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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9-07-01 10:28    信息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字号:[ ]   访问次数: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附件1-9.doc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统筹资金等要素保障,加强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提升科技项目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厅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与立项、实施、经费使用、验收、推广应用和科研信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厅根据行业发展需求,组织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确定重大科技研发方向,统筹省级科技资金安排,编制年度科技计划,指导和监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组织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和科研信用管理工作。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厅属单位和省属有关企业应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工作,积极组织申报省厅科技计划项目,并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

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纳入省厅对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条  列入省厅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研发方向,重点支持基础设施、综合运输、智慧交通、节能环保、安全应急、轨道交通、通用航空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和决策支持专题研究项目。

省厅滚动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符合列入交通运输部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要求的项目,予以推荐列入。

第五条  建立健全科技研发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交通运输科技经费支持力度,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开展科技研发。鼓励省属有关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入交通运输科技研发。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应足额列支科研试验费并确保到位。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并能确保研发力量的充分投入和合理配备;且该单位承担的逾期两年未结题的项目应少于10%,逾期一年未结题的项目应少于20%。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现职人员,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或者是行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从事的专业或岗位应与申请的项目相适应;且正在承担的项目未超过两个,或者逾期一年未结题的项目未超过一个。

第七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按时提交《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2)的书面材料,同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请。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均需在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项目组成员应署名确认。申请材料应经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所在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单位或者省属有关企业的科技职能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送省厅。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项目概要、研究背景、必要性、可行性、研发实施方案(含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重点内容和技术路线)、考核目标和创新点、研发进度、经费预算及资金筹措、经济和社会效益预评估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审查主要针对规划符合性、技术先进性、成果实用性和可推广性,按照符合性审查、技术专家网络独立评审和综合评审三个阶段进行。

(一)厅科技职能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提交的申请表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符合性审查;

(二)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网络独立评审,提出是否立项的意见;

(三)对网络评审结果进行汇总、排序,择优提交综合评审;

(四)采用会议方式组织开展综合评审,由技术专家集中讨论确定立项项目及重点项目、储备项目、各项目总经费及省厅补助经费额度,同时提出完善项目研发的相关意见,并向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反馈专家评审意见;

(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草案,商厅规划、财务职能部门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条  各级财政资金补助适用于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类、公益性的技术研发及成果应用类、标准制定类项目。交通运输企业自主开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研发类项目,可列入厅科技计划管理,但原则上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采取公开招标形式选择承担单位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有关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后列入省厅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由省厅(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主管单位或所在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丙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件3)。

无正当理由乙方逾期不签订任务书的,视作自动放弃该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厅科技职能部门负责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监管,重点对项目实施进度、经费来源、配套条件落实等情况进行督查,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主管单位或所在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按要求上报本地区本单位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有关报表,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任务书的要求,组建项目团队,保障经费投入,按时开展并完成研发任务,确保取得预期成效、达到考核指标要求。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相关内容,并协调落实各承担单位的研发工作。

第十五条  依托交通工程建设的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其他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组织中期专家咨询,其中重点项目还必须开展研究大纲评审。研究大纲评审和中期咨询的专家名单应报厅科技职能部门备案。大纲评审意见和中期专家咨询意见,应当对项目研究大纲或中期成果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和补充完善的具体建议。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任务书内容。如发生项目其他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仅限原项目负责人人事变动)、依托工程变更或者完成时间变更(仅限依托工程延期)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经其主管单位或者所在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厅科技职能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格式见附件4),经厅科技职能部门同意后相应调整任务书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厅有权终止该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也可提出书面申请终止该项目:

(一)依托工程发生变化,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科研人员变化而又无人接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第一承担单位业务性质发生变化,不再继续进行项目研发的;

(四)其它特殊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

项目终止后,已使用的经费必须经审计后予以确认,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和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的财政经费应返回财政。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可设置科技管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技项目立项评审、专家咨询、交流调研、重大科技项目招标、绩效评估、成果推广与示范、政府购买服务等管理工作的相关支出。

第十九条  厅科技专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财务有关规定拨付,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违反任务书要求或者项目经费使用规定的,省厅可以追回已拨资金,并暂停或不予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申请。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费用,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支出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具体的支出科目和支出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不同的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做到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财政经费补助2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经费有否结余;

(二)经费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按不同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四)需披露的经费使用管理上存在的其他问题。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的期限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及相关验收资料,经其主管单位或所在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厅科技职能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资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计划和任务书(含变更审批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三)项目研究报告(技术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

(五)研究大纲评审意见、中期专家咨询意见及专家意见处理表;

(六)项目研究成果(论文、专利、标准、指南、工法等),其中论文、专利应注明科技计划名称及编号,标准应已形成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初稿,指南应根据省厅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形成报批稿,工法应经过专家审查;

(七)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等;

(八)科技查新报告(申请鉴定时);

(九)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上述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厅科技职能部门对验收申请表和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及时告知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后再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方式进行,由厅科技职能部门邀请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组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对项目研发内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研发内容和考核指标全面完成、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验收通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一)擅自变更研发内容或者考核指标的;

(二)经费使用管理混乱,未按不同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或者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经费挪用等重大问题的;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经费,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项目预算,财政经费执行率不足75%、自筹经费到位率不足80%的;

(四)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的;

(五)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但主要研发内容和考核指标完成70%以上,且不属于上述验收不通过情形的,认定为结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技研发活动的直接支出;认定为结题和验收不通过的,财政补助结余经费和经审计认定为使用不合规的财政补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二十九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按照验收意见修改完善项目研究报告,并将修改说明和项目验收资料(格式见附件6)报厅科技职能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由厅科技职能部门签发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7)。

第三十条  列入省厅科技计划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应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后可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成果鉴定。

鉴定程序和要求按照项目验收相关规定执行,并由省厅签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格式见附件8)。鉴定委员会对科技成果水平的评价应科学、客观、准确。

 

第六章  成果管理与推广应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或者鉴定后,第一完成单位应按照省有关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要求,及时做好成果登记。列入交通运输部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的项目,同时按照部有关要求执行。

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新标准、计算机软件、专利、论文等成果,按照科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档、归档。

科技成果的保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单位应对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申报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

厅科技职能部门应协助项目完成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或者鉴定意见中应对适宜成果转化的科技项目,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项目完成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并支持成果完成人做好成果转化工作。

厅科技职能部门及时指导项目完成单位根据科技项目成果,编制标准、指南、工法等技术规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第三十四条  厅科技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以下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一)建立厅科技信息平台,定期发布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共享;

(二)对具有推广价值的应用性科技成果,适时组织成果宣贯;

(三)编制省厅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通过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方式,择优列入厅科技成果推广目录;

(四)组织开展交通运输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库入库推荐工作和有关科技奖励申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及中国公路学会、航海学会、港口协会、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有关科技奖励的规定,积极组织成果报奖工作;项目其他完成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厅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成果转化等情况开展抽查及后评价工作。

 

第七章  科研信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厅科技职能部门依据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材料、任务书、验收资料以及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等,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单位在项目申请与立项、实施、验收等活动中遵守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评价。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单位和省属有关企业的科技职能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信用信息记录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八条  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基础信息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身份号码,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名称、编号、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参与方式、实施期限等。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活动中遵守科研行为准则和科研道德规范,遵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要求,按期较好地完成研发任务,以及积极开拓科技创新、获得科技奖励等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活动中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以及违法违纪等科研不端行为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科研信用不良行为: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造假、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在落实配套资金、依托工程、技术条件引进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三)提供虚假验收资料及成果证明材料;

(四)违反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技经费;

(五)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或擅自调整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等;

(六)不配合项目督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七)未能通过项目验收或者鉴定;

(八)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等行为。

第四十条  厅科技职能部门应将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厅科技职能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厅科技职能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一条  对于具有科研信用不良行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一年以内不得申请厅科技计划项目或申报各类科技奖励;情节严重的,三年以内不得申请厅科技计划项目或申报各类科技奖励。

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联合惩戒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浙交〔2015〕184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研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15〕200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审计办法(试行)》(浙交〔2009〕2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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