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19-10862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浙江省交通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19-11-12 |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现就《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2019年7月1日,新颁布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依据该条款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进行调整,明确竣工财务决算不再作为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2018年12月1日,我省施行的《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竣(交)工验收工作做出新的规定,为适应新的上位法规,对《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将实施细则升级为《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三十八条,主要是总则、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和负责。本次修订原则是以贯彻法规为主,兼顾行业监管需求,采取局部修订,章节结构基本不变。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办法》法律依据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二)调整竣工备案权限
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规定》,对省级竣工备案权限进一步下放,下放后保留跨设区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备案,将第六条修改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备案与质量评定备案、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管层级保持一致。
(三)简化竣工验收前置条件
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竣工决算不再作为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在竣工验收前置条件中取消竣工决算要求。删除了原《细则》中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十条第(四)款第3点(5)内容。
(四)增加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内容
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因非工程质量原因无法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营期满后一年内组织工程质量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在完成竣工质量评定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代表和特邀专家成立验收小组,现场核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核定质量等级,形成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意见。”
(五)完善《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
对附件1进行修改:一是简化备案环节,将检测方案、检测报告、竣(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合并为一次备案;二是取消桩基承载力抽测项目;三是调整预应力张拉力和压浆密实度的检测指标;四是调整现浇预应力结构的检测频率。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小型交通建设工.doc