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19-10867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浙江省交通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19-11-12 |
《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政策性解读
访问次数:为了贯彻《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现就《办法》的制定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2010年,我省印发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10〕236 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确立了危大工程管理基本制度,有效促进了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对遏制危大工程安全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形势,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一)安全生产新形势下强化管理的需要。随着近几年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额持续增长,危大工程数量多、分布广、管控难、危害大,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据统计,近几年全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中,大多发生在隧道工程、路基高边坡工程、基坑工程、大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危大工程范围内。因此,需进一步加强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管理。
(二)行业安全新要求下规范管理的需要。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先后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和《公路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等规章、规范,对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和管理做了相关规定。2018年,建设部出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2018年第37号令),对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因此,需根据相关规章和规范对《原办法》进行完善。
(三)试行过程发现问题后实际操作的需要。《原办法》试行9年以来,在实施过程发现一些操作和管理的问题,需要进行修订完善,如参建单位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需进一步明确,安全专项方案的内容和审查流程需进一步细化等。
二、制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9号),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第37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行业实际。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总体框架
修订后的《办法》共二十二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3条),主要明确了交通建设工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定义、范围等内容。
第四条至第十二条(9条),主要明确了交通建设工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工作机制、编制内容、专家选取、论证程序、审查审批和方案调整等内容。
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一条(7条),主要明确了交通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和监督机构职责,重点强调了危大工程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条件检查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动态管理、制度管理和现场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1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二)主要内容
1、相关定义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交通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
“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在交通建设工程实施中,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结论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2、危大工程的范围
《办法》在完善危大工程范围的基础上,突出工程安全管理重点。一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梳理公路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清单。二是根据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特点,梳理码头工程和航道工程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清单。三是根据铁路(城际轨道)线上和线下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特点,梳理铁路(城际轨道)工程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清单。四是危大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均为9项内容。考虑到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和铁路(城际轨道)工程存在同样的分部分项内容,通过梳理归类,形成通用作业、临时工程、路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和其它等6项内容。同时根据水运工程和铁路(城际轨道)工程独有的分部分项工程,增加了码头工程、船闸工程和铁路(城际轨道)工程3项特有的内容。
3、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本《办法》明确了由施工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同时,根据《原办法》试行情况增加了“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现场处置方案”,重新梳理了风险(危险源)分析、施工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安全检查和验收等内容,使编制的方案更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本《办法》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
(1)编制说明:编制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行业管理文件、项目相关资料)、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等;
(2)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施工平面布置(总体平面布置图和典型断面分布图)和施工要求等;
(3)施工工艺:施工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技术参数、操作要求)等;
(4)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相关证书证件等;
(5)风险(危险源)分析: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和铁路轨道工程的不同要求,按作业单元进行风险(危险源)辨识、风险(危险)因素分析、风险因素估测等;
(6)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保障(含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技术保障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监测依据、内容、方法、人员、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安全应急处置措施等;
(7)安全检查和验收:检查包括检查方法、检查人员、检查内容等,验收包括验收程序、验收人员(涉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总监、专监,勘察设计、监测单位等相关人员)、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等;
(8)安全计算(验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9)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4、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
本《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提交专家会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的内部审查流程,明确了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企业内部技术、安全、机料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最后审核把关。本《办法》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流程: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企业内部技术、安全、机料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对于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对于需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不得组织该危大工程实施。
5、专家选取
本《办法》明确了专家产生的规则,施工单位拟定专家组成员名单,由建设单位确定专家组长,体现了企业主体责任和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同时突出专家的独立性。专家选取要求:
施工单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和特点,宜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安全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不得少于5名的专家,并将拟定的专家组成员名单报建设单位审核,由建设单位确定专家组组长。涉及本合同段的行业管理人员、参建各方人员和企业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其中本项目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专家组组长。
6、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结论
本《办法》明确了专家论证结论,专家会论证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并进一步明确 “修改后通过”的审批流程,修改完成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家组组长签字认可,充分发挥专家在论证工作中作用。
7、参建单位的管理职责
为做好危大工程的实施管理工作,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验收、等环节的动态管理,根据交通部、住建部等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实际,明确了各参建单位管理职责:一是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施工单位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实施、方案管理及档案管理要求,厘清方案交底的责任人和交底工作要求,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二是明确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危大工程管理;三是增加危大工程监测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监测结果的报送和应用,发挥监测单位在危大工程管理中的作用。四是规定危大工程的验收工作,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合格标识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