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19-12764 | 文件编号:浙交〔2019〕219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19-12-27 |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防汛防台防雨雪冰冻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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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防汛防台防雨雪冰冻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2月17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防汛防台防雨雪冰冻抗旱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和防范台风、雨雪冰冻、洪涝干旱等气象灾害给交通运输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提高交通运输设施防灾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交通运输系统防汛防台防雨雪冰冻抗旱等应急处置工作。
防汛防台防雨雪冰冻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处置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总体规划要求,编制交通运输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的编制应包括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流程和应急基地建设、装备配置标准、物资调配办法、运力保障、队伍建设、信息报送机制等内容。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交通运输应急预案体系,应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应急工作体系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防汛防台防雨雪冰冻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运转高效、指挥顺畅的应急工作体系。
省交通运输厅成立综合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应急领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厅领导任副组长,厅机关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安全处(应急指挥中心),承担统筹协调、工作沟通、督促检查、信息传递等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或防指部门的领导下,成立防汛防台防雨雪冰冻抗旱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实施,落实各类交通应急管控和处置措施。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防汛防台防雨雪冰冻抗旱工作的指导服务,必要时及时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工作组,赶赴一线开展业务指导,为基层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防汛防台防雨雪冰冻抗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工作指导力量主要由厅机关、省公路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三中心”)专业人员组成,由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调度指挥。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的综合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时调度和指挥。
省交通信息中心负责省厅应急指挥平台的技术保障及日常运营工作,确保设备技术完好、运行正常,并指导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信息平台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章 应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及时修订防汛防台防雨雪冰冻抗旱应急预案,着力推进应急抢险基地建设,配备应急抢险装备和物资,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完善应急抢险机制,为防汛防台防雨雪冰冻抗旱工作做好充分的事前准备。
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以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为主体、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应急救援队伍。
省交通运输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依托国家区域性中心和五个省级应急基地组建应急队伍,也可发挥省级交通工程及在省内承接交通工程的施工企业装备和人员的作用。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整合资源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根据高速公路运行情况,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第九条全省布局建设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和五个省级应急保障基地,日常管理由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一级及二级应急救援时由省厅统一调度指挥。国家区域性基地要加快配备大型特种抢险装备。省级基地要进行加快改造提升,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托省级应急基地共建本级应急基地。
第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防汛防台防雨雪冰冻抗旱工作特点,在配置常规的应急抢险装备的同时,因地制宜配置除雪防冰设备、排涝设备、大型挖掘设备、高空抢险设备、隧道抢险设备、海事救援设备,满足实际应急救援需要。对配置的应急装备要建立台账、定期查验,以确保设备的完好、适用。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管理要求,每年进行2次以上预案演练;高速公路业主单位应当每年进行4次以上预案演练。同时,加强应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队伍应急处置能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重点是应急技能、安全知识更新和责任意识教育。
第四章 预警预防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防指)启动防汛防台防雨雪冰冻抗旱应急预案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防汛防台防雨雪冰冻抗旱应急预案后,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决定应急响应的级别。
第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后,采取下列应急预防管控措施:
(一)要求相关单位安排人员值班值守,加强对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并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和情况。
(二)责令交通运输企业落实相关预防措施,及时转移、撤离人员设备,加固有关设施。
(三)向社会发布警报信息,公告限行、禁行路段航道等预防管控措施,设置临时警示诱导标志,引导车辆船舶合理绕行分流。
(四)加强交通运输枢纽、重点通航建筑物、重点场站、重点港口、码头、重点运输线路及航道巡查维护,必须时关停公路、航道等交通设施正常运营活动。
(五)组织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运力和装备,检测用于疏运转移的交通运输工具和应急通信设备性能,命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临战待命状态。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属地政府提出的其他应急管控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及时掌握气象、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动态信息。
(二)组织会商研判,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明确预防工作重点。
(三)围绕桥梁隧道、“三高”路段、易塌方路段、易水淹路段、高空作业、低洼地段、水上船舶、危化品运输等领域,督促检查管控措施的到位情况。
(四)布置落实应急准备,检查应急设备装备完好适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集结到位。
(五)抓好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按照“初报快、续报准、综报全”的要求,认真组织上报情况信息。情况信息报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采取的预防管控措施和实施效果、突发事件处置和进展情况、交通阻断及影响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抢通恢复情况、灾损情况等。
第五章响应级别和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按照规定,防汛防台防雨雪冰冻抗旱工作应急响应分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第十六条 厅应急领导小组发布一级响应的预警信息后,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到岗到位、履行职责:
(一)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驻厅应急指挥中心,厅主要领导负责全面指挥、厅分管领导负责人员和装备调度。厅其他领导根据厅应急领导小组指派,视情负责赴一线指导救灾。
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省防指工作指令、指导厅应急指挥中心开展工作,组织召开会商研判、听取有关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检查各地应急抢险队伍准备情况、督促指导厅属单位及下级行业管理机构落实预防管控措施、调度指挥省级应急保障基地人员装备参与突发事件处置、指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跟踪响应结束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等。
(二)厅机关处室
厅办公室、运输处、安全处(应急指挥中心)、建管处、公路处、港航处、机场处、科教处等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进驻厅应急指挥中心参加值班值守,其他处室主要负责人在岗待命。
厅办公室负责统筹厅领导活动安排和应急车辆调度,提供办公设备等后勤保障,向上级部门报告信息。
厅政研处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工作等。
厅安全处(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执行厅应急领导小组下达指令,统筹协调值守应急和情况上传下达,综合协调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三中心”,按要求及时向省防指报送相关信息。
厅运输处、建管处、公路处、港航处、机场处负责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提供应急响应区域范围的行业危险源辨识与评估清单,参与会商研判活动,收集汇总分管行业动态信息并及时报告厅应急领导小组。
厅科教处负责预警预防响应期间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省交通信息中心负责做好应急指挥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做好与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频连线工作,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厅应急值班,保障现场连线系统正常运行。
省交通宣传中心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安排宣传人员在厅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值守,开展网上舆情监控并配合厅政研处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工作。
厅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三)“三中心”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安全处、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进驻厅应急指挥中心,实时掌握汇报全省动态,归口负责公路与运输、港航、交通工程应急救援行动的具体指挥。每天7:30、11:30、16:30定时向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信息。
省公路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路网监控,及时报告公路遇阻、封道情况。组织检查交通设施结构物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清单管理制度。指导治理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对一时无法完成整治任务的要设置警示标志并落实专人跟踪。指导督促运输车辆按要求落实停运、限行等管控措施。调集应急抢险装备,组织动员应急抢险人员进入临战待命状态。联系有关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力保障准备。组织专家队伍赶赴重点区域开展指导工作。组织灾损数据统计和动态信息报送。及时完成厅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省港航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督促水上运输企业根据需要采取停航、停运措施。视情组织省管内河运输船舶及时避风,做好避风锚地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组织通航管控。加强港口生产作业管理,督促转移或加固大型机械设备。调集应急抢险船舶,组织动员应急抢险人员进入临战待命状态。联系有关水上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力保障准备。组织专家队伍赶赴重点区域开展指导工作。组织灾损数据统计和动态信息报送。及时完成厅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在建交通工程根据需要停止施工作业。组织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转移或加固施工机械、施工船舶。组织低洼地段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安置点。联系有关施工企业,调集应急抢险装备,组织动员应急抢险人员进入临战待命状态。组织专家队伍赶赴重点区域开展指导工作。组织灾损数据统计和动态信息报送。及时完成厅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四)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安全处、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进驻本单位应急指挥中心,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防汛防台防雨雪冰冻抗旱工作,组织实施预警预防响应期间的各项预防管控措施,按规定处置辖区内的交通运输行业各类突发事件,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天7:30、11:30、16:30定时向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信息,根据需要请求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应急抢险物资支援,根据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令提供支援力量,组织实施响应结束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等。
第十七条厅应急领导小组发布二级响应的预警信息后,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到岗到位、履行职责:
(一)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厅分管领导进驻厅应急指挥中心,厅其他领导在杭待命。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工作参照一级响应要求执行。
(二)厅机关处室
厅办公室、运输处、安全处(应急指挥中心)、建管处、公路处、港航处、机场处、科教处等业务处室相关负责人进驻厅应急指挥中心参加值班值守,其他处室相关负责人在岗待命。
厅办公室、运输处、安全处(应急指挥中心)、建管处、公路处、港航处、机场处、科教处等业务处室负责工作参照一级响应要求执行。
(三)“三中心”
分管领导,安全处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进驻厅应急指挥中心,实时掌握汇报全省动态,归口负责公路与运输、港航、交通工程应急救援行动的具体指挥。
省公路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路网监控,及时报告道路遇阻、封道情况。组织检查交通设施结构物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清单管理制度。及时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对一时无法完成整治任务的落实专人跟踪、设置警示标志。指导督促运输车辆按要求落实停运、限行等管控措施。组织灾损数据统计和动态信息报送。及时完成厅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省港航管理中心负责督促水上运输企业根据需要采取停航、停运措施。视情组织省管内河运输船舶及时避风,做好避风锚地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组织通航管控。加强港口生产作业审批和管理,督促转移或加固大型机械设备。组织灾损数据统计和动态信息报送。及时完成厅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在建交通工程根据需要停止施工作业。组织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转移或加固施工机械、施工船舶。组织低洼地段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安置点。组织灾损数据统计和动态信息报送。及时完成厅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四)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分管领导、安全处和业务处室负责人进驻本单位应急指挥中心,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作参照一级响应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厅应急领导小组发布三级响应的预警信息后,有关人员必须到岗到位、履行职责:
厅安全处(应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三中心”实时掌握汇报全省动态,每天15:30向厅安全处(应急指挥中心)报送相关情况信息。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实时掌握汇报本辖区动态,按规定做好预警预防期间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每天15:30向厅安全处(应急指挥中心)报送相关情况信息。
第十九条厅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四级响应的预警信息后,有关人员必须到岗到位、履行职责:
厅安全处(应急指挥中心)落实值班值守制度。
“三中心”实时掌握汇报全省动态,每天15:30定时向厅安全处(应急指挥中心)报送相关情况信息。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实时掌握汇报本辖区动态,每天15:30向厅安全处(应急指挥中心)报送相关情况信息。
第二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防指的指令通知,同步调整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结束。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后,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视情自行决定应急响应的调整级别。
第六章 响应结束和恢复重建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防指结束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响应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步结束应急响应。
第二十二条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行业管理机构,对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内的交通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符合安全生产作业条件的方能允许复通、复航、复工,严防发生次生灾害。
第二十三条应急响应结束后,“三中心”负责提供灾损情况统计表格和调查统计口径,指导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灾损调查统计,并按时报送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三中心”对因灾受损的交通设施实施清单式管理,归口指导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制定修复方案、筹措修复资金,逐一销号直至全面修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防汛防台防雨雪冰冻抗旱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提炼经验、查摆问题,及时修订完善预案,进一步推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防汛防台防雨雪冰冻抗旱工作表现优异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预警预防期间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三防”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