目监管分工清单,一是每年年初由省、市两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和各市年度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分工清单;二是年度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分工清单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执行分级监管办法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为已经办理监督手续项目监管规定。已办理监督手续的在建工程项目的主管监督机构按照原程序执行,不变更主管监督机构。
第十条为施行日期。按规范性文件要求,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