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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277/2019-10865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浙江省交通厅
组配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2019-11-12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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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现就《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2月施行,根据《条例》第35条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人大[2018]72号)要求,需要制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分级分类信用评价办法,具体办法由省厅制定。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省人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本次由厅建管处负责修订《管理办法》,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负责修订《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公路设计施工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省港航管理中心负责修订《水运设计信用评价细则》、《水运施工信用评价细则》,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修订《公路水运监理信用评价细则》、《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细则》。同时明确了省厅与三中心的职责分工。

(二)首次建立了信用评价负面清单。本次修订在全国首次建立了信用评价负面清单,对被认定在浙江省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主体,直接将信用等级降至最低等级。具体包括:

1.从业单位负面清单:

(1)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重视质量管理)

(2)在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重视安全管理)

(3)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4)伪造、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5)在资质申请、延续、变更、定期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6)挂靠、借用其他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7)在投标过程中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贿等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的,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8)转包或者非法分包工程的;

(9)恶意拖欠工程款、人工工资、材料款造成群体事件、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

(10)在建设过程中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造成严重影响,负有主要责任,被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

(11)在招投标、交通建设从业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仿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

(12)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约谈两次以上,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1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降低相关从业资格的;

(14)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二)从业人员负面清单:

(1)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2)在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有个人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4)伪造、买卖、转借、寻租挂靠职业资格证书的;

(5)超越职业资格范围、等级上岗作业的;

(6)在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7)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8)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三)精简了信用评价评价指标数量。本次修订对评价细则中的评价指标数量进行了合并精简,使评价工作更具可操作性。其中公路设计企业评价指标从69条减少到54条,精简率22%;公路施工企业评价指标从129条减少到92条,精简率30%;水运设计企业评价指标从67条减少到40条,精简率40%;水运施工企业评价指标从129条减少到63条,精简率51%;监理企业评价指标从64条减少到54条,精简率16%;主要精简内容是对相近指标进行了合并,同时删除了部分操作性较差或多年来未发生的指标。

(四)首次将项目关键人员作为评价对象。原有信用评价对象主要是从业企业,由于评价结果直接影响企业生存,信用评价岗位的工作压力和廉政风险较大。我厅自2015年以来开展的监理、试验检测人员和总监信用评价取得了较好效果,近期交通运输部正在修订的信用评价办法中也将从业人员新增为评价对象。本次修订新增关键人员(设计项目的负责人、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试验检测项目的负责人)作为评价对象。评价关键人员有利于强化项目管理,并有效降低评价工作的廉政风险。

(五)加强正向引导,激励守信企业。充分发挥信用评价工作正向激励的作用,对守信企业设置附加加分激励,主要包括在抢险救灾、深度扶贫等方面表现突出,在安全、质量技术创新获得荣誉或奖项,在公路水运建设管理方面具有突出成绩等三个方面,按照获得荣誉或表彰的层级予以不同幅度的加分。

(六)进一步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多部委关于加强信用联合惩戒的精神,在原有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基础上,新增设计企业和设计、施工、检测项目关键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行业监管、行政审批、保证金优惠等方面的应用,充分发挥信用评价激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的作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9月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小型交通建设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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