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19-10864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浙江省交通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19-11-12 |
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处罚裁量基准(审议稿)的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为适应机构改革要求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我处组织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浙交〔2015〕24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交〔2017〕220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杭州、宁波、温州、台州4市地方特有事项由各市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过程
从今年5月份开始,我处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修订及行政执法监管清单编制工作,组织厅属管理中心对《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按各自领域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并经三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报我处汇总。8月27 日通过省厅外网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裁量基准》(审议稿)。7月16日组织杭州、绍兴、湖州及厅属管理中心法制业务骨干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讨论修改,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8月1日发文征求各地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实施办法》(审议稿)。《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均已按要求通过厅外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修订后明确了裁量基准的编制责任部门、制定程序、裁量基准库维护分工,删除了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规定(相关情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并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行了衔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规定作了衔接。
(二)《裁量基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统一了格式,增加事项编码、违反法律条款栏目,统一责令整改内容表述。二是整合违法事项,公路违法事项由81项整合为43项,道路运输违法事项由369项整合为285项。三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调整相关内容,删除了22项、新增75项、调整15项基准内容。
三、需审定的内容
原2017年《裁量基准》规定,治超非现场执法对主动接受处罚的当事人实施减轻30%-50%的处罚。省公路管理中心认为,虽然与2016年部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每超1吨罚款500元的规定不一致,但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较好的实施效果,对遏制当前严峻的超载形势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中心建议继续保留。我处认为《裁量基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与上位法不一致将会带来法律风险,应仍按部令执行。如执行中确实存在实际问题,应积极向交通运输部反映,争取修改部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